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實驗室的安全衛生管理不容忽視

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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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台灣大學電機系二館於2018年11月5日上午時爆發疑似砷化氫外洩事件,導致該院師生緊急疏散,並有多人送醫。

報載台灣大學電機系二館於2018年11月5日上午時爆發疑似砷化氫外洩事件,導致該院師生緊急疏散,並有多人送醫。圖片來源:台大企鵝@維基共享資源(CC BY-SA 3.0)

砷化氫常運用在半導體業的製程中作為砷化鎵的前驅物,具有強烈的毒性,輕微吸入將產生頭暈與反胃的現象,達到一定劑量將造成溶血反應(紅血球遭破壞),並可能造成腎功能的傷害。也因為砷化氫具有有害性,可能造成青少年與妊娠中婦女的健康危害,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中將砷化氫列為危害性化學品中的優先管理化學品,除禁止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與妊娠中婦女從事之處理砷化氫之工作(參照《職安法》第29條第1項、30條第1項,以及優先管理化學品清單),並依據同法第14條第2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必須將相關運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砷化氫常運用在半導體業的製程中作為砷化鎵的前驅物,具有強烈的毒性,輕微吸入將產生頭暈與反胃的現象,達到一定劑量將造成溶血反應(紅血球遭破壞),並可能造成腎功能的傷害。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砷化氫的危害從《職安法》對其規範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故本次台大的外洩意外雖未發生重大的傷亡,但仍值得吾人認真加以檢討。然筆者為文時,尚未有詳盡的調查報告可以得知本次砷化氫外洩是哪個環節產生紕漏,故本文所著重的乃是目前大專院校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的管理問題。

大專院校的安衛危機

時光倒回數年前,台灣大學研究生籌組工會的抗爭期間,除了訴求工資與工時方面的合理對待,關於安全衛生以及勞工保險的保障方面亦是工會方極力爭取的項目。大專院校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一直存在,但在過往完全排除研究生助理的勞動者身分與勞保投保資格時,例如102年中興大學研究室氣爆造成研究生失明,或103年中山大學海科系博士生於採集工作過程中溺斃,在此種研究生助理在工作過程中遭遇職業災害的事件中,往往僅能從學生平安保險中獲得極低的保險給付,而無法充分填補所受損害。

台灣大學研究生籌組工會的抗爭期間,除了訴求工資與工時方面的合理對待,關於安全衛生以及勞工保險的保障方面亦是工會方極力爭取的項目。圖片來源:台大工會臉書

而今,在教育部和科技部同意的狀況下,雖仍有學習型助理此種排除勞健保適用的問題,但大體而言,災害發生之後的損害填補問題已經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但更為迫切,且始終沒有解決的則是災害的預防。

學校雖然是教育場所,但同時也是勞動場所,在校園中發生的意外同時可能是校園安全與職業安全衛生的議題,但意外就是意外,因此就是要去管理會去產生意外的各項風險,而在風險管理與預防方面,顯然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規範體系遠較校院安全規範體系來的完整。

僅管目前大專院校仍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但在職業安全衛生的管理上,大專院校仍有許多障礙和不合理的規範。

現行《職安法》中會依據事業單位的風險程度高低以及人數多寡,要求事業單位設立管理安全衛生的單位,並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從現行規範來說,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大專院校屬於具有較低風險的第三類事業。但值得注意的是,學校中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等,又屬於具有中度風險的第二類事業單位,所需要的管理程度會隨之提高。

我們會發現,一個學校竟然被切割為兩個不同風險等級的單位,採取的管理措施與手段並不相同,也造成了管理的困難;另一方面,假設我們在大專院校實驗室中所從事的工作內容與業界相差無幾,或大學各實驗室接受業界委託從事研發工作,但這些業界單位在從事相關研發製造工作時多半都被歸類在具有明顯高度風險的第一類事業單位,而採取最嚴格的安全衛生管理,那為何在學校中從事同樣的工作時卻因為被歸類在第二類事業單位,而可以在安全衛生管理上「打了折扣」?

因此,筆者認為在這個不斷極力訴求大專院校與業界合作接軌的年代,除了知識技術的接軌,安全衛生方面也應該採取業界的標準,並無降低管理標準的道理。

除了法規上大專院校的風險等級有割裂適用與低估的情形之外,更重要的是大專院校的組織型態與內部政治造成安全衛生管理的困難。

目前,各校皆有設置專門的環安單位,例如環安室或者環安中心,專門負責統籌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但在制度上,因為教授治校原則,大專院校各院系、各研究室之間在組織架構上各自為政,學校中負責安全衛生管理的單位實際上非常難介入各系所與研究室,實難進行有效的災害管理與預防。

目前,各校皆有設置專門的環安單位,但在制度上,大專院校各院系、各研究室之間在組織架構上各自為政,學校中負責安全衛生管理的單位實際上非常難介入各系所與研究室,實難進行有效的災害管理與預防。圖片來源:截圖自臺大環安衛中心網站。

防護用具與教育訓練

除了根本的組織上的問題,大專院校在安全衛生管理上的有許多具體項目上都出現常態性的缺失,本文簡要地從安全衛生的防護設備與用品的採購管理與教育訓練兩方面說明。

首先在安全衛生設備與用品方面,因為現行法制上對於具備危險性的機械設備已經採取源頭管理,在製造端便必須要符合安全防護標準否則不准出廠或販售,因此比較不需要擔心購買到未達標準的機械設備。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個人防護用具,實驗室在申請經費或採購時往往未能將此列入優先考量,或是購買到防護等級不足以保證安全的用品。

例如最基本的呼吸防護具,知名的N95只能防止非油性物質的顆粒,有油性的顆粒需要用P95或R95,但三者都只能防護粒狀物,無法防護氣狀物,但有太多校園實驗室中根本沒有選配正確的防護用具,很多時候只是戴個棉質口罩便開始進行實驗,其實是相當危險的事情。

教育訓練也是一大問題。雇主對於勞工應該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導勞工如何辨識危害以及如何保護自身安全。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更是勞工的義務,主管機關甚至可以對未依規定接受教育訓練的勞工處以罰鍰(《職安法》46條),是勞動法中少數處罰勞工的規定。但學校中,根本沒有貫徹職業安全衛生的教育訓練,欠缺危害辨識的能力與意識與應對風險的能力,是災害發生的重要原因。

應全面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對於改善大專院校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或許可以從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作起。目前法規上只有要求第二類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才需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但一如前文所述,筆者認為大專院校應該拉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二來,實際上五百人的限制在解釋上應該是指進出實驗室並獲取工資之人,而不論是否為公職人員、教授、研究員、專任助理,或是學習型、勞僱型助理。且實驗室不是指單一實驗室,而是所有該校實驗室直接計算。因此,比較大的幾間學校,例如台清交三校,人數應該早就超過法規的標準而需建置管理系統,但目前查詢勞動部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網站,也只有交大的奈米中心有完成管理系統建置並取得認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雖然不能夠完全杜絕職業災害的發生,但是在系統的建置和優化過程中,可以逐步發掘潛藏在校園中的各種危害因素與管理缺失,可作為降低風險、預防災害的有效作為。

作者為靜海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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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