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殺人犯」辯護的律師何錯之有?

賴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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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路正義魔人針對黃致豪律師替「三大惡魔」辯護一事,使用極度人身攻擊的惡毒語言詛咒他,彷彿只要是替「殺人犯」辯護的律師就罪該萬死。圖說來源:黃致豪律師臉書

近來殺人案頻頻發生令社會人心惶惶,華山分屍案更是令各界震驚,而該案兇嫌委任律師黃致豪身分曝光後,嗜血的媒體立刻挖出其曾為北捷隨機殺人案的鄭捷與北投女童割喉案的龔重安等重大殺人案被告辯護,並下了煽情的標題刻意激怒大眾,一時之間輿論紛紛撻伐黃律師,不少網路正義魔人更用極度人身攻擊的惡毒語言詛咒他,彷彿只要是替「殺人犯」辯護的律師就罪該萬死。

當看到媒體用聳動的標題形容甚至醜化這位替多位殺人犯辯護的律師時,我不禁思索這樣的報導到底想顯示什麼意義?不妨出個選擇題讓大家想想看:(A)人權是因人而異,這些人神共憤的殺人犯在司法上不配享有任何人權保障及應有的程序正義;(B)該律師非常可惡,竟背棄良知沽名釣譽,替那樣惡劣的殺人犯辯護之行為是律師界的恥辱;(C)記者的天職是說出人民心聲,透過輿論壓力施壓該律師讓他不敢積極為這些殺人犯辯護;(D) 替殺人犯辯護的律師何錯之有?該記者公民教育應該死當。

接下來開始一一解析各個選項吧。談(A)時我們必須先思索一個問題:「人權」是什麼?根據《大英百科全書》定義是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也就是說「只要是人就有人權」,這也是為什麼人權或被視為「普世價值」的原因,因此就算是專制國家,儘管這些獨裁者的所作所為完全與憲法內容背道而馳,仍會在自家的憲法裡頭明載相關保障人權的條文。殺人犯是大家口中的「壞人」,然壞人也是人,因此當然享有人權。民主國家中的法律以保障人權為使命,對於善人當然予以保護,確保其權利不受侵犯;而對於惡人也是要保護,使其在避免遭不當私刑報復與程序不正義下負擔應有的懲罰。

再談(B),替殺人魔辯護的律師真是「壞律師」?讓我們來看看《律師法》怎麼說:其第一條就明言「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上述已談到法律是為保障人權,因此該律師為殺人犯們辯護的行為只是在做「法律該做的事」而已,充分履行律師的職業道德。此外,就殺人這種涉及重罪的行徑在《刑事訴訟法》中屬於「強制辯護」案件,意即在審判中一定要有辯護人在場,換句話說:如果全國都沒有律師願意替這位殺人犯辯護,那審判是無法進行的,更別說判刑了。因此,如果那些義憤填膺的人衷心盼望法官可以判處某重罪被告極刑,那一定要支持讓那個被告選任辯護人。

至於(C),如果寫聳動報導的記者真是這樣想,那真是大錯特錯了。記者寫新聞是反映民意沒有錯,但並非是煽動挑撥不當民粹讓閱聽者變得更不理性。其新聞倫理與公民教育應該要重修—我順便也把(D)給講完了。

換個角度想:不論是救難隊援救天災災民、消防隊救出火場受困者還是是醫護人員救治傷患,都不會區分其是好人與壞人,就算真得知是壞人也是盡力將其救活起來,我們也不會批評其是「為虎作倀」、「助紂為虐」,那為何獨獨律師替重罪被告辯護就得承受這麼多的無理謾罵?

更有甚者,這些重罪被告難道沒有部分是被冤枉的嗎?想想看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這些曾經被錯誤的司法認定是「罪證確鑿、泯滅人性、無任何教化可能的死刑『殺人犯』」,然而實際上這些人不是其自白是被警察刑求才得來,就是偵辦與鑑識過程錯誤百出而釀成冤案,若無律師鍥而不捨地替這些曾被大家唾棄的死囚辯護與平反,恐怕其早已淪槍下冤魂了!如果你我無法接受一個生命無故被殺害,那為何能容忍一個無辜的人冤死槍下呢?

替「殺人犯」辯護的律師沒有錯,錯的是那些煽情挑撥的媒體與對人權法治概念無知的正義魔人。

作者目前擔任大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與台中市政府第2屆青年事務審議會青年代表,參與過反黑箱課綱學運、婚姻平權遊行等不少社會運動,對時事及民主人權等相關議題多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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