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跟我說,近來的接二連三爆發的MeToo事件讓她心情沮喪。「躺在床上的時候我有時會想,到底上輩子燒了什麼好香,才能跟一個不會性騷擾別人的老公結婚?」她說。
我們很少追問MeToo的本質是什麼,為何激起我們心中的各種情緒與道德義憤。從上面的敘述中,MeToo揭示了一個赤裸且恐怖的真相:在各種場合,各種權力關係中,女性遭遇不當對待是一個全面且普遍的事實。
儘管我們在理論上知道,女性迄今並未獲得真正的平等,但身處亞洲性別平等分數較高的國家,我們也從未想過「真相竟然有這麼糟」。有人說,台灣在亞洲是女性平等得分較高的國家,只不過就像是「在放牛班考第一」,不了解某些台灣男性怎麼有臉一天到晚自憐的控訴「台灣女權太高張」。
法律不在我們這邊,有時候連女人都不在我們這邊
話雖如此,台灣社會之所以是現在這個樣子,要說這完全是男人的鍋,恐怕也是太高估男人了。
昔日勞權女神賴香伶面對其辦公室離職員工在社群媒體上發表遭到同事「用三圍數字取代名字」、「把女同事稱為自己後宮」等各種性騷擾證言,並且提及賴香伶不僅目睹且知情,但從未處置性騷擾慣犯,她的第一反應是「這是政治鬥爭」、「本黨有不定期舉辦性平課程」,並且邏輯錯亂的指稱此一前員工是社民黨派來的臥底。
這些句子聽起來十分耳熟。
2022年底,與賴香伶同屬民眾黨的高虹安被揭露苛扣助理費、強迫助理用公款去幫她買衛生棉等等侵害勞工權利惡行,賴香伶就已經疑似忘記了自己是勞權運動出身的人物,也忘記自己曾經推動民眾黨團版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反而直接抨擊爆料助理們是「不負責任地大放厥詞」、「目的只是為了打擊政黨」,而且很經典的回馬槍打臉過去的自己,說「勞資糾紛『申訴管道暢通』,助理若有委屈應都能循『正常程序』解決」。如果真的有程序就能使用,到底賴香伶過去為何要從事勞工運動?為何不循「正常管道跟雇主坐下來好好談」?
我原本以為,賴香伶進入體制之後放棄的只有自己的勞權運動者身分,直到今天我才知道,她竟然同時也放棄了作為一個女性的良知。「女人會站在女人這邊」,完全就只是天方夜譚。賴香伶過往的辦公室助理──也就是她如今口中的社民黨臥底──在貼文不僅揭露了同事的言語騷擾,也提到民眾黨立委邱臣遠的不當肢體碰觸,邱臣遠與賴香伶口徑一致,忽然之間開始堅持「MeToo不能作為政治工具」,並且立刻宣布提告。
面對這樣大陣仗的攻擊,賴香伶前辦公室助理貼出了傷心的貼文:
「被摸被騷擾的是我,為什麼我得被性騷擾犯提告?為什麼我得感到焦慮害怕?為什麼我得一個人哭到沒辦法上班?」
加害者的法律恫嚇套路
在MeToo運動中,被指為加害者的人經常採取一種常見的套路──仗著社會經濟地位的不平等,以曠日廢時的誹謗訴訟慢慢凌遲並且拖垮MeToo受害者的生計。重點並不在於這些訴訟會不會贏,而在於提告的行為讓他們看起來大義凜然,而且只要受害者先退縮他們就贏了。
MeToo運動經常圍繞著誹謗訴訟,而不是真正的性騷擾或者性侵害訴訟,具有先天上的原因。首先,性騷擾的法律申訴時限很短,以台灣為例通常只有一年。《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涉及不當肢體接觸的性騷擾雖然能構成刑事犯罪,但起訴期限更短,只有六個月。而MeToo受害者終於選擇說出來時,通常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已經超過時效,甚或日久查無實證了。
法律與MeToo的關聯始終曖昧。有時候法律能夠提供受害者相應的彌補,跟至少起碼的正義,但更多時候MeTo的本質就是要去處理司法體系尚無法處理、更廣大與深刻的黑暗邪惡。很多時候,基於「法安定性」,或者純粹的成本效益考量,傷害別人的人不會得到法律制裁,但這不表示他們真的不會自食其果。
我們經常忘記,法律並不是唯一一種社會規範,道德也是同樣強大且有力的規範。確實,只有法律有國家賦予的強制力,但難道現在檔期通通被取消的許傑輝是因為法院認定他違法,才失去這些工作機會嗎?難道讓黃子佼崩潰開直播的是對法律的恐懼嗎?
「取消」:MeToo運動裡唯一會見血的武器
請你思考一件事情:「女性是全世界人數最多的弱勢群體(minority group)。」
這句話乍聽之下有點奇怪,因為人們經常覺得只有人口佔比真的很少的才能叫做弱勢群體,譬如原住民族之於澳洲、同性戀之於台灣社會。
但事實上,弱勢群體的定義並不是由數量決定,而是由他們是否居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是否屬於社會中的劣勢。在1994年之前的南非,儘管黑人是人口多數,但他們卻是這個國家裡貨真價實的弱勢群體,被人數比他們少的歐洲白人掌控。
芝加哥學派社會學家路易‧衛爾斯是這樣定義弱勢群體的:「一群人,基於身體或文化的特徵而被同一個社會裡的其他人挑出來,施予差別且不公的對待,迫使他們相信自己正遭受到群體化的歧視。」按照這個基本定義,女性幾乎在全世界任何一個社會中,都基於染色體是XX而非XY的身體事實而被差別對待,成為弱勢群體,頂多只是程度不同。
女性成為弱勢群體有一段十分漫長,大約數千年以上的歷史。因為這些壓迫的歷史太長、規模太大,使得人們幾乎很少去思考這種本質上的差別對待。你可能會好奇,女性明明人數這麼多,為何無法集結起來成為改革的力量?這當然是因為性別只是個人的身分之一,彼此之間並非完全同質的整體,而且壓迫女性的體制經常也會確保少數女性得利,她們自然無意改變。從上述賴香伶的例子,顯示了為了權力或者利益而拒不站在女性這邊的女人,造成的傷害經常是最大的。
當人們願意開始用集體的力量抵制那些不道歉(或者道歉得非常沒有誠意)、不悔過、甚至狡猾運用法律手段(譬如朱學恆為了轉移舉證責任而跑去「告發自己」)對付MeToo受害的人時,MeToo才算真的產生了影響。
這就是所謂的「取消」。讓我們面對一個事實:如果沒有搭配取消文化,MeToo不過是沒有開刃的刀。而同樣真實的是,由於MeToo的本質就是要訴諸群眾的道德良知,來填補法律制度面的空缺,取消文化並不需要透過法律或者任何制度化的程序來啟動,因此對某些人來說,他們會認為自己陷入了不明的危險之中。
但是,這些人際交往上的不確定性跟焦慮感其實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是過去不成比例的由弱勢者來承擔。以前要由女性、地位低的人來思考跟煩惱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才能擁有和諧又安全的環境,現在稍微換成男性、高位者也要負責思考了。如果這樣讓這些人很困擾的話,只不過代表他們一直以來都過太爽,他們本來就應該分攤這些負荷,假設人的生命是平等的話,憑什麼某些人要時時思考跟節制自己的言行,而某些人不用?
截至目前為止,取消文化在台灣實踐上的一大缺點是,顯然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群眾之中,道德良知有非常大的落差。因此,你會看到做出程度一樣侵害行為的人,得到完全不同程度的制裁。只要屬於自我要求越低的群體,即使侵害別人也不會有事的機率越高。這就是所謂「死豬不怕滾水燙」。
因為這些理由,MeToo始終處於「既不夠」、「又過頭」的雙重狀態之中。在很多時候,MeToo改變得不夠,影響得不夠,傷害不了那些最惡劣的人;在某些時候,MeToo又無可避免太過有效地影響了那些相對願意懺悔的人。然而,這是個起點──我們期待改變,我們期待在法律無法照見的地方,把無邊的恐懼注入到那些原本認為自己可以肆無忌憚的加害別人也不會有後果的人心中。
對於無法自動產生良知的人,我期待他們懂得害怕。
作者為SAVOIR|影樂書年代誌總編輯,信仰女性主義、社會主義、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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