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黑金政治,對付統促黨就夠了嗎?

西區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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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統一促進黨(簡稱統促黨)遭搜索查辦的導火線來自於去年9月24日中國選秀節目《中國新聲音》向台大租借田徑場舉辦演唱會,因舞台搭建導致跑道凹陷、草皮毀損,以及主辦單位在宣傳海報上印製「台北市台灣大學田徑場」字樣等政治因素,引起台大學生抗議,並有藍綠人士動員集結爆發衝突,其中多名學生被統促黨黨員毆傷,活動也因此取消,成為受到矚目的社會案件。

事件發生後,時任內政部長的葉俊榮表示:「過去有《檢肅流氓條例》對付黑道,但現在警察已失去這項工具」,面對民主轉型時代黑道介入政治的威脅,政府應制定新法,以整體結構性的角度,去遏止黑道幫派介入政治。此一說法招致諸多批評,尤其以葉俊榮身為公法學者的立場,應該非常清楚《檢肅流氓條例》過去曾史上絕無僅有的三度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理由包括對流氓的定義不清、成為羅織入罪或私人恩怨的報復工具,有人說這是法律的便利貼,標籤貼誰身上誰就是,加上濫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秘密證人制度,這種秘密證人要幾個有幾個,看誰不順眼,就可以提報他流氓,以及條例中多數違法行為在刑法已有規範可追究,且該條例賦予警察機關擔任偵查、起訴等角色違反行政與司法權力分立原則等等。

雖然毆傷學生的統促黨數名黨員已獲法院定罪判刑,卻仍然存在著將暴力組織申請登記為政黨,以掩護其進行非法行為、經營非法事業乃至於接受外國資金而有國家忠誠上的矛盾等疑慮。圖片來源:中華統一促進黨臉書

雖然毆傷學生的統促黨數名黨員已獲法院定罪判刑,卻仍然存在著將暴力組織申請登記為政黨,以掩護其進行非法行為、經營非法事業乃至於接受外國資金而有國家忠誠上的矛盾等疑慮。在前述批評聲浪下,立法院以修正《政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來取代制定新法,其中《政黨法》增設「排黑條款」,限制曾犯內亂外患罪、犯貪污罪、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罪之人擔任黨主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犯罪組織的性質從「集團性、常習性」修正為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也不限於暴力犯罪,而是「3人以上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即可能觸犯本條例;而《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原本就已明文排除政黨或政治人物收受來自中國的資金,以上皆是本次檢察機關對統促黨發動強制處分追查金流及其他可能涉及犯罪證據的法源。

但問題不只於此,戒嚴時期關於取締流氓惡名昭彰的「一清專案」即為殷鑑。曾任國安局長的汪敬煦在接受中研院口述歷史訪談時證實該專案的高度政治性,黑道作為政治利用的工具後加以切割,以及大開程序後門、侵害人權、透過恣意認定身分入罪以肅清異己、導致幫派林立、冤獄叢生、治安生態大亂的後果,例如「天道盟」的崛起和所謂的「黑道漂白」從政等現象,皆是拜「一清專案」所賜。根據學者研究,幫派與政治結合的方式包括直接參與選舉,藉樁腳、綁樁、圍事等方式助選,或是與政治人物密切結合以共同謀取利益等等,此外,國、民兩黨亦皆曾發生推薦幫派所動員的人頭黨員入黨等情事。

因此,除了解決暴力滋事或不當金流等明顯的表面問題外,如何使政治不受犯罪組織的非法操作,首先,《政黨法》光是排除具有特定前科的幫派人士組織政黨是不夠的,甚至是不必要且有過度干預其參政權的爭議。再者,缺乏政黨處罰的規定會使規範黑道介入政治的功能減損,也就是說,黑道份子參選必須負違法的責任,但提名的政黨卻難道不必負責嗎?面對所謂「黑金政治」檯面下許多不能說的秘密,《政黨法》應該更普遍與嚴格的檢討、約束各政黨在利益結合上的適法範圍,而《政治獻金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需要被真正落實執行,不受政治利益的包庇,而非以限制某些人民的參政權為便宜措施,卻忽略了長期以來幫派與政黨的結合關係,使「檢肅流氓」往往淪為對付非我族類的手段。

因此,去年相關法律的修正方向賦予日前對統促黨處分調查程序及法律基礎的正當性只是第一步,更重要而還沒做的是針對「行為」而非「身分」的立法思維,能否杜絕民眾對於黑道介入政治的最大疑慮,並非在統促黨這種依《人民團體法》申請組黨的政黨身上,而是那些潛伏在「白道」政黨裡的幫派勢力,能否受到適當的規制與救濟。

作者左手寫詩,右手填詞。台大法律系畢業。曾獲台大文學獎、宗教文學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等。撰寫各報社論及專欄,使好人興奮、壞人羞恥,這種既興奮又羞恥的感覺,大法官謂之猥褻,故有「猥褻詩人」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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