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永續經營,全民共享的供應鏈──從德國《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談起

傅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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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6月,武漢肺炎在全球仍然陰霾未散,台灣社會更被突來的疫情打亂了一年多來相對平穩的步調。而就在此時, 一場可能影響全球供應鏈生態的革命正從德國開始,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

上星期五(6/11)德國國會以412票比159 票通過了《供應鏈企業責任法》(Gesetz über die unternehmerischen Sorgfaltspflichten zur Vermeidung von Menschenrechts-verletzungen in Lieferketten)。

依其規定,自2023年起在德國境內員工人數超過3000人的企業(包括外國企業在德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必須對其供應鏈中的人權問題以及環境影響善盡「注意義務」(Sorgfaltspflicht),包括:建立相關風險管理的制度、以利識別在供應鏈中有無侵害人權或破壞環境等等風險、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建立申訴程序、並且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採取補救措施。情節特別嚴重而無補救可能時,甚至必須中斷與供應商的合作。2023年生效初期,這項法案預計將首度適用於925家企業,自2024年起亦擴大適用於1000人以上的企業,屆時預計將有超過4800家企業被納入規範 。

德國工業集團西門子。圖片來源:美聯社/達志影像

《供應鏈企業責任法》不僅是宣示,還具有嚴厲罰則

德國供應鏈企業責任法對於人權以及環保的定義除了援引重要的國際公約之外(明列於附錄中,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也列舉了一些特定的禁止行為,如雇用童工、強制勞動、不當歧視、同工不同酬、禁止工會、使用禁止的化學物質以及廢棄物不當處理等等。

有別於以往期待「企業自律」,而沒有任何罰則或制裁的政治宣言,德國《供應鏈企業責任法》絕非只是「紙老虎」,而是有著「尖牙利齒」的工具:這項法律不但規定了監管機關,也明定了清楚的罰則。處罰方式包括:禁止參加政府招標以及罰鍰。視情節輕重,罰鍰甚至可高達全球營業總額的2%。

這項立法乍看之下雖然「僅適用於德國以及在德國境內的企業」,但它的實質效力無疑將遠遠超出國界:

所謂「供應鏈」乃指一個企業生產貨品或提供勞務的所有必要步驟,不管其生產步驟是在德國或在其他國家進行。除了企業本身以及「直接供應商」的營業行為不得違反這些人權以及環保相關規範之外,如果一個企業得知他的「間接供應商」有任何違法行為的實質資訊,也必須採取上述各項注意義務。在全球供應鏈分工日細,交錯複雜的情形下,單單一條生產線影響之及的上下游廠商範圍只怕既深又廣。

另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則是:中國是全球世界工廠,也是全球資金密集之處,而中國的人權紀錄卻也是最令人詬病。例如,中國對維吾爾族的迫害證據已經日漸明顯,許多NGOs也一再指出所謂的再教育營其實是強迫勞動的集中營。在《供應鏈企業責任法》生效後,德國企業是否被迫必須撤出維吾爾族自治區?就在5月中旬,一份德國國會學術研究組(Wissenschaftlicher Dienst des Bundestages)提出的報告就明白指出「《供應鏈企業責任法》生效後,德國企業撤出維吾爾族自治區已經不可避免」。

這份報告直接點名的企業包括:Adidas,Puma, BMW, Bosch, Siemens, Volkwagen und BASF。雖然這項法律在通過前最後一刻明白排除了受害者有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但是這些企業仍然必須面臨高額罰款的風險,經理人更甚至可能面臨刑法追訴。雖然,部分企業宣稱他們的工廠內沒有不法行為,但是今後許多NGOs將握有更有利的工具,有具體的規範可循,甚至可以接受受害人委託,要求企業負起注意義務。

不意外的是,這個法案引發了許多企業的疑慮以及反對。首相梅克爾和經濟部長阿特邁爾更是傾全力反對「增加企業額外的負擔,削弱德國企業的競爭力」。但是越來越多的民間團體包括工會、環保團體、人權組織、教會以及學者專家聯合串連,一致呼籲要求「一個德國製的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超過70個經濟學者更聯名簽署支持德國的供應鏈企業責任立法,認為供應鏈社會責任立法是可行而且必要的手段。

聯合聲明中指出,許多製造過程的負面成本(例如不良的工作條件、多元生態的流失)沒有被企業納入成本估計中。這些成本卻由社會承擔,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以及弱勢族群承擔。雖然引進《供應鏈企業責任法》會在短期內增加企業成本,但是這些「費用」相對微小,而且也會被其他附加利益抵銷:一個符合人權以及顧及生態保護的生產方式可以降低消費者的疑慮,增加購買動力;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要求一個透明的供應鏈,避免違反法律的風險。透過供應鏈社會責任立法更可以促進企業間的良性競爭,藉由創新、 優質員工以及有效率的物流管理來提高企業的銷售量。

不僅德國,也會漸次推動歐盟與WTO

而德國企業所擔心的競爭力流失或是投資者卻步的情形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也不再是一個議題──同為這項法案的推手之一的德國發展部長Gerd Müller強調,這個法案是步向全球公平化核心的一環,更多的改革必須被推動,包括歐盟層次的立法以及WTO的革新 – 不只是“Free Trade“而是 „Fair Trade“。可預見的是,接下來德國朝野將會大力地推動歐盟和WTO跟進立法。

事實上,歐盟的立法計劃也已啟動。歐盟議會在3月10日發表的 「歐盟供應鏈盡職調查準則」無疑是更有企圖心的立法建議:

它的適用範圍除了「大型企業」(指達到下列三個門檻其中兩項的企業:員工數超過250人、資產負債表總額超過二千萬歐元、營業額超過四千萬歐元)之外,公開上市的中小企業以及「特殊風險產業」(尚待定義)的中小企業也在適用範圍內。 除此之外,在歐盟境內銷售貨品或提供勞務的非歐盟的企業也將納入適用範圍。 同時歐盟議會除了建議罰鍰應與銷售額掛勾,也將納入民事賠償責任。

綜觀而言,供應鏈社會責任立法的訴求已經越來越高,而且即將逐步落實、規範化。誠然,法案尚未完美,而只靠立法也不能完全解決長期以來積累的問題。但是「供應鏈社會責任立法」是正視問題、提高危機意識的第一步。全球化的危機必須由全球一起解決,少數企業以及高階經理人享受全球化的經濟利益,對供應鏈中的人權環境問題視而不見的情形已經不被接受。傳統生產方式以及消費行為是否為最佳經濟模式也應該重新被檢視。台灣產業作為供應鏈中的一環,必須超前佈局,提早做好準備,將這個趨勢作為經濟轉型的新契機,尤其是把轉型的「陣痛」轉為「利多」。

台灣近幾年的政治體制發展以及民主自由、透明開放的制度已經在國際上打造出一定的聲譽,這將是未來台灣企業競爭上的優勢。某些尚待加強的面向(例如勞工,環保)必須及早進行全面盤整評估,做出改進。也期許政府以及重要指標性企業領頭制定對策,一起提出產業革新的計劃,例如:

●加強宣導,協助企業轉型;

●提升企業管理,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包括一般公司內部文書記錄、熟悉國際議約、商業法則)

●針對立法內容提供企業具體可操作的行動指南;

●建立各項指標以及認證機制;

●成立有公信力的稽核機構(特別是針對中小企業);

●保障資訊透明自由;簡化外國企業求證稽核;

●及早加強雙邊產業溝通(產業公會層次)、共同合作制定整體策略。同時爭取合理對價關係,避免客戶單方轉嫁風險成本。

未來的買家勢必高度要求上游供應商嚴格稽核下游供應商,並且在下單時約定高額違約金。台灣企業必須發揮群體力量,不僅自善其身,更應該展現夥伴精神拉抬下游企業。不僅在外銷出口上取得更大的競爭優勢,更藉此提高台灣整體企業生產環境, 改善勞動條件,保存多元生態 。期望台灣企業一起攜手打造友善供應鏈,再創“台灣製造”的光榮 – 並且是屬於全民的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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