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達仁的安樂死與幫助自殺

劉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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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仁先生於6月7日在瑞士,藉由該國民間組織Dignitas的協助,結束他精彩且富傳奇性的一生。

傅達仁先生於6月7日在瑞士,藉由該國民間組織Dignitas的協助,結束他精彩且富傳奇性的一生。圖片來源:傅達仁臉書

傅達仁生前高調進行此事,因為他希望台灣能有安樂死合法化運動,並由自己親身經歷來拋磚引玉。但是為什麼他到瑞士會是在民間組織安排的場所結束一生,卻不是在醫院?又為何Dignitas接受國內媒體採訪時會強調「我們是幫助自殺,不是安樂死」?這都是我們理解這件事以及台灣未來討論相關立法問題時的重要基礎,應該予以釐清。

首先為什麼是瑞士。有媒體報導表示是因為瑞士有安樂死合法化的立法。這樣的說法恐怕錯誤,因為瑞士並沒有安樂死法,也沒有幫助死亡的專法。瑞士之所以有這麼多幫助自殺的案例,是因為刑法當中不處罰「非自私動機的幫助自殺」,因此無論是醫師還是一般民眾,幫助自殺都有可能無罪,其進行並不需要在醫院,也不限於由醫護人員執行。再加上瑞士社會對於自殺原本就相對寬容的文化脈絡,所以有蓬勃的民間組織如 Dignitas提供「尊嚴死亡」的協助服務。

雖然近年來一直有瑞士民眾倡議該國法律應該直接規範幫助自殺服務的提供者,但是目前為止,相關運作仍然是靠這些民間組織及專業倫理的自律,而這種民間運作的方式,似乎也沒有造成幫助自殺過於浮濫。例如,即使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尋求幫助自殺服務的人必須罹患絕症」,但實務運作上並不寬鬆,倘若單純只是厭世而尋求自殺協助的人仍然無法得到服務,因為民間組織會拒絕對他們提供協助。依據民間組織自訂的規則(有些組織曾與執法機構諮詢協商),他們會要求當事人接受身心健康狀態與疾病問題嚴重程度的評估──這也是為什麼傅達仁去年便曾前往瑞士接受評估,並隨後表示他獲得了通過的「綠燈」,可以進一步安排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瑞士法律只有幫助「自殺」才可能不罰,所以仍然必須當事人自行服用藥物或自行開啟注射裝置,不能要求他人替自己注射,否則後者將從「自殺」的界限跨越成為「他殺」的行為,協助者將會構成犯罪。

傅達仁前往瑞士所接受的這種協助,最後必須由他自己服下藥物,稱之為「幫助自殺」或「幫助死亡」,並非我們所認知的安樂死。圖片來源:傅達仁臉書

Dignitas接受國內媒體採訪時,之所以會強調「我們是幫助自殺,不是安樂死」,那是因為「安樂死」(euthanasia)在歐美各國的論述中,通常是指「由醫師親自執行來加速促成或造成當事人死亡」的作法,例如由醫師對末期病人注射致死藥物。至於傅達仁前往瑞士所接受的這種協助,最後必須由他自己服下藥物,則稱之為「幫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或「幫助死亡」(assisted dying)。傅達仁之所以會使用「安樂死」的說法,可能是因為它在台灣社會比較通俗常用,也可能是取它讓病痛難受者解脫安樂的含意,或許也有可能是因為「自殺」在我國社會文化裡仍然是一個深沈的禁忌,並不能被鼓勵,更遑論去推動什麼運動。

那麼,世界上究竟有沒有國家,除了「幫助自殺」外,真的立法允許醫師親自注射藥物來幫助病人死亡,也就是「安樂死」呢?有的,例如荷蘭和比利時便是。但是這裡所謂的「安樂死」,必須由病人親自要求、並經過重複確認其意思,且符合法定的醫療評估程序,才有可能執行。換言之,台灣社會早年因為植物人王曉民的案例而討論的那種「病人自己無法表達意思」的安樂死,並不包括在內,而且世界上目前也沒有任何國家立法允許「非當事人自己要求的安樂死」。

以荷、比兩國的立法為例,它們將執行安樂死界定為醫療行為,所以必須由醫師執行,不可能由民間組織的非醫師人士來執行。而且,可獲允許安樂死的民眾即使不需要是絕症末期病人,但至少也必須是因嚴重疾病或意外而「承受難以忍受的持續痛苦」的病人。這些國家之所以在醫師幫助自殺以外,進一步將醫師執行注射的安樂死納入合法範圍,是考量到有些病人雖然陷於痛苦難受,卻因為病情或身體機能惡化已經無法自己吞嚥藥物或是自行開啟注射裝置,再加上安寧緩和醫療及止痛對於某些病人來說仍然有其極限,基於人道及讓病人保有尊嚴死亡的理由,讓醫師可以協助他的病人免除最後的痛苦而提早離開人世。

荷蘭、比利時自從2002年將醫師執行安樂死與幫助自殺合法化,實施至今已超過十五年,雖然在是否應允許罹患痛苦疾病的未成年人尋求安樂死、或是允許嚴重痛苦心理疾病的人尋求安樂死等議題上,持續發生社會爭議,但是整體而言,這兩國民眾對於「病人生命自主權應包括對於自己如何死亡」的基本前提,大多數人民都能夠支持或接受,而且其接受程度早已超越「死前不需接受痛苦無效醫療」的消極自主層次,而是發展到「可以積極介入來提前解脫痛苦」的積極自主階段。

倘若我們再將目光轉回台灣:近年來的幾個民意調查都顯示,我國多數民眾已能接受「死前不需接受痛苦無效醫療」的「善終」觀念。但問題是:有多少人能夠接受「幫助自殺」、甚至去參與「幫助自殺」?台灣有多少醫師願意如同荷蘭比利時的一部份醫師般,願意去藉由自己的積極作為來協助病人提早死亡(安樂死)?社會大眾又能不能夠接受醫師這樣做?

這些都不只是「法律」的問題,而是牽涉更深層的社會文化觀念與醫療專業的自我定位等問題。要討論台灣的安樂死合法化,我們一方面必須釐清究竟我們要的是不是歐美所說的那種安樂死,還是只是幫助自殺,另一方面需要釐清我們的社會與專業社群的觀念目前走到了哪一步。若沒有這些更細緻的討論與瞭解,所謂安樂死合法化的運動可能將難以持久,過陣子又復歸於沈寂。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副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科學博士。研究興趣包括生物醫學與法律、專業倫理與法律、身分法,目前並擔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多所機構與醫院的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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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來源:傅達仁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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