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國民黨政治檔案訴訟的首起判決

陳昱齊
475 人閱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3月24日,針對國民黨對促轉會審定其持有之檔案為政治檔案並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的行政處分提告,判決國民黨敗訴。相比於不當黨產的訴訟已累積多筆判決,甚至有大法官釋字793號解釋的作成,相關論理甚為豐碩。關於政黨政治檔案的部分,則在促轉會即將解散之際,終於迎來第一起判決,對於後續標的相類似的訴訟,本件判決之論理具有指標性的意義,值得評述。

圖片來源:翻攝自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臉書粉絲專頁

本件判決所審查之行政處分,為促轉會所審定國民黨所持有之80筆「總裁批簽」檔案為政治檔案,命其移歸為國家檔案,此為促轉會所下的第三次關於政黨政治檔案的處分,但前兩次的處分均尚未判決。

法院肯認「總裁批簽」具政治檔案屬性

促轉會所審定之「總裁批簽」檔案,所謂的「總裁」係指蔣中正,而「總裁批簽」檔案為蔣中正身為國民黨總裁,自39年8月中央改造委員會成立至64年4月5日病逝為止期間,對黨秘書長或秘書長與相關單位主管聯名簽呈之批示。促轉會主張由於蔣中正身兼國民黨總裁及中華民國總統,其所領導的政府機關(構)對於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的構成與運作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蔣中正作為威權統治時期任期最長的統治者,兼具當時政府與國民黨最高領導人的雙重身分,透過其當時之批示,可分析威權統治時期政治、社會、政黨及個人權力運作等脈絡關係,是理解戒嚴體制級動員戡亂體制運作之重要檔案,自是政治檔案無誤。

法院肯認基於完整還原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運作主導、威權統治時期樣貌與相關史實,「總裁批簽」確為當時政策確定的重要史料,是理解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運作的重要檔案。促轉會將之審定為政治檔案,「並無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法院肯認移轉檔案「原件」之立法目的

《促轉條例》第18條第4項明訂政黨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國民黨則主張移歸「原件」違反「比例原則」。對此,法院肯認原件應是最真實的史料,從紙張質料、筆跡、書寫方式等內容,均可以直接反映當時情形,或是可以鑑定真實性,或是可以避免原件與複印本之間內容有所差異時的爭議。

且國民黨即為《促轉條例》所適用的對象之一,不宜繼續持有原件,移歸由檔案局依法持有原件,以行政中立方式開放運用,並受立法者、相關權益當事人、各界依法監督,應較能達成《促轉條例》、《政治檔案條例》之立法目的。

法院肯認受「特別犧牲」者為遭迫害之人民而非交出檔案的政黨

針對國民黨於訴訟當中主張,要求其將持有之檔案移歸國家使其遭受「特別犧牲」且未給予「合理補償」,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書已闡明,政黨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相較其他結社團體,其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自有所差異。

判決進一步表示政治檔案涉及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運作,相關體制係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體制。對於國民黨主張「系爭檔案亦包含諸多開國元勳、黨國政要、名人士紳之歷史軌跡,隨著時間之經過,其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水漲船高,對於原告之情感價值更是無以計量」。法院認為國民黨的說法,「似乎試圖美化系爭檔案所代表的是值得讚揚緬懷的事情與人物,認為系爭檔案移歸國家檔案是原告受到特別犧牲」。

判決進一步指出在戒嚴體制、威權體制底下遭到犧牲的是「基本權利遭到迫害的人民」,而促轉會命國民黨將檔案移歸國家,也只是最基礎的取得史料的工作,此與特別犧牲法理難以相提並論,國民黨的主張「全無可採」。

小結

本件為行政法院首起針對促轉會審定政黨政治檔案處分所作成的判決,法院肯認「總裁批簽」檔案確屬政治檔案,對於還原威權統治時期歷史有所助益,且對於「原件」移歸之必要性與價值有清楚闡述,最後,對於國民黨主張所謂的「特別犧牲」更加以反駁。

期待未來幾起訴政黨政治檔案的訴訟,承審法官亦能從政黨在威權統治時期所扮演的角色切入,從政黨檔案為還原歷史真相重要拼圖的角度來審視相關處分。檔案局也應儘速將已移歸之檔案公開上網,促進各界利用。

留言評論
陳昱齊
Latest posts by 陳昱齊 (see all)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