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 Covid-19 疫情升溫之時,配合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民眾進入各大場所時被要求進行實聯制登記,以方便疫調工作。其中利用簡訊內容的簡訊實聯制制度更廣為民眾使用,指揮中心更跟民眾喊話該簡訊僅會作為疫調之用。
但日前卻有台中地院法官向媒體投書,說明警察在聲請搜索票的文件中利用實聯制簡訊進行犯罪偵查,而引起軒然大波。在各界撻伐政府侵犯人民隱私之時,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及犯罪偵查的關係,需要進一步釐清。
政府蒐集人民的位置資訊有無法源依據呢?
造成事件的重點實聯制簡訊,是民眾將出入的場所透過簡訊的方式傳送給疾管署(1922),內容大致為:場所代碼:0000 0000 0000 0000 本簡訊是簡訊實聯制發送,限防疫目的使用。透過得知簡訊內容的場所代碼的對照,就可以掌握發送簡訊的人的場所資訊與出現時間,也就是說掌握其公開場所的位置資訊。
根據衛福部所公告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指出民眾外出須配合實聯制,而法律授權規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1項6款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雖然對於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授權行政機關所為的行為是否明確提出質疑,但似乎在法律上指揮中心有所依據。
如果認為指揮中心有權蒐集民眾的位置資訊,在說明僅限防疫用途下偵查機關能否將其用於犯罪偵查?或者說有無違反相關法律?
首先是關於強制處分的相關規定,關於實聯制簡訊內容的取得,若通訊過程未結束則依《通保法》的通訊監察規定;若通訊過程已結束,則依刑事訴訟法的搜索扣押規定。偵查機關若依照各強制處分的相關規定向法院進行聲請,亦符合相關規定,如《通保法》的重罪原則特定明確原則、刑事訴訟法的令狀原則、相當理由,而法院亦同意執行強制處分,偵查機關所為行為就合乎法定程序。
或許會有認為違反強制處分最後手段性原則,但以其他相同取得位置資訊的偵查手段,如調取通訊基地台位置資訊涉及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相較而言,使用侵害人民隱私權的搜索扣押規定,已是侵害較小的手段了。
第二個可能涉及的是《個資法》的相關條文。簡訊實聯制的資料,配合電話門號使用人的調查,當然屬於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受到《個資法》的保護。其中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但個人資料並不是僅限在特定目的內蒐集或利用,《個資法》也設有其他例外,不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特定例外情形下,對於個資特定目的外利用。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維護公共利益等等。
如認為犯罪偵查不能作為個人資料目的外使用的依據,恐怕並不切實際也過度限制犯罪偵查範圍。現代社會中人民常交出個人資料已換取服務,在犧牲個人隱私的同時也換取不同的服務。但亦可解釋為,交出個人資訊僅限在服務目的範圍內為利用。例如使用電信服務就僅就電信服務目的範圍內為利用處理,但並不表示國家不能透過《通保法》調取規定取得該個人資料。如不認為犯罪偵查為特定目的原則的例外,顯然與現行法制不符。
類似的爭議像是前些年的ETC行車紀錄器能否作為犯罪偵查用途,法務部函釋認為協助犯罪偵查,並限定在蒐集特定犯罪目標的資料,符合個資法規定。(法律字第10703510240號)
指揮中心不能也不應該干涉檢察官是否針對實聯制簡訊內容進行犯罪偵查,影響檢察官獨立。
事實上,指揮中心也並無權力要求偵查機關不得獲取實聯制資料,先不論指揮中心並無法律依據,且實施犯罪追訴是憲法賦予檢察官的職權、應獨立行使不受外力干涉下獨立判斷(釋字392號解釋、釋字35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但並不意味著,限定個資的目的使用,沒有任何用處。從刑事法的角度而言,限定個資使用目的在於避免獲取個資的第三方任意交予資料給偵查機關,而規避司法機關的審查,侵害人民隱私權。因此在個資目的外使用時,第三方就無權將個資交予偵查機關,而仍然需要透過司法機關的審查,來保護人民對於隱私權的期待。
根本的問題在於,如何看待疫調的位置資訊
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係不受國家任意或不合理地侵擾,早已在我國法制實踐。其中避免國家不合理侵擾就是由中立客觀的法院進行搜索及通訊監察的審查,避免國家不合理的侵害,同時維護對於犯罪追訴的公益。偵查機關能否透過強制處分取得實聯制簡訊內容,應交由法院判斷其有無滿足實質要件以及比例原則的要求,才是達到保障人民隱私權與維護犯罪偵查公益兩者的平衡。
關於實聯制簡訊能否作為犯罪偵查用途,根本的問題在於,如何看待疫調的位置資訊。實聯制的位置資訊是否與其他極為隱私個人資訊相同,有絕對不能作為犯罪偵查用途的原因?如果認為疫調資料是絕對不能作為目的外使用的資料,就應該修正《個資法》,將疫調資料增為絕對不得為目的外使用的個人資料,這樣可能又會與現行特種個資相關規定有所衝突。
實際上疫調個人資訊的定位以及在《個資法》的關係還需要近一步的探究,才能在人民隱私、個資保護與犯罪追訴的公益取得平衡點。
- 實聯制簡訊能用於犯罪偵查嗎? - 202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