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禁令──德國對新疆宗教、種族迫害的判斷

魏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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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難民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遣返禁止令」是對於難民申請者(已經向德國政府提交難民承認申請,但程序仍在進行中。)的一種暫時性保障措施;無論申請者是否符合難民資格(被德國政府承認為難民,並獲得相應權利保障的狀態。),只要遣返就會使申請者遭遇顯著的具體危險時,政府就可以先發出遣返禁止令,以避免遣送後發生無法挽回的悲劇。而這次德國政府單獨對新疆維族申請人發出遣返禁止令的特殊案例,對應關心中國人權狀況的我們有重要意義。

德國自今年8月起,暫停將維吾爾人遣返回中國。德國是海外維吾爾人活動的重心之一,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總部即在德國慕尼黑。圖為世維會前主席熱比婭2012年在德國出席論壇。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遣返禁止令發布的條件

對所有新疆維族難民申請者所發布的遣返禁止令,是根據該條《難民法》第六十條第七項第一句所頒布:「當對難民申請者存在『顯著具體的身體、生命與人身自由之威脅』時,遣返一般不予不應執行。」

在實務中,比較常見的適用情形是當申請者身體或精神狀況極為糟糕、若遣返極可能會有生命危險的情況。另一種較不常見的作法,則是由政府主動對來自特定地區的難民申請者發出遣返禁止令,如從2012年內戰至今的敘利亞。若將無法獲得難民身分的申請人遣送回敘利亞,都有極大的可能將面臨酷刑、被迫參軍……等等遭遇。

對新疆維族發出的禁令,則是因為新疆「再教育營」的危險情況是針對少數民族的迫害,侵犯維族申請者生命權、身體權與人身自由之侵犯程度已經符合「對於特定人的具體危險」的條件(eine individuell-konkrete Gefahr);也就是說,新疆對維族的危險程度己經到了「遣送意味著將申請人『送到死亡或重度傷害之中』」(dem Tod oder schwersten Verletzungen)。在這種「完全不能嘗試遣返」的條件下,政府才會以暫時性保障措施防止「送出去就救不回來」的悲劇。

德國對新疆維族人權情況的判斷

頒布給維族申請人遣返禁止令不是德國政府偶然的政治行動,而是在審視中國維族的人權情況後所做出的考量。德國政府對於各個難民來源國的實際情況都有所掌握,以判斷申請者所遭遇是否符合《難民法》所規定的條件。當資料顯示難民來源國人權狀況變差時,會使得來自該國的申請者較容易獲得難民身分;若該國人權狀況變好,申請則會變得困難。若政府輕易地發出遣返禁止令,就意味著對所有來自該國的申請者都有很大的機會獲得留在德國的權利。在已經接受大量難民的德國,政府不太會輕易做出遣返禁止令的決定。

不是《難民法》上的難民卻能獲得保障?

申請難民身分時,當事人有義務證明自己受迫害的事實。但實踐中,當事人甚至常常會在逃難中弄丟自己身分證明文件,因而無法證明自己的國籍、在國內因宗教、種族認同被迫害的事實。從中國新疆逃出來的人,更因為資訊封鎖情況嚴重,很難證明自己受迫害之事實,或取得其他直接證據。

對於從特定難民來源國發出的遣返禁止令,就主要是針對該國的人權情況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境地;申請者不需要證明已是《難民法》定義上的難民,政府僅需要判斷該該申請者回國之後會遭遇的危險處境,就可以獲得該禁令的保障。這次德國政府通過更新難民來源國資訊指引(Herkunftsländer-Leitsätze)中關於中國的人權情況,即是根據國際上對於新疆維族人權狀況的評估而做出的。

今夏以來,維吾爾人在中國的處境成為世界媒體關注的焦點。圖為今年11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期間,世維會主席多里坤.艾沙在於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外示威演講。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

遣返禁止令每一年都必須重新檢討,而每次的延續都代表德國將再給「不符合難民資格的申請者」為期一年的居留權,使德國政府每年都得承擔一次國內的政治壓力。另外,德國政府這次也收到了中國政府的抗議,因為該禁令表明了德國政府承認中國於新疆的迫害行動(再教育營),而非僅僅是如中國政府所言的「職業培訓中心」。這吃力不討好的行為,若非中國種族、宗教迫害情勢極為顯著,德國政府或不會想發出此等禁令。

當然,這些「職業培訓中心」並非「中國台灣人」眼中能刺激台灣經濟發展的就業培訓站。這些看似中立的名稱,但卻是行種族、宗教迫害之實的行為在中國並不只在新疆,據BBC與《美聯社》的報導,其他地方的教會亦僅因沒有「申請」就被禁止活動。但教會禮拜活動需要申請嗎?新年搶頭香的活動需要政府同意嗎?這些中國的宗教、種族迫害,對於想成為「中國台灣人」的人實不可不察。

作者於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獲取法學學士學位,目前為德國基爾大學法學院碩士生,主攻方向為公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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