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旗到底該不該保護?

Raphael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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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揚揚、很受矚目的彰化碧雲禪寺爭議在26日縣府強制拆除後,「看似」暫告一段落。此事涉及私人民事訴訟、古蹟認定保護、中國在台滲透網絡佈建,還有憲法言論自由的保護與射程等,兹分述如後。

揣而銳之的張揚深紅

今次古碧雲禪寺外超大違建被拆,法律上的依據當然係其於建築使用上的違法無照,惟禪寺新主魏明仁一貫來猖狂高調,每日升旗典禮立上五星,甚且當著新聞攝影前毆打執行公務員,從而引起社會關注,恐怕才是他被拆除真正原因。光看彰化縣長魏明谷原本以案件未定讞不處理,再到今時大刀,可知壓力之湧。

建商出身的魏明仁早年本有參與國民黨地方活動,後來官司纏身轉而張膽大力宣揚中國價值,到處高掛五星旗。魏和舊碧雲禪寺眾比丘尼間產權糾紛何若?再者,魏重手擊倒公務員在地、撕毀公文等行徑自有民、刑法庭相繩,我以為更值我們思考、判斷的是:「魏明仁們」這樣明目張狂宣傳「祖國」萬事皆好,呈顯「祖國」政策、國威的團體越來越多,他們和對岸的金流、聯繫,嵌合到怎樣?深值探討。

牽扯龐大的「鎮小江」案暫且不論,已由法院查清、判刑也服刑的共諜輔大副教授吳彰裕等類人,台灣還有多少?這雖非本文重點,但很重要!

碧雲禪寺外超大違建被拆,法律上的依據當然係其於建築使用上的違法無照,惟魏明仁一貫來猖狂高調,每日升旗典禮立上五星,甚且毆打執行公務員,從而引起社會關注,恐怕才是他被拆除真正原因。圖片來源:Youtube華視新聞

五星旗和中國國歌是言論自由範疇嗎?

魏明仁入主碧雲禪寺後最大爭議無非他高舉五星旗,舉辦典禮、每日頌揚〈義勇軍進行曲〉,這樣行為讓許多人恨得牙癢,論者更有主張其行違反「憲政秩序」,敵視中華民國體系,類似這樣高舉五星飄揚的行為都該禁絕。

若由憲法架構而言,這問題至少有幾個可能層面要予釐清。首先,立起五星旗或播放中國國歌是憲法學中「言論自由」的一種態樣嗎?再如若屬之,則飄揚五星旗在台灣是合憲的嗎?最後,言論自由保障的射程範疇延伸到哪?如要限縮,又是在什麼要件之下?

先說結論:我以為人民高舉五星紅旗、播放義勇軍進行曲確是言論、表意自由的一種形式,五星旗在台沒有違法,而且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護。如果要予限制,應該立基「現在而立即」的危險,而非訴諸「憲政秩序」或「公共利益」等法學方法上相對(只是相對)沒那麼明確概念。

五星旗和言論自由的憲法內涵

很粗淺的說,謂「言論自由」者,乃指人民以言語或其他方式表達意見,這途徑可能是繪畫、圖片、文字、音樂、聲音、標幟等⋯。而不論其主張正面負面、「正確」與否,在所不問,全都受到憲法保障!

故而高舉五星紅旗或播放中國國歌當然也是「言論自由」形諸態樣之一,正如198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exas v.s. Johnson」案:一個年輕人焚燒美國國旗表達對雷根政府不滿一般,都是透過符號的操作表達政治訴求,都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內。

問題關鍵毋寧乃在,高舉五星旗破壞台灣「憲政秩序」,應該禁止嗎?

稱「憲政秩序」乃是來自德意志的法學概念,大致指向自由民主等憲法核心理念、通局大環境,法學方法上並非絕對確定性概念,惟若具體明文,則德國《基本法》79條第3項就列舉了不可侵犯、修憲也不能更動的最最核心憲法精神,這是「憲政秩序」中重要一部。

延此,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條文中「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即是襲自與德國《基本法》「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的規定。再又,台灣國內憲法也引自德國有所謂「防衛性民主與政黨禁止」設置(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52和1956各解散了極左和極右兩個政黨),這同樣近似「憲政秩序」的保障和維繫,所差不大,只是審查對象乃政黨主張還是個人表意。

而論者有主張「五星旗危害台灣憲政秩序」,其大多緣由中國現時的確乃明白敵對且欲併吞台灣,所以認為高舉五星旗、宣揚中共思想自然敵對台灣政府體系,從而違憲。

上掲看法當然也頗具邏輯,然我個人並不採此解,原因乃在憲法學上「言論自由」的真意正在「言論價值預斷的禁止」,如若由國家或任何機關、人等預審了言論「價值」的高低、有無,都屬違憲!

我以為,關鍵應該落在已經「著手」暴力宣揚五星思想(例如此前的毆打台大學生、翻桌鬧場新書發表會⋯),這已超出「言論自由」保障射程,它如對結合對岸、私下拿錢辦事的深紅團體國安清查、剷除也是一端,而非著眼五星旗飄揚與否的人民表意自由。

對岸開放,我們就開放?

復有不少人的主張係「中國境內又不能拿我們國旗,為何我們要准許五星旗在台飄揚?」這是種似是而非,踩足對等、交換式的思考。蓋兩國對等以待本來天經地義,惟「言論自由」這樣憲法價值不容以「他國如何」來做政策性限縮或放大。這就是個很純粹、鐵定的憲法保障,不因政治性因素而有折扣。

再白話的說,不能因為我們很討厭、看不順眼五星旗,就不准信仰如斯的人民高舉揮舞。能夠容忍反差極大意見同於言論自由市場表態,正是台灣自由民主價值瑰寶,也是我們不同對岸喬治.歐威爾式天眼環境所在。

吾生也晚,未逢中研院李鎮源院士、台大法律林山田教授等人的「刑法100條」運動。據我所知,渠等先輩當年追求無非正是「言論台獨」的除罪化,而若仔細思之,主張台獨的言論,不也正是一種敵對中華民國體系言說?何以「台獨言論」可以,主張急統的五星飄揚的言論表意就不行呢?

憲法與言論自由市場

更且我以為,台派支持者應該有足夠自信,同樣主張放在言論自由市場以觀,西門街頭或是101前的丑角自憐五星紅,並不為多數台灣公民接受,甚至在很多時候他們的操作還有反效而不自知。

至於噪音、暴力、有侵略性的宣傳,那改採另外法律層面的管制手段,應該要做而且要立即、徹底的執法,之前台大校門口人行道學生遭統派黑道毆打,報警卻幾個小時不見警方人影事,不能再發生!

職是,則五星旗作為我政治主張的表意態樣,應該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惟有揮舞五星旗、大放中國國歌行為涉及暴力、強制等,方有法律介入空間。

保障人民高舉五星旗自由

「言論自由」於人類憲法發展久來已盛,憲法學上對於「為什麼要保障言論自由?」討論充棟未歇,有「追求真理說」、「健全民主說」、「表現自我說」等,類似的經濟學模型,更有如D.A Farber教授以「公共選擇理論」衡諸限制言論自由對社會的成本效益問題,五花八門不一而足,很是燦爛。

我以為,Cass Sunstein當年還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時提出看法或者可為結語,Sunstein認為要判斷政府對言論自由的管制是否合憲,應該著眼政府為何管制的「理由」(reasons),而非限縮言論自由的「效果」(effects)如何。

誠哉斯言,可為台灣作為一個偉大憲政主義國家之圭臬,並且敬悼曾在威權下挺身捍衛言論自由前輩們。

Cass Sunstein認為要判斷政府對言論自由的管制是否合憲,應該著眼政府為何管制的「理由」(reasons),而非限縮言論自由的「效果」(effects)如何。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作者本科念法律,博士專攻政治哲學、中國研究。會點小提琴、喜歡圍棋;半夜常吃鹽酥雞,陷入減肥永遠不成的惡性循環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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