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底,就在《經濟學人》宣告台灣是「最危險的地方」的兩天前,王炳忠、侯漢廷等人被宣判無罪。但台灣九死一生、戰雲密佈的社會環境,在外國媒體眼中看來的「危險」,在一審法官的眼底,王炳忠等人為中共發展組織的嫌疑,卻是「沒有明顯而立即危險」的行為。究竟對客觀環境的主觀認知差距要有多大,才可以得出如此南轅北轍的結論?
誠然,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攻武嚇、日復一日的軍機繞台、國台辦的恫嚇、習近平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絲毫沒有對防疫得當的台灣社會帶來多大的干擾。但對國際政治有基本認識的人都知道,這是因為外在結構仍然撐住台灣的安穩日常,如果仗勢太久、失去警戒,客觀形勢改變以後,民主台灣是否保有一朝一夕的安穩,實屬未定之天。因此防微杜漸,或者說如此危險境地當中,國安意識理應是上至行政當局、下至販夫走卒都必須具備的「通念」。然而這樣的「通念」果真不適用於「超然獨立」的法官身上嗎?
或許,共諜案第一審竟然得到無罪的結果,相關專業人士會歸諸於刑法本身的審慎性質,證據若不能充分證明因果關係則傾向無罪推定;但法官對涉嫌共諜案的當事人,在其言論與行為上明顯親中的傾向、頻繁在中共宣傳節目上發聲一事,竟逕自認定為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國安法》的適用違反比例原則。試問要到怎樣危險的境地,才可以「適當」地適用國安相關的法律?親中領導人簽下和平協議的那一刻?抑或是解放軍策動內應、搶灘成功之時?
政治、法律判斷的思維慣性與思想誤區
作為曾經的法律系學生,不得不想起的是幾個可能的原因,導致這樣明顯與社會觀感扞格不入的判決。
其一,是來自於黨國威權時期,基於人權侵害的經歷,導致對國安相關法律在適用上的忌憚。戒嚴時期,國民黨借用國安藉口實施濫權、濫訴產生了無數人權侵害的案例,在台灣民主化歷程中是不得不面對的課題。舉凡刑法一百條與《懲治叛亂條例》,導致遭到黨國屠戮、濫殺者不計其數。其後,法學界以「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點燃制度改革熱情的同時,也對作為國家抵禦外敵、防堵內應的法律工具退避三舍。對於當今的法律從業人員,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往往有「重蹈覆轍」的疑慮。然而在重視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今日,且罰則亦非動輒死刑的台灣社會中,這樣的思維慣性恐怕是因噎廢食,如同將洗澡水與嬰兒一起倒掉。
其二,是對於法官要獨立審判,並且要「超然獨立」的期待。不錯,正義女神的矇眼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對公正以外事物的無視,然而作為「身處台灣、活在台灣、受之台灣」的存在,法官對於事物的判斷真的能夠完全抽離於台灣社會嗎?人對於自身利害、使其「如其所是」的地基(例如,在台灣的法官能夠依法判決,預設了「台灣」作為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是包含刑法在內的法律得以實行的前提),真的能夠淡漠如斯嗎?更重要的是,「應該」(sollen)嗎?如果這樣的思想誤區得以克服,或許在本次共諜案的判決上,就不會得出如此令人譁然的結論了吧。
其三,與前兩者或多或少有些關聯的思想誤區,是對「敵人」這樣的觀念的種種誤解、排斥、輕忽或者蔑視。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當年為了反抗黨國威權留下的負遺產。在兩岸高度敵對的情形下,國民黨對全台進行了總力戰式的動員,在國民黨被民主浪潮席捲之後,「敵對」、「敵人」等等的概念,作為「威權遺緒」也被視為洪水猛獸。諷刺的是,國民黨在國力懸殊的環境下,統一中國的夙願不得不仰賴對和平的無條件企求(亦即期待遭對岸被動統一)來實現,此時將對岸「敵國化」的判斷,也將被當成禁忌,又愈加貶損「敵人」作為概念的價值。可以說「敵人」及其相關延伸的概念(如禦敵、自衛、安全保障等),在台灣,無論進步保守都是嗤之以鼻的。
區別敵友或將沈入海中?
許多人對於「敵人」概念的誤解,在於忌諱「將對方妖魔化」的印象,好像說別人是敵人,就代表對方在道德上既醜且惡。當我們說中國是敵國,就會有許多人跳出來反駁,要嘛反對全稱:「不是所有中國人都那麼壞」;要嘛從普世人權的層次上加以斥責:「中國人也是人」等等。但對於「敵人」概念有深刻著墨,甚至將政治定義為「區分敵友」的德國著名(同時也具備爭議)法學家──卡爾・施密特, 他說,敵人本身是具體且實存的,意思是,敵人意味著不相容於我們的存在,甚至對我們造成存在上的威脅。時時刻刻威脅我們生存的,就是敵人,無論能否在經濟上合作、個別成員道德、文化素養的多寡。施密特還說,區別敵友的能力,是政治性的展現。如果不去區別敵友,消失的將不是政治性,而是一個沒有志氣的民族。
施密特對現實的判斷,儘管因為他本人後來的經歷與立場,被人質疑他支持獨裁(但多半是基於誤解)等,但他對現實的洞見,放在今天敵我意識薄弱、外在環境凶險萬般的台灣社會來看,確實是一帖認清現實的良藥、一個社會教育的良策。台灣在地緣政治上的多舛命運,實在沒有多少餘裕給法官做出「台灣的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仍安全無虞」的判斷。再不好好區分敵友、再繼續拘泥於虛偽的、矯枉過正的人權話語而不有所作為,作為防衛台灣民主社會的手段,法律這條防線在此次共諜案的一審無罪後,將產生怎樣的「破口」,恐怕並非能好整以暇的事態。
有趣的是,根據判決新聞稿,判決理由既認為王炳忠等人有參與組織、發表言論的自由,但又「斟酌客觀環境」不允許自由被用來破壞民主。這樣的矛盾,就不得不讓人想到施密特的論敵,在法律人印象中較好的漢斯・凱爾森。這位純粹法學的創始人、猶太裔的奧地利法學家,活在納粹崛起的時代,也曾對民主防衛提出他的看法。
在1932年的一篇論文《民主的防衛》(Verteidigung der Demokratie)的結尾,他悲觀地認為「如果民眾已經不想要民主,多數人就為了破壞民主而集結起來的狀況下,民主可以抵抗這些民眾、這些多數人並自我防衛嗎?」的問題作出了解答:不可以,因為作為民眾(Demos)的支配(Kratos),民主無法敵對民眾而存在。他最後以一個奇特的比喻來為這個悲劇性的解答作結:「即使沈船,都要對她的旗幟保持忠誠,自由的理念是無法破壞的,越是沈淪,自由的理念就會以愈加強烈的熱情重生,我們應胸懷這樣的希望沈入海底」。
然而命運給這樣忠於原則與邏輯的法學家開了個玩笑,1933年凱爾森在納粹掌權後被開除維也納大學的教職,最後落腳美國。後見之明看來,德國重獲民主,也不是靠德國人自身對民主的留戀,而是靠同盟國這樣的「外力」加以達成。如果我們不加訕笑,嚴肅地看待歷史給凱爾森論文的「回應」,至少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的命題,那就是:「我們該不該忠於自己的論證,即使實際上的後果難以接受?」 台灣該不該自恃安穩的局勢,將辨明敵人、維護安全保障的國安執法,看作「違反比例原則」的手段?超然獨立是否能挽救腳下流失的地基?我將問題交由在同艘沉船上漠然接受水淹過膝的一審法官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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