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戰假新聞不能畏首畏尾

馮賢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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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提《國安法》第二條修法,將網路領域列為國安範疇,被統媒及國民黨批為「箝制言論自由」。台灣從解嚴至今,人民已視言論自由為理所當然。過去為爭取言論自由長期與國民黨抗爭的民進黨,對於被指控「箝制言論自由」可能會特別緊張,這不是壞事,畢竟捍衛言論自由是核心民主價值。但在網路已成言論傳播主要管道而未受合理規範的今日,不能因為被不在乎國家安全的一方亂扣帽子就退縮。重要的是,如何妥善維護言論自由,同時確保國家安全。因此,該修的法,絕不是《國安法》一條而已。

在網路已成言論傳播主要管道而未受合理規範的今日,不能因為被不在乎國家安全的一方亂扣帽子就退縮。重要的是,如何妥善維護言論自由,同時確保國家安全。圖片來源:Pixabay

近兩年來,網路傳播的假新聞威力越來越大,造成社會動盪、左右大選結果的案例不斷增加。2016美國總統大選受到倫敦一家政治顧問公司隔海操控、五千萬筆臉書用戶個資被挪用傳播假新聞就是經典案例。此事在今年被媒體揭發,成為震撼全球的大新聞。英國脫歐公投也曾遭到假新聞操弄。許多國家都開始以立法及其他行動來遏止假新聞對公共利益的危害。而針對網路訊息傳播的立法,是全新的領域,各國都在摸索中。台灣有許多其他國家的案例可以參考,審慎評估後就該趕快行動,不必怕東怕西。網路變化快,立法不能太慢。若未來發現立法有未盡完善之處,還可以再修法,其他國家也是如此。

為避免限縮言論自由,如何定義「假新聞」及該負責任者,以劃定合理打擊範圍,是必須要先做的功課。嘲諷性的言論不是假新聞,例如政治漫畫、政治嘲諷秀,都屬於言論自由的正當行使。「假新聞」是刻意製造的不實訊息,以達到不正當的目的。假新聞英文通俗的說法是fake news, 也有人稱misinformation。但更正確的用法應該是disinformation,因為misinformation是錯誤訊息,disinformation則是故意製造的假消息。重點是故意,內容有真有假,但關鍵部分為假。例如關西機場旅客受困的假新聞,事件背景是真的,受困旅客被巴士載運去安全地區也是真的,但誰派的巴士,卻由此掰出一大堆假消息。

「假新聞」需要查證,但查核事實不是政府該做的事,只能由民間來做。政府該做的,是必須快速回應與政府業務有關的假新聞,而媒體也有責任查核訊息的真實性。最近台灣民間團體成立了一個小小的「台灣事實查核中心」,針對關西機場事件進行了詳細的事實查核。即便真相已明,假新聞卻造成一位外交官折損無可回復的悲劇。散佈假新聞的多家媒體,卻連一聲抱歉都不說,堪稱台灣奇觀。

打擊假新聞,必須針對製造的源頭,以及傳播渠道,而非末端的接收轉傳者,這是立法時需要斟酌的分寸。今年六月,有民進黨立委提案修《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轉傳假新聞者施以刑罰,是搞錯了立法方向。台灣許多假新聞源頭來自中國,雖然無法可管,但臉書等網路經營者是可以立法規範的。臉書老闆祖克伯也在2016年承認,臉書是媒體。各國針對媒體的行為,都有立法規範。我們現在該做的,是重新定義網路業者。他们早已不只是「平台」,而是實質的媒體經營者,有內容、有傳播、有廣告。2016年,台灣媒體廣告分布,網路首次超過傳統媒體,即證明網路業者已是影響力最大的主流媒體。

在美國總統大選被假新聞操控的醜聞爆發後,臉書的祖克伯被迫出席美國國會聽證。這也顯示,網路不再是化外之地。二十年前的立法思維,是網路必須完全自由,除了金錢詐騙及兒童色情之外,網路不可管;但網路近年來爆炸性的發展,使得上述思維成為過去式。網路業者開始推出標示、檢舉等機制來保護消費者,但由業者自律力道不夠,民間的事實查核中心能量不足,還是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架構,來保障公民不受假新聞欺騙以及選舉不被謊言及外國勢力操控。

因此,將網路領域納入國安範疇,只是修法的一環。同樣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重新訂立符合現在媒體情境的媒體法律,將網路業者所經營的新興媒體納入法律規範。以法國為例,在選舉前五個月內,政府可封鎖社群媒體散佈的假新聞,甚至封鎖傳播假新聞的網站。另外臉書、推特、youtube等社群媒體,必須公布付費內容及競選廣告的買主與金額;選舉當事人可針對假新聞提告,要求簡易裁判以制止假新聞傳播。法國議會特別在今年七月修法,將「假新聞」定義為「被操縱的消息」,以保護嘲諷性的言論表達。

台灣現有的媒體法律是早已過時的廣電三法,紙媒則完全不受約束。但紙媒也是媒體,且早已網路化,也該納入規範。民進黨版的反媒體壟斷法已將紙媒納入反壟斷的規範,沒有理由在維護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的迫切需要下,讓紙媒逍遙法外。

NCC不該只管傳統的廣電媒體,而無法針對包含臉書、谷歌、line等網路媒體進行合理規範。因此,NCC組織法、廣電三法都該修法。NCC必須認清,「網路不可管」的理念已經不合時宜,且傳統廣電媒體已喪失主流地位,網路媒體才是新主流。新的媒體立法必須納入所有的媒體,並以NCC為主管機關。有新的正確認知,才能在新的媒體局勢中制訂出與時俱進的法律規範以保障公共利益。至於查核事實這種媒體該做的的基本動作,我們只好期待比較完備的媒體立法出現後,不自愛的諸多媒體們會尋求改進以因應新局勢吧。

作者為文化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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