保障選舉權利,我們應該更積極

胡博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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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大選距今只剩不到一個月的期間,選情也正在加溫中,不過有個議題卻成為了這幾天藍綠的爭執焦點,就是因為確診而隔離以至於無法出門要怎樣投票的問題。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確診與隔離者能不能投票引爭議

對這個問題中選會表示,日、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係有法律依據,與我國尚有不同;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之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係指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故其餘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國內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尚乏規範,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之實施,仍於法無據。

但是,據報載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指出,在日本,至少在選舉日前4天寄達申請書,由未確診親友代為投遞選票。美國總統大選,只要戴口罩、與他人保持1.8公尺距離,投票後洗手、消毒,這是在2年前就如此。南韓作法則是延長投票時間,確診和隔離者可在18時後進場投票。「韓國能,台灣為什麼不能?」因此,國民黨的立法委員大力抨擊中選會並且要求中選會主任委員李進勇下台。

如果我們來看《選罷法》第17條來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從這個規定來說,中選會的回答是沒有錯的,我們現在目前沒有所謂的不在籍投票,也沒有所謂的通信投票,費鴻泰委員的那種方式顯然是必須要透過投遞的方式來投票,其實就算沒有疫情也可以實施,而這在美國已經是常態,但我們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除了第17條外,我們第18條規定了領取選票還要出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且自行圈投。

不過,有關通信投票的問題其實已經討論過多年,朝野一直都沒有共識,可能因為牽扯到大量居住在中國的台商投票會不會有國安的疑慮,所以導致這個問題有一直無法處理。不過,其實需要通信投票的也不一定只有僑民,例如沒有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可否藉由此種方式來行使投票權呢?長期以來也沒有討論,這個問題是個大哉問,但在疫情期間的投票其實也還不一定是通信投票的問題。

選舉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應該要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行使,倘若因為這樣子而造成無法行使,絕對是違反憲法的規定,無庸置疑。

分流投票是可行之道

疫情期間行使投票權最好方便的方法是分流的投票,目前投票時間為八點至下午四點,我們也可以規劃特定時間例如下午四點到五點為染疫者的投票時間,如此可以隔離風險,工作人員於該時段穿著隔離衣工作,之後再作清消開票。當然也可能,每一選區有一特定的投開票所規劃給染疫者使用,這也是可行的。

在處理被隔離的受感染者投票的問題上,中選會確實面臨了戶籍地投票的困境,但現在還有一個月,不是不可以更積極解決問題。現在有兩個可能點,一個就是隔離點在戶籍地,一個就是隔離點不在戶籍地的問題。

上面的分流投票問題可以解決隔離地點在戶籍地的問題,也可以每個選區都設一個特定的投開票所,讓染疫者來投票,染疫者出入可以由防疫車隊或者是自行開車、走路等方式來處理,就如同當初快篩陽的民眾要到醫院去做PCR的方式一樣,暫時性的離開隔離地。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還沒有回到戶籍地應該怎麼辦。兩個方法是幫助回到戶籍地或者是是協助將選票送回戶籍地,前者可能開放要利用自己開車或者家人接送等去使用交通工具,甚或是其實也可以開設專車接送。另外一個部分就是,選票也可以透個選務人員的投遞來完成投票工作,倘若後者可能要透過修法來解決。

那我要提醒的是韓國在疫情期間除了修法降低投票年齡到18歲外,還多次為了因應疫情修法改變選舉的方式,而我們呢?雖然必須要花點成本,但在疫情穩定下,保障基本權利,落實民主,不就是我們做為民主國家不一樣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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