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投,你真的是以公民資格思考嗎?

黎時潮
1K 人閱讀

再過44天台灣將舉行又一次的公民投票,日前執政黨終於決定,重新開啟地方說明會,清楚傳達執政黨的意見與態度;如同蔡總統所說:「4公投案攸關台灣前途,別讓國家未來被政黨利益綁架、犧牲。」四個不同意,就是執政黨對此次公投案的定調。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另一方面,最大在野黨國民黨也於十月26日召開公投推動小組會議,朱立倫主席將年底公投定調為「對民進黨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由此,原本該以客觀證據討論的公共事項,完全被當成政治算計的工具了。

英國學者西里爾帕金森(Cyril Northcote Parkinson)於1957年提出他的「雞毛蒜皮定理」(Parkinson’s Law of Triviality),在他撰寫的小書《帕金森定律》中,帕金森從十個面向,討論了組織病態。書中第三章〈高級財政術〉裡,作者論證了為何預算金額越大的方案,在會議中的討論時間越短;反而,一些雞毛蒜皮的事務,則會得到不成比例的討論與關注。

裡面隱藏的原因很簡單:預算越大的方案,往往需要越艱深的專業知識才可以理解,在會議中往往只有極少數人懂得其中關竅,於是大部分人都只能憑一時好惡做決定。在此次四個公投案中,核四、美豬、三接等三案,恰好是這一定律的反向運用。

被過度簡化、情緒綁架的公投案

此三案的共同特徵是:將需要大量客觀數據與深度討論的事務,簡化再簡化,變成一道或者具備道德高度(環保、食安)、或者極具商業利益(核四)的是非題,讓選民在極短的投票時間內,憑著不知從何而來的模糊印象,投出意見;另一共同特徵是,將外部成本丟給全民負擔,並用各種矯飾之詞,躲開這類討論,讓選民無法意識到,選擇背後自己必須付出的代價。

這種設定使得反方的意見表達,變得極為困難!因為反方必須闡述大量論據,把整個事項的各方面利害關係都說清楚,反方意見才能成立,選民有沒有這麼多時間來聆聽宣講?是個大問題。

此外,從剛結束的罷免案可以看出,台灣選舉往往出現先說先贏、管他是否扭曲造謠的怪現象。由於公投提案方早已設定好戰略目標與宣傳戰術,在台灣一般民眾的觀念裡,早已設定刻板印象;從公投案的幾次民調數據就可看出提案方的優勢,執政黨在這方面的反應遲鈍,造成了現在加倍辛苦的不利局面。

台灣公共事務是否還存在討論與溝通的空間呢?

以核四商轉案為例,早在今年四月一日,行政院記者會中,發言人羅秉成轉述院會中討論台電提出的核四報告,從原供應商(美國奇異與日本日立合資,專為核四提供設備的公司)早已解散,設備停產;建照過期,必須重新申請(牽涉到環評);燃料棒早已過保固,也都送回供應商等等客觀事實,使得蘇貞昌院長在院會中宣告:核四不可能重啟了

但核四商轉公投案不但無視這些難解到幾乎無解的問題,公投理由書更被環盟指出,至少有八點與事實不符。事實上,從台電的報告可以看出,核四恐怕無法重啟,真要做,大概只能重建了。

反美豬公投是另一個難以溝通的例子。首先,台灣本產豬供應了本地90%的市場,進口豬肉本來就只有一成,且供應國分散全球,以加拿大等國為大宗,美國豬只佔台灣市場不到2%。而且,美國人每天都在食用這類肉品,美國食藥署更認證通過其安全性;台灣依照CODEX通過的標準,開放這類美豬的進口資格,問題在哪裡?難道台灣人比全世界其他國家的人都更虛弱,需要過度保護嗎?更何況,只是開放進口資格,開放後是否有廠商願意代理?是否有顧客願意購買?再換個方向問,同樣依照CODEX標準而獲得進口資格的美國牛肉,是否也該提案禁止?

開放美豬進口資格,是台灣與美國雙邊貿易談判的重要議題,因為這代表著,台灣是否願意用互惠、負責任的態度進行貿易?而不是總想著佔便宜不付出。本案的提案方,心中大概想要讓台灣與最重要的戰略夥伴交惡,讓台灣無法繼續得到美方更多、更堅實的支持。

但,大多數國人只看到「毒豬」的宣傳,只看到食安的宣傳,卻沒想過之後台灣要付出的代價會是全民共同承擔的。也難怪AIT孫曉雅處長在就任第一次記者會上,略帶不悅地表示:無法理解國民黨將美國豬貶抑成毒豬的心態,她自己吃、也讓孩子吃,安全無虞。

2018福島食品公投,已經讓台灣失去順利進入CPTPP的機會,從目前的民調看來,此次公投的結果或許會讓台灣再次失去和美國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機會。

對台灣人民來說,反正最後再繼續抱怨執政黨辦事不力就可。

公民資格必須學習取得

加拿大政治哲學家威爾金里卡(William Kymlicka)撰寫的《當代政治哲學導論》是此領域的鉅著,可能也是很多學校基礎政治學採用的教科書。

在第二版序言中,金里卡表示:「正義」是1970年代的重大議題,「共同體」屬於1980年代,1990年代則是「公民資格」。於是他在第二版中增加兩個章節討論公民該具備怎樣的行為、技能、德性?才能使民主政體保持高效、穩定和正義。

此處直接引用:「自由主義制度下的公民必須為自己的政治要求提供理由,而不能只是陳述偏好或進行威脅。此外,這些理由必須是『公共的』理由,也就是說,這些理由要能被不同信仰和文化的人所理解和接受。」(《當代政治哲學導論》 頁376)

以此標準閱讀四公投案的意見書,你覺得呢?

留言評論
黎時潮
Latest posts by 黎時潮 (see all)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