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時期的「強制工作」──以柯旗化為例

陳昱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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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這一天,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三部法律所規定的「強制工作」條款,因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而違憲,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解釋出爐當天就有9位受強制工作處分者獲釋。

《新英文法》的作者柯旗化,為白色恐怖時期的受難者,因被懷疑思想左傾,遭到刑求後被長期監禁長達15年之久。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戒嚴年代的「強制工作」全沒人道

回顧台灣的「強制工作」歷史,就不得不提到大法官也曾在2003年的釋字第567號解釋,宣告《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2條之規定,使得「國家機關得以人民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為理由,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無異於允許國家機關得以強制方式改造人民之思想,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亦不符合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而宣告該辦法違憲。

相較於釋字第812號解釋指涉的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知道《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的人恐怕不多,但這個連法律都稱不上的「辦法」,卻是讓許多政治犯於刑期屆滿後無法如期出獄的原因,而預防所謂「匪諜」「再犯」的方法之一,就是將他們移送「強制工作」,但目的並不在於使政治犯習得一技之長以利將來復歸社會,而是在於思想改造,確保思想言行符合執政者的意識形態。

根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2條,「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形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另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

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刑期屆滿卻無法準時獲釋者案例不少,以《新英文法》的作者柯旗化為例,他第二度入獄時,係因「預備顛覆政府罪」被判刑12年,12年漫長的服刑過程,不僅沒有假釋的可能,就連12年刑期屆滿能否出獄都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主要原因就在於政治犯要出獄,除了刑期需先坐好坐滿之外,還得通過獄中的考核才行,換言之,若考核成績不及格,就會被移送「強制工作」,形同延長刑期,而且此一「強制工作」甚且沒有時間限制。柯旗化就直言「恍如服無期徒刑一般」。

刑期十二年,實際關了十五年

柯旗化在12年刑期屆滿前,因為考核成績不及格,也就是獄方認為他思想未能完全「改造」,而在刑期屆滿後被移送綠洲山莊隔壁的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在12年刑期屆滿的前兩天,不知道柯旗化無法準時出獄的妻子蔡阿李女士早已帶著婆婆,準備到綠島迎接柯旗化出獄。沒想到卻迎來柯旗化無法出獄的噩耗。聽到此一晴天霹靂的消息,蔡阿李女士滿心悲憤,在回程的船班上還一度想跳船輕生。就有政治犯稱,出了綠洲山莊的大門,向右轉前進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向左轉則往碼頭重回自由。

在「強制工作」期間,柯旗化形容「如今我是一隻工蟻,白天強制勞動,晚上拖著疲憊不堪的軀體,絕望而孤寂地聽著,由高牆外傳來的濤聲」。在獄中絕望的柯旗化,盼不到出獄的那一天,而在獄外的妻子蔡阿李也說當時她看到的世界都是灰色的。直到1976年6月19日,柯旗化才獲准出獄,並他原訂的12年刑期還多關了將近三年,整整990日,結訓理由為「該生在訓期間,工作努力,認真負責,在隊上恪守隊規…平時上課,心得寫作都很認真,表現良好,對過去的罪行深為悔悟,今後願為三民主義的祖國效力,見解正確」,顯見得所謂的「強制工作」仍以思想改造為主要目的。對於這「多出來的990日」,柯旗化是這樣描述的:

美其名為新生訓導,實則是在強權專橫之政府暴力之下,被迫強制勞動及思想改造,壓榨聲請人之勞力,強行扭曲聲請人之心靈思想。這九九〇天違法羈押,所加諸於聲請人之苦痛,實非親身經歷白色恐怖者所能體會…此一無窮無盡的苦勞歲[月],對聲請人而言,恍如服無期徒刑一般。這段嚴重扭曲人性,踐踏人格尊嚴,摧殘心志,血淚交織,苦痛莫名的悲慘歲月,剝奪了聲請人的青春歲月,使聲請人有志難伸,夫妻無從聚首,父子不得享有天倫之樂。

當時類似柯旗化這樣於刑期屆滿後被移送強制工作的案例還有不少,地點除了綠島以外,也有政治犯被送往小琉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者。回顧台灣「強制工作」的歷史可說是血淚斑斑,各界在關注釋字第812號解釋的同時,也不應忘記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所受「強制工作」的這段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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