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判決的艱難》

春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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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完美的正義

確認事實,永遠是判決最為艱難之處。

任何一件刑事案件,都不是在法庭上公開發生的,事實真相為何,沒有人敢打包票,法官只能依靠證人說法及相關事證,推測事實是怎麼回事。至於證據的可信與否,就算有專家鑑定協助把關,也可能因解讀偏差而造成謬誤,期待判決百分之百正確無誤,是不可能的事。

「法院不是發現真相的地方,法院,只是一個用所蒐集的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地方。」描述性騷擾嫌疑人被迫認錯,以換取結案的日本電影《嫌豬手事件簿》片尾這句話想說明的,是個十分基本、卻很難被接受的觀念,那就是:判決無法反映絕對的事實,只能反映證據是否足以判定被告有罪。

如果判決不能反映事實,難道真相不重要嗎?

真相當然很重要,正因為重要,所以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發現實體真實」。什麼是「實體真實」?「發現實體真實的完整意義是『毋枉毋縱,開釋無辜,懲罰犯罪』,並不能將之片面理解為『有罪必罰』。」當公權力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財產、自由或其他權利之前,都必須超越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證明他確實犯了罪,這是保障每個人的基本人權,也是避免國家任意陷人民於罪的重要機制。只可惜一般常忽略「發現實體真實」除了懲罰犯人之外,還必須減少冤枉之人被判有罪的可能,所以我們不該選擇「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其一」,而是選擇「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殺其一」,因為前者必須付出的代價太大也太高了,沒有人付得起。

或許有人會問,那麼法律到底在保護誰?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

就國家角度而言,每個國民都應該被平等對待,不能有所偏廢,法律保護的是相對關係,而不是絕對關係,不能、不該、也不會偏袒特定人士。只是現實比想像中要來得複雜,誰有罪?誰無罪?誰是被害人?誰是加害人?不容易判斷事實,處於灰色地帶的性侵害案件的判決容易引發爭議,原因就在這裡。

二○一七年歐美#MeToo運動如火如荼展開之際,香港體操選手呂麗瑤在臉書上承認她十四歲時遭田徑教練性侵一年。為何她選擇在社群媒體公開,而不是到法院提告?因她深知事隔多年舉證困難,唯一伸冤的方法,就是公開自己的經歷。這也是歐美#MeToo興起的原因,它反映的是性暴力受害者不相信司法制度能伸張正義,只得訴諸媒體輿論為自己討公道。此事在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及各界人士關注之下,檢警主動介入調查,起訴了年逾七十歲的退休教練,最後法院以呂麗瑤「供述前後不一」、「內在矛盾」、「事後仍與被告保持親密關係」等原因,裁定教練性侵的罪名不成立。

就性侵害案件來說,這樣的判決並不意外,倒是法官練錦鴻的發言很值得注意。他說,他相信呂麗瑤公開此事,不是為了報復或個人利益,不論裁決是否如她所願,她無懼社會壓力和公眾注目挺身而出,已是極為值得讚揚的行為。可是為了避免冤案出現,基於無罪推定審理原則,法院只能判定無罪,練錦鴻說:

「法庭的運作及邏輯與社會運動並不相同,只會根據證據裁決,不會受當事人挺身而出及社會大眾意向的影響。法庭不是推動社會運動的地方,每一個決定必須依據證據而做出,罪名成立與否,必須考慮證據是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判決並非反映事實,更不希望裁決結果對往後的#MeToo運動帶來任何負面影響。」

「法庭的運作及邏輯與社會運動並不相同」是什麼意思?我認為練法官是在表明,#MeToo運動固然有其清楚訴求,並形成一定輿論壓力,但訴求就只是訴求,未必能提供具體解答,法院不能、也不會因此而降低有罪門檻。法律有其基本價值,不能偏廢,為了不殃及無辜,法院不可以在有任何疑慮的情況下,判處被告有罪。他說「判決並非反映事實」已顯示他的態度,就是被告無罪只是證據不足,未必是呂麗瑤說謊,所以他「不希望裁決結果對往後的#MeToo運動帶來任何負面影響」。這番話不僅點出了司法的有限性,也呼應了#MeToo運動的初衷—被害人公開現身發聲,喚起各界關注性犯罪,以彌補司法的限制。

無罪推定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目的在於保護每一個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無辜,因為一個人做了某件事,或許可以提出證明,但要證明一個人沒做某件事,是不可能被證明的,所以制度上不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辜,而是要求檢方進一步舉證,只是這樣的概念與多數民眾素樸、直覺的「正義觀」相左。法官只是人,既有著屬於人的義憤填膺,也有著屬於人的悲憫同情,必然存在著判斷的盲點與缺陷,除非司法制度或判決原則有重大改變(例如性侵害案件一律改採有罪推定,這也是部分激進主義者提出的論點),否則就算更換任何學富五車、道德高尚的人坐上法官的位子,也未必能做出更高明的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句話常被拿來批評判決(性侵案)被告無罪的法官,認為他們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我認為霍姆斯的意思並不是指經驗比邏輯重要,而是認為判決除了必須符合嚴謹的邏輯推演,更需要扎實的經驗輔助,這裡所說的「經驗」不是指法官的日常經驗,而是反映公共政策、時代需求、道德價值等人類集體經歷的總和。霍姆斯期許的司法過程,不是機械性地套用原則理論,更不是單憑執法者的個人經驗,而是一個邏輯與經驗交互辨證的過程,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理論上,刑事訴訟的程序設計是嚴謹的,每個環節都設計了保險:警察詢問出了問題,有檢察官擔任守門員;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充分,有審級制度負責把關,後面還有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但是沒有人可以保證自己不會犯錯,就算每個執法者盡可能縝密地蒐證、耐心地偵查,照理說冤案是不該發生的,但它就是有可能發生。這是現實,也是無奈。

現行做法不是沒有討論的空間,像是性侵害案件是否要採取非告訴乃論?減述作業為何形同虛設?執法者何以陷入「完美被害人」迷思而不自知?都必須衡量諸多因素與細節,檢討是否有調整的必要。任何法律或制度要落實,就必須折衷協調 ,它們的可行性很重要,通不過可行性,再崇高的理想也是無用。每起性侵害案件的情況都不相同,無法一概而論,期待處理性侵案能建立一套簡單有效的判決公式,或是放諸四海皆準的證據標準,無異是緣木求魚。

法律試著在每個人自認的正義中找到平衡點,這個平衡點不可能滿足所有人。就像死刑要不要廢除?安樂死該不該存在?這樣的辯論始終莫衷一是,支持者各自擁護信念,很難說服彼此。但我總以為,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法院只接受合乎法律邏輯的證據,證據不足,就無法判處有罪,畢竟正當法律程序與無罪推定原則,才是刑事訴訟的核心,至於被害人的經驗與感受,很遺憾的,那是法院不能、也無法處理的範疇。

這個世界是不完美的,在不完美的世界追求正義,除了需要勇氣,更需要包容。面對性侵害案件充滿不確定的真相迷霧,不同專業者看到的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故事,這樣的不同未必是二元對立、是非對錯的問題,只是顯示了彼此觀念及角度的差異。若是雙方無法辨識對方的善意,只站在自己位置發言,既不參照其他說法,也不願打開聆聽與對話的空間,最終受傷的永遠是兩方—無論是指證歷歷,卻無人相信的被害人,或是拚命喊冤,卻備受質疑的無罪被告。

無論是眾聲沉默的性侵案,還是被迫消音的性侵冤案,都是在性(侵)是羞恥、見不得人的禁忌文化之下,讓「不可說」本身製造出驚人的黑暗與混沌,掩蓋了被害人向外吶喊的求助,無辜者渴望平反的聲音,以及所有牽涉其中親友的傷痛。但願每個人都可以反躬自省,也願意側耳聆聽,瞭解這個議題的複雜程度,認知到個人所知的限制,提醒自己保持願意修正的態度,讓不同角色的痛苦可以被聽見,透過不斷的思辨與說理,才能往解決的方向跨一步。

這是一條漫長而遙遠的路,但仍值得我們努力嘗試。

作者臺大人類學系畢業,曾任職首都報社、自立早報、超級電視臺等媒體,現為自由撰稿人。著有《CALL IN!地下電臺》《歷史迷霧中的族群》《活在拜物星球》《福爾摩沙愛情書》《被遺忘的一九七九:臺灣油症事件三十年》《沉默: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幽黯國度:障礙者的愛與性》《沉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等。


書名《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作者:陳昭如
出版社:春山
出版時間: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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