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不完備的解放─重思婚姻平權與性別運動

葉明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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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反制「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反同婚公投,「平權前夕.彩虹起義 反制公投行動小組」發起反反同公投,前幾日正式開始「民法保障同婚」與「落實性平教育」兩案的第二階段連署,一時之間,各路進步人馬開始動員了起來。這裡暫且不論行動本身在政治策略上的有效性,僅藉此機會回頭思索,婚姻平權的追求,是否如想像中的進步。

「平權前夕.彩虹起義 反制公投行動小組」發起反反同公投,正式開始「民法保障同婚」與「落實性平教育」兩案的第二階段連署,各路進步人馬開始動員了起來。圖片來源:平權前夕.彩虹起義 FB

若您是一位進步老中青年,參與反反同連署,理當來說是當仁不讓之舉,不論是自己,或眾同志親友長年步入婚姻的期盼,似乎在此一役。他們希望,國家制度正面肯定不分性別的兩個公民之間,皆應享有締結婚姻關係的權利。故此,推翻現行不平等的民法一男一女婚姻規定,應是所有擁護進步價值者道德上應採取的行動。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雖在用語上,採用反面方式說明民法有關婚姻一男一女之限制違反憲法保障之婚姻平權,實際上,亦等同是正面肯定了「由兩位當事人結締婚姻關係」的婚姻權的存在。

但是,在進步價值的眾多面向之中,由國家保障的這種婚姻關係,以及其所附帶的權利義務,實際上也可能是受到批判、需要解放的標的之一。其中最為顯而易見,莫過於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也就是存在有婚姻關係的兩人,彼此之間負有性交往上的忠誠義務,若與配偶以外者發生性關係,則當事人及第三者皆有法律責任。但同時,刑法的除外條款,又讓當事人之配偶得以撤除對通姦當事人之告訴,僅向第三者提告。

國家透過民法特別認可的婚姻關係,界定了個別公民的配偶身分,同時,又透過刑法,賦予配偶對彼此忠誠的義務。然而,個別公民之間在性關係上的交往,為何需要受到國家的特別管制,不無疑問。此規定鞏固了婚姻關係雙方的某種權益,但也可視為婚姻制度對於人們性交往模式的壓抑,體現了國家對於某種性交往模式的特別偏好(國家特別讚許婚姻關係之中配偶雙方的性交往,故賦予對不忠誠配偶的追究權)和懲罰(國家特別譴責婚姻關係中之一方進行與非配偶之性交往,故賦予配偶雙方忠誠義務)。因此,通姦除罪化(確切來說是去刑責化)之倡議,亦為性別平等運動長年以來投入的主題之一。

若婚姻平權最終實現,確實開啟了一男一女以外兩人婚姻關係的可能,但也同時開啟了一男一女以外的兩人,被婚姻制度,例如刑法通姦罪約束的可能,或兩人之間的交往,改以「結婚為前提」來進行——而這是過去異性戀專屬的困境。尤有甚者,若原本非異性戀社群,學習、內化了兩人婚姻關係,使之成為主流交往模式,則新的壓迫處境,雖已不再是由異性戀霸權造成,卻會由婚姻制度本身所造成。在所有同志都結不成婚的時代,沒有未來的婚姻選項,自然也就少了許多步入婚姻的期待,把握當下或許就已是最好的交往決策;若婚姻平權成為現實,新的選項亦將接踵而至。

而今,進步老中青年面對到一個兩難情境。一方面,是眾人企求已久的不分性別婚姻平權,將眾人從異性戀婚姻霸權中解放出來;另方面,這個解放,卻是將異性戀以外者,給鎖進婚姻制度的桎梏之中。性別運動走至此步,是階段性勝利,還是偏安再轉進?著實難為得緊。

作者為 Emory University 健康政策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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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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