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動物公民》

貓頭鷹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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馴化動物的飲食

在我們對馴化動物的許多義務中,也包括確保牠們有適當的營養。此處我們遭遇另一個兩難:我們有義務餵馴化動物吃肉嗎?尤其是如果這屬於牠們(所謂)自然飲食的一部分?我們一定要讓某些動物淪為俎上肉,以實踐我們對馴化動物公民的義務嗎?現在先退一步考量一般動物飲食的議題。有些馴化動物(尤其是雞、牛、山羊、綿羊,與馬)如果能施展更大範圍的能動性,將可以自行照料多數的營養需求。先前我們引述了羅絲蒙.楊的描述,她自由放牧的母牛自行量身訂做,打造均衡飲食、自理病痛、準備生產等(Young2003)。然而,其他動物在可預見的未來需要仰賴我們滿足其營養需求。陪伴貓犬已經離開野外許久,在那裡牠們原可透過狩獵與拾荒適當地餵飽自己。流浪貓狗通常可以自己活下來,但除非有人類補給飲食,牠們很少可以過得很好。貓狗長久以來適應與人類的家庭生活並分享食物。過去幾十年來,我們習慣特別為牠們準備貓食與狗食(這部分反映了大眾逐漸了解貓狗與人類有不同的營養需求,也部分反映工業化肉類系統尋找副產品市場的動機)。但在大半人類與寵物的歷史中,貓狗都是吃家庭剩菜以及自己覓食,狗尤其演化為具有高度彈性的雜食動物,有充分的證據顯示狗(妥善規劃地)吃素也可以茁壯。也有逐漸增加的證據顯示儘管貓是肉食動物,仍可以食用高蛋白素食,搭配牛磺酸與其他營養素下達成均衡飲食。如果是這樣,就餵食陪伴動物而言,人獸世界的正義轉型不會造成無法跨越的道德兩難。

批評者會抱怨素食對貓狗而言不天然。但貓狗存在我們的世界已經好幾個世紀,適應各種形態的文化飲食(更不用說商業寵物食物一點都不天然)。對陪伴動物來說,沒有所謂的天然飲食。重點是其飲食符合所有的營養需求,同時讓牠們覺得美味愉悅。貓狗有個別的品味,但有許多證據顯示牠們偏愛素食與提味劑(如:營養酵母、海菜、素魚素肉、起司口味)。

當然即使素食營養美味,也很可能不是許多貓狗的第一選擇。如果可以選,牠們可能會吃肉。我們強調過要促進動物能動性,讓牠們在可能範圍內選擇自己的食物。那麼為什麼在飲食方面,我們竟提倡肉類不應開放讓牠們自由選擇?因為公民自由永遠受到尊重他者自由所局限,人獸混合社會中的貓狗成員沒有權利為了吃而殺害其他動物。我們將在第六章討論,掠食者與獵物的關係在野生動物的世界必然存在,但馴化動物是人獸混合社會的公民,此處存在正義情境。我們反覆強調,正義要求承認馴化動物的權利,但正義也要求馴化動物如同所有其他公民一樣,尊重所有成員的基本權。許多人類也偏好吃肉,但若可取得營養替代品,吃肉就是不道德的事。

然而,如果有些貓在飲食中沒有動物性蛋白,真的無法得到充足營養的話又要怎麼處理?我們要如何履行餵貓義務,而不會侵犯其他動物不被殺害的權利?可能的選項包括:(1)讓貓狩獵、(2)幫牠們找屍體、(3)從幹細胞研發人造肉,或(4)讓貓吃馴化雞供應的蛋。第一個選項是讓陪伴貓獵食老鼠與鳥,這跟我們自己殺害相比好不了多少。貓是我們社群中的一員,這代表我們需要在能力範圍內限制牠們對其他動物使用暴力,就像我們會限制自己的孩子施暴一樣。換言之,身為人獸混合社會的成員,我們有一部分的責任是訂立規範,讓無法自我管制的成員尊重他者的基本自由(如:在貓身上繫鈴鐺,在牠們接近時警告老鼠與鳥,或在出外時約束牠們)。

找屍體指食用自然老死或路殺意外的動物肉,這個選項會造成有趣的問題。對屍體表達敬意是我們展現尊重的其中一種方式,有些人主張由於動物無法理解對屍體不敬的概念,也就不可能因為我們處理死後屍體的方式而損害其尊嚴,互相敬重的關係唯有在位格雙方都理解尊重概念時才會存在。但這個想法受到障礙權理論家的挑戰,他們主張尊重可以內化在兩人間的關係中,即使其中一人並無此自我了解亦然。即使不被尊重的人不真正理解不尊重,被輕賤以待還是會有嚴重後果,他們是否真的被視為社群的完整成員也有待商榷。這種尊重概念也可對處理動物屍體有所啟發,如果整體來說,我們對處理動物和人類的屍體有不同標準,這既標記了不同程度的尊重,也顯示我們無法視動物為社群中的完整成員。因此,允許動物與人類屍體有不同處理方式的意涵必須謹慎以對。另一方面,我們對於尊重人類屍體的想法每個文化各有不同,也隨著時間而改變。進行解剖、使用大體做科學研究、器官移植,這些行為都一度是對屍體不敬的例證。基於同樣的理由,將屍體轉為堆肥的新技術也充滿爭議,可不可以回收人類屍體轉成肥料呢?

此處還有另一個問題:屍體的處理是所有個體的基本權範圍嗎?還是一種與公民資格相關的權利,劃出社群疆界與成員對彼此的義務?兩者似乎在不同層次上都能成立。一方面,有些事不能對人類屍體做,可能是普世公認輕蔑不敬的。另一方面,我們對屍體的積極義務,也就是應該怎麼做才能展現敬重,在文化上(或宗教上)各有不同,也劃出了社群的界線。這可能意味著,儘管有些事情我們絕對不能做,無論是人類或動物、公民或外人。我們對社群成員還是負有一些特別義務。比如說,如果有人在國外去世,將遺體運回家鄉,或根據當事人所屬的文化/宗教/社群加以處置,而非他所處異鄉的文化,可能比較適當。

因此,無論在哪個社會或社群,或許我們應該以對待人類遺體的同樣方式,來對待馴化動物的遺體。但同樣的義務不適用於社群外的屍體。我的貓身在人獸共享社會中,用彰顯其公民資格的方式加以對待可能恰當,但同樣的方式就不適用於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屬於不同的社會,在那裡的生命網絡中,動物遺體被食用或回收沒有什麼有失尊嚴的問題。所以這代表我們可以撿拾遺體餵貓嗎?還是這無可避免會導致我們眼中野生動物生命的廉價化?

我們該如何處置屍體,而這又會如何損及我們對生者的尊重,這些考量會引出另一個相關考量:人造肉品的發明,也就是在實驗室中由幹細胞培養出的肉品。一方面,這種發展似乎為肉類消費問題提供了可能出路。此處的主要想法是只有組織、沒有具情識的存在產生,因此沒有人因肉品產生直接受害。然而,其中一個問題是這種發展會對尊重生者造成外溢效果。如果用動物而非人類的幹細胞來培養人造肉品,這難道沒有劃分位格尊嚴的關鍵差異嗎?我們似乎不可能從人類幹細胞中培養消費性肉品,這將觸犯食人的禁忌,因為人類不是食物。但如果是這樣的話,食用從動物幹細胞培養的肉品不也是同樣的違反嗎?對某些純素主義者來說,即使是合成肉(或毛皮)都令人作噁。對其他人來說,這些產品沒有什麼問題。噁心的議題與尊重的議題密切相關,人們無疑將繼續爭論當中合適的界線。

想用如雞蛋等非肉動物性蛋白質餵貓,顯然要看在人獸社會中,是否有什麼條件可以道德地使用雞提供這些食物來源。我們稍早討論過這個議題,並總結在少部分情境下可以這麼做。然而,商業化的蛋(乳)品產業不大可行(也會招致濫用),所以不可能有大規模生產解決貓的動物性蛋白攝取問題。然而,對於想要有貓陪伴同住的人,一部分的責任是需要找到道德生產的蛋源,或許他們也可以養自己的雞。

在馴養動物中,貓是唯一真正的肉食性動物,因此在人獸社會中構成獨特的挑戰。作為人獸社會中的一份子,人類可能無法在養貓作伴之餘,不去面對貓在飲食與其他必要限制上一定程度的道德難題。此類限制不只與飲食有關,也包括審慎監控貓在戶外的行動,以保護其他動物遭到掠食。這種程度的限制會危害到貓在混合社會中繁盛的可能性嗎?這意味著讓牠們滅種是合理的嗎?起碼這意味著任何人類個體在思考養貓作伴時,需要負擔龐大的責任與工作,確保貓在必要限制下能過得好(努力搜尋美味營養的適當食物,為牠們創造機會享受戶外生活的同時不危害到他者)。

政治代議

我們強調公民資格提供了一種觀點,以了解個體自由與繁盛在社會生活的互惠合作計畫下如何開展。這需要個體內化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如:不侵犯他者權利、參與社會生活),以享受其自由與機會。但基本規則永遠是暫時性的,須透過所有公民的民主參與持續進行協商。我們也強調,如果馴化動物的「合作者」學會解讀其偏好表達並加以協助,馴化動物有能力參與這項過程。但這種依賴者能動性要在政治上有效,必須有連結馴化動物及其合作者和政治決策者的制度性機制。簡言之,我們須以某種方式確保馴化動物有效的政治代議制。

顯然,這不會是將投票權延伸到馴化動物上,因為動物無法理解不同候選人或政黨的政治平台,在這點上動物與重度智能障礙者相同。如沃豪所提,後者也需要不被投票權定義或窮盡的代議概念(Vorhaus 2005)。那我們究竟應該怎麼思考動物共同公民的政治代議呢?

這個議題在動物權理論中著墨甚少,反映出消極權利的優先性,以及推定人獸關係的未來是將接觸減到最低,而非政治與社會的整合。然而,環境文獻中就如何「給自然公民權」有些相關論辯。如羅賓.艾克斯利便建議以憲法鞏固如「環境捍衛者辦公室」的公部門獨立機關,其職責在於確保未來世代與非人物種之權益納入決策考量(Eckersley 1999, 2004: 244)。設立環境「律師」、「託管人」或「監察員」的類似提案,也受到其他作者的討論(如:Norton 1991: 226-7;Dobson 1996; Goodin 1996; Smith 2003)。雖然批評者認為到頭來,要確保未來世代或非人物種權益納入考量,只有改變一般選舉人的態度才是唯一可靠的方式(Barry 1999: 221; Smith 2003: 116)。

我們前面提到,這些提議出自環保/生態文獻,而非動物權理論文獻,這也反映了前者的優先順序,即這些提議鮮少聚焦在馴化動物基本權的辯護,更不用說其公民資格的地位。其焦點往往放在保持生態系統的永續性,而生態系統大都指的是野外。我們在第二章已經看到,這種承諾通常會支持侵害個別動物的權利(比如支持永續狩獵,以及對數量過多或入侵物種進行治療性撲殺)。

從比較偏向動物權的觀點來看,瑞士蘇黎士州的「動物律師」辦公室是個有趣案例。律師有權代表動物出庭,其授權項目專注於動物福祉而非環境永續性。但工作比較多在於確保既有反殘酷與傷害的法律保障能有效執行,而非政治代議。制度並未授權動物律師藉由在立法程序中代表動物作為共同公民,重新協商成員資格的條款。

這些例子清楚說明,到頭來重點不在於設立某種特定的制度性機制,如以「監察員」取代「辯護者」,而是建立人獸關係的基本圖像,以驅動制度性改革。畢竟,多數法域已有完善的動物福利官僚系統,但他們的角色嚴格受到福利主義哲學假設的嚴格限縮,將動物為了服務人類目的而存在視為理所當然,因此動物福利自然只代表消除「非必要」的動物受苦。

要跳脫這樣的桎梏,我們首先需要釐清任何新代議體制的目標。我們主張此目標應建立在賦予馴化動物共同公民資格的理念上,在這個體制下有效代議需要每個層次上的制度性改革。這將涉及立法程序的代議,也需要有人代表動物,參與如地方土地規劃決策,或各種專業與公共服務(警政、急救、醫療、法律、都市計畫、社會服務等)的管理委員會。在以上所有現行制度中,馴化動物都是隱形的,權益也全遭忽略。

五、結論

當馴化動物成為共同公民時,應做出哪些改變,以上只是部分清單。我們希望就公民資格觀點的運作,以及它與目前主宰動物權理論的廢止主義/滅絕主義和門檻論之間有所差異,這些例子可以提供一些指引。有一點很重要,我們認為,公民資格模式的核心並非靜態的權利義務清單,而是要建構某種持續的關係,彰顯完整成員資格與共同公民權的理想。我們檢視的議題包括動物訓練與社會化、動物產品與勞動、動物醫療與生殖。藉由對供給與保障的提問,我們區辨哪些可以維繫馴養動物在人獸社群中身為完整成員的地位,哪些又會侵蝕其地位,讓動物淪為永久從屬的次等階級。

對於所有的議題,將馴養動物視為共同公民並不會是徹底解決所有道德兩難的神奇公式。如同人類的案例,尊重共同公民權所需要的將是辯論與合理的異議。但我們主張,用這些條件思考,的確可以釐清理應引導我們判斷的目標與保障,並協助我們避免困擾動物權理論現有取徑已久的矛盾與死結。

此外,此取徑有助於我們理解目前對待動物時,某些看似矛盾之處。常聽到有人批評人類社會對貓狗之類的馴化動物寵過頭,這種對待方式濫情、偽善,且自溺。這個批評有兩個面向。首先,它指出人儘管願意支付昂貴的寵物癌症治療費用,卻同時坐下來享用豬排或雞翅。第二個面向不是相對性的,而是絕對性的,指出陪伴動物既不值得,也不適合這種程度的關照,畢竟牠們不過就是動物而已。

我們同意目前對待馴養動物的方式很有問題,但認為前面兩項批評搞錯方向。就第一點而言,公民資格取徑主張對偽善的適當回應不是減少我們對陪伴動物的關心,而是須視所有馴化動物為公民,享有完整的成員權益與義務。就第二點而言,公民資格取徑主張對社群中所有成員一視同仁,同等關注尊重所有公民不是濫情的沉溺,而是正義的問題。許多人類給予陪伴動物的愛與關注不是方向錯誤的情感,不應受到鄙視,而是應被培養拓展的強烈道德力量。

威爾.金利卡,安大略省皇后大學加拿大政治哲學研究主席,在政治哲學學界中享有盛名,主要研究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公民權理論,以及動物權。於2004-2006年間獲選為美國政治與法律哲學學會主席。2014年獲魯汶大學榮譽博士學位。

蘇.唐納森,獨立研究者與作家,主要研究領域與金利卡相同,常常有合著學術論文。


書名《動物公民》
作者:威爾.金利卡(Will Kymlicka)、蘇.唐納森(Sue Donaldson)
出版社:貓頭鷹
出版時間: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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