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第2次執政,台灣民主更進步了嗎?

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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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民進黨第1次執政,由於朝小野大,在施政上備受無理杯葛,甚至連攸關國家安全的國防軍備預算也無法倖免,最後還留下一個令台灣人大失所望的「貪腐總統」污名。善良的台灣人很快再次給出機會,2016年民進黨第2次執政,已是連立法院都掌握6成席次的完全執政;拜中國習近平之賜,蔡英文總統第2任期,817萬得票數不僅遠高於第1任,更是台灣憲政史上最高。在如此有利局面下,眼看蔡總統任期只剩2年半不到,不禁要問第2次執政的民主進步黨,要留給台灣什麼模樣、有何更加進步的民主?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蔡政府仍有諸多施政待大幅調整

無可諱言,蔡總統執政期間,台灣的國際關係明顯大好,國內經濟也還可以,包括非洲豬瘟與武漢肺炎等防疫政策都執行得非常好,除旅遊、餐飲等少數產業外,整體而言受疫情影響相對輕微,不僅股市長期維持萬點以上,還創了新高,在在值得肯定,但地價、房價被炒到讓年輕人看不到未來希望,不敢輕易成家生子,貧富差距更是持續擴大,區段徵收仍然毫無節制等現象,看起來仍不是蔡政府施政關注的重心。

此外,幾次攸關台灣民主長遠之計的制度調整,民進黨都只挑對自己持續執政較有利的議題進行短線修法,絲毫未見為台灣民主自由繼續奠基更穩固的磐石,所以,筆者才要根據以下幾個面向問問以「民主進步」為名的民進黨與蔡總統,民進黨第2次執政的這8年,究竟能否讓台灣民主更加進步?

首先,歷經2018年與2021年二次全國性公投亂象,相信非常多人都已清楚知悉《公民投票法》的規範不足,更早有許多學者與公民團體呼籲修法,乃至提出修法版本,但執政黨僅在2019年修法解除公投綁大選規定後,便對其他制度性缺失置若罔聞。但做為補充或制衡代議民主不足的公民投票制度,在民主憲政上有他的重要意義,縱使筆者也不支持被用來作政治動員與政黨惡鬥的工具,但如何進一步修法讓《公民投票法》的制度規範完善,仍有重要的民主意涵,蔡總統與民進黨要不要處理?

其次,有著民主轉型重要意義的政治與人權轉型正義工程,乃是蔡總統與民進黨非常重要的政見與資產,但執行過程跌跌絆絆,目標、政策與期程始終不夠具體明確;被放到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似乎已被框限成監察院下一個法定的特別委員會而已,也讓人看不出有發揮當初設定的制度功能,蔡總統與民進黨考不考調整轉型正義工程方向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定位?

修憲不該只有年齡調降一項

此外,本文最關注的重點在於修憲機會非常難得,民進黨竟然只想針對憲法第130條限定年滿20歲國民才有選舉權的規定,制定增修條文調降至18歲,對於從1947年制憲以來已經75年,明顯已趕不上社會現況的人權憲章(憲法第7條至23條規定),竟然絲毫未曾考慮是否一併修正,如此專挑軟柿吃,實在有忝以「民主進步」這四個字!

其實已有不少人權議題於國際間早已形成普世價值,也有許多新興人權議題已進入司法爭訟,讓人民、相關機構莫衷一是,頭痛不已。為趕上國際人權保障趨勢,與相關國際人權公約接軌,並參酌我國大法官解釋文,依筆者所見,以下人權憲章條款的增修已刻不容緩(部分內容參酌鄭麗君在擔任立委時所提修憲版本):

1、增訂保障自由與平等的人性尊嚴基本條款,明定所有國家機關均有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的義務。有關「人性尊嚴」一再出現於大法官關於人身自由與財產權行使形式自由的解釋文之中,前者如釋字第372號、第490號、第585號、釋字第 603 號及釋字第656號等,後者如釋字第400號。此外,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德國基本法第1條、瑞士聯邦憲法第7條、日本國憲法第13條,也都明文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

2、修正擴充平等權內涵,保障任何人不得因族群、語言、宗教、黨派、社會出身、年齡、性別、膚色、性傾向、基因特徵、身心障礙等因素而受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3、增訂保障人民有入出國境自由,不得驅逐或放逐的規定。

4、擴充保障人民表意自由的內涵,增訂人民有言論、學術、藝術、報導及其他表現自由,並得以各種方式表達,不受事前審查。有關表演藝術自由不受事前審查,已有釋字第806號解釋文支持。

5、增訂保障人民有從一般公開來源獲取資訊、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自由與請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國家則有確保傳播媒體的多元性及頻道資源的合理分配使用的義務等規定。此部分乃從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角度出發,擴展至媒體近用權、頻道公共性等。

6、將第12條侷限在秘密通信自由的規定,擴充為完整隱私權的規範,明定任何人的居住、秘密通訊自由與其他隱私權都應受保障,不受非法侵犯;任何人對其自身資訊有知悉、取得、更正與決定是否公開的權利,非依法律不得加以限制。

7、調整第13條,修訂為人民有思想、良心、宗教及其他信仰的自由,不受任何侵犯;國家不得優遇或歧視任何宗教或信仰。

8、將人民的遊行權入憲,第14條增訂為人民有集會、遊行及結社的自由。

9、對應第15條國家應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部分,增訂一項國家對於貧困、急難或遭遇特殊境遇的人民有提供救助與照顧義務。對於應保障人民財產權部分,則增訂一項國家非因公共利益的急迫需要,不得徵收人民財產;國家徵收人民財產,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並給予公平補償後,始得徵收、使用的規定。

10、勞動三權入憲,明定人民有從事勞動的權利;勞動者有組織工會、進行團體協商及集體爭議的權利;國家應保障人民享有公平及良好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而失業者,國家有提供適當之工作機會或職業訓練的義務。

11、環境權入憲,明定人民享有健康、安全生活環境的權利;國家有維護自然生態及環境永續發展的義務;國家有揭露環境資訊義務,人民有參與決定環境及資源維護管理與經營使用的權利;國家如有違反,人民有訴訟請求的權利。此一完整環境權概念,是參酌奧爾胡斯公約規範所擬。

12、適足居住權入憲,明定人民享有安全、和平、安寧與尊嚴的居住的權利。

13、揚棄以國家為主體的「人民受教權」概念,修訂為以人民為學習主體,並保障不同族群固有語言與文化傳統,明訂人民有學習、保存、發揚及傳播其固有語言、宗教及文化傳統的權利,國家有提供並予以保障的義務。

繼開放萊豬進口之後,昨天蔡政府再度宣布開放日本福島食品進口,這是蔡總統做到了前二任總統無法做到的國家大事,肯定之餘,筆者同時衷心期盼蔡總統不要辜負817萬台灣公民的託付,好好把握僅剩2年半左右的任期,大開大闔地帶領民進黨好好檢討修正已不符時代需求的憲法人權憲章。

這部分其實不涉及政治權力的分配與意識形態(如立委席次、選制與是否廢除監察院、考試院等敏感議題),來自在野的國民黨無理阻撓的機率與強度理當都會較小,又可以回應公民社會的高度期待,更可以是蔡總統繼李登輝總統之後,奠定台灣民主進程歷史定位的最佳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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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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