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知識的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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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證言不正義

在安東尼.明格拉(Anthony Minghella)的劇本《天才雷普利》(The Talented Mr. Ripley)中,赫伯特.葛利(Herbert Greenleaf)用一種常見的奚落,讓瑪姬.雪伍德(Marge Sherwood)這位要不是因為他兒子迪基(Dickie)不幸失蹤,就快要當他媳婦的年輕女子閉嘴。「瑪姬,女性直覺是一回事,事實又是一回事。」葛利以此回應瑪姬懷疑深獲老葛利青睞、同時是迪基和瑪姬友人的湯姆.雷普利(Tom Ripley),實際上就是謀殺迪基的兇手。不難看出葛利讓瑪姬閉嘴的方式涉及了權力運用,特別是性別權力的運用。但是權力在此的意義為何?而性別權力與一般的社會權力的概念有何關連?為了理解證言不正義及其獨特重要性,我們需要解釋一般性的社會權力,以及我稱之為身分權力(identity power)的特定社會權力(性別權力是其中一例)所具有的性質。

1.1 權力

就從一個我認為非常符合直覺的觀念談起,來開啟權力的討論:所謂的社會權力,是身為社會行為人的我們,如何在社會世界中影響事物運作的能力。在此我首先要指出,權力的運作可以是積極的,或者是消極的。例如,考量交通警察對車輛駕駛執行的權力,當中包括針對違規停車祭出罰單。有時候這種權力是積極的,好比實際開罰的時候。但是這種權力消極的運作面相也很重要,就像警察有能力開罰單會影響他人的停車行為。積極和消極的權力模式相互依賴,因為降低權力的積極運作也會削弱其消極運作的面相:除非祭出一定數量的停車罰單,否則交通警察影響駕駛停車行為的權力也會消極地削弱。我要說明的第二點是,由於權力是一種能力,並且是在沒有運用時還能持續存在的能力,所以即使是在非實際運作的情況下,權力也仍舊存在。

再回到交通警察的例子,如果駕駛處於瘋狂的城市脫軌狀態,某天下午完全不甩交通警察,大肆在紅線和雙黃線上無法無天地停車,那麼我們就有了下列情況:交通警察的權力(暫時性)完全起不了作用,處於閒置狀態。但權力仍然存在。照理這應該是一個無可置疑的形上學觀點,但不可否認地還是有意見相左者,因為傅柯(Foucault)著名地聲稱「權力只有在它付諸行動時才存在。」然而我們應該拒絕這種主張,不只是因為它與權力是種能力的觀點不相容,也因為即使在傅柯的關注脈絡下,權力不是一種能力而是在實際運作時冒出與消逝的這個觀點,並不具備動機。因此,如同我們即將看到的,傅柯所許諾的形上學式權力概念,以及權力是以社會傳播的「網狀」方式運作的觀點無以為據。

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是從社會行為人(不管是個人、團體或機構)的角度,考量權力作為一種能力是如何在彼此間行使。這種權力通常被稱為「雙邊成對」(dyadic)的權力,因為它將行使權力的一方與被影響的另一方連結起來。但是,由於我們也同樣能設想權力能影響許多方(如交通警察的權力限制了該區的所有駕駛),故而我將專注於一個重點:即這種權力是由一個行為人所行使的,所以我們將之稱為行為人權力(agential power);相較之下,權力也可以純粹在結構層面上運作,因此沒有特定的行為人在行使它。設想某個特定社會群體被非正式剝奪公民權的情況,不管是出於何種複雜的社會因素,他們往往都不投票。沒有特定的社會行為人或單位將他們排除在民主進程之外,但他們的確被排擠,當中便可看出社會權力的運作。在這種情況下,影響他們投票行為的權力在社會系統中如此徹底地擴散,讓我們認定並非某個主體行使權力的結果。傅柯的作品以歷史實例呈現權力如何單純透過結構運作的模式,當他描述促成制度化論證與想像慣習產生歷史轉變的權力時—例如在專業的醫學—法律論述(medical-legal discourse)中,把某些罪犯貼上「違法者」的作法—他說明了權力如何能單純在結構層面上運作的方式。

這些變化是因為權力關係系統全面運作而產生的,無助於解釋特定行為人(不管是人或是機構)擁有權力與否的原因。此外,純粹在結構層面運作的權力,完全適於將人視為權力的「載體」,而非成對存在的主體與客體。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權力能夠在沒有主體的情況下運作—也就是有能力在整個社會系統中散播開來。我們可以這樣說,權力的運作可以是單一或多個社會行為人(無論是積極或消極)在其他社會行為人身上行使社會權力;除此之外,也有純粹結構層面的權力運作稱得上是無主體的。

然而,即便是由行為人施行的權力,其運作方式也是一種結構現象,因為權力永遠是取決於與其他社會行為人間實際上的合作關係。如同湯瑪斯.華騰伯格(Thomas Wartenberg)所提出的,雙邊成對的權力關係取決於與「社會他者」(social others)的合作,從某種意義上講,即「社會情境」。將權力置於其社會情境的觀點,大體而言強調社會脈絡作為整體的重要性:任何權力運作都是在社會世界的脈絡中發揮功能—當中的機制、意義、期待等等都是共享的。

華騰伯格的觀點不僅止於此。他認為,任何特定的權力關係都會跟部分特定的社會他者間,有著更為重要且直接的合作關係。他舉了一個例子,說明大學教師有權力針對學生的表現評分。這項權力當然大體上端視整個大學機構和評分系統……等社會脈絡,但它更直接取決於與某類特定社會他者間的合作行為:好比是注意成績表現的潛在雇主。如果沒有與特定其他社會行為人團體合作,教師的行動就不會影響學生的行為,因為教師的評分將不致影響學生的前途。這種更具針對性的合作構成了必要的社會串連(social alignment),在此基礎之上,任何特定的權力關係能直接發揮作用。或更確切地說,社會串連在一定程度上建構了權力關係。

華騰伯格的觀點顯然是對的。這也有助於我們瞭解傅柯式(Foucauldian)權力觀念的正確之處,即權力被解讀為一種社會散播的「網狀組織」—雖然這一點同時也可能讓我們拒絕接受他「權力從不操在任何人手中」的誇大說法。個別教師確實擁有給學生打分數的權力;但教師的權力直接取決於與一連串社會他者的實際合作。你也可以這樣說,教師擁有的權力來自教師在更廣大的權力關係網絡中所占據的地位。現在,這種考量實際層面權力合作關係的觀點很普遍,適用於討論在社會世界中要完成任何事情所需的權力—我兌現支票的權力,取決於與銀行櫃員還有一連串其他社會行為人的實際合作。但在此我們試圖建立一種被稱為「社會權力」(social power)的概念,不管對任何人來說,這種概念都比「社會能力」(social ability)的概念(例如我兌現支票的舉措)更為明確。那什麼是社會權力的獨特之處呢?典型答案是:社會權力是牴觸某人客觀利益的權力。但這似乎是一種過度狹隘且負面的權力概念,因為有許多權力運作並不違背任何人的利益—在評分學生時,大學教師不需違背學生的利益。華騰伯格對這個問題回應是,教師評分學生的能力之所以是一種社會權力,原因在於就學生而言,他們遭遇到的權力「可以掌控某些他可能需要或想要的事物。」

這種論述方式適用於許多權力關係,但我們當下的目標是建立一個恰當的概念,以便理解社會權力。而這概念要廣泛到不僅能夠涵蓋行為人的權力運作,也能涵蓋純結構性的權力運作模式。華騰伯格的社會串連概念在此並不適用,然而我認為可以找到一組概念,讓控制的觀點在稍加整飾後仍保有其核心的重要性。華騰伯格的社會串連概念反映出社會權力的基本特徵:任何社會權力運作的關鍵在於實現社會控制(effect social control)。在行為關係權力模式中,一方控制其他方的行動。在純粹結構性的權力運作中,雖然權力並不具備主體,卻必有行動受到控制的客體存在—在前述非正式剝奪公民權的例子中,受到控制的客體就是被剝奪權利的團體。此外,還有傅柯《規訓與懲戒》(Discipline and Punish)書中提到的違法者。在這類例子中,我們總是可以恰如其分地聲稱有個社會團體受到控制,即使背後並無特定的權力行為人。因為純粹結構性的權力運作,總是以創造或是保有既定社會秩序的方式進行。隨著「違法者」的誕生,某個主體位置(subject position)也隨之建立,以作為特定專業理論論述的對象;當特定社會群體的權利被剝奪,該群體的利益在政治上隨即變得無足輕重。

總結上述討論,我提出以下關於社會權力的可行概念:

在社會情境下能實際控制他人行動的能力,這種能力可由特定的社會行為人行使(不管是積極或是消極的),又或者可以在純粹結構層次上運作。

雖然我們傾向於將社會權力概念視為一種與抗爭(protest)有關的觀點——一般來說,只有當我們意欲反對時才會呼求權力—我所提出的概念反映了社會權力本身較為中性的面相,即使它永遠不會像社會能力的概念如此中立。就這點而言,允許權力行使無需損害任何人的看法並無不當。另一方面,當我們將焦點放在控制概念時,將會引發相應的批判自省:無論權力在哪裡運作,我們應該準備好發問:是何者或是何種機構出於何種原因,在控制著哪種對象?

1.2 身分權力

到目前為止,我所提及的社會協調(social co-ordination)只針對實際層面,因為這完全是與他人行動協調的問題。不過至少有一種社會權力的形式不僅需要實際的社會協調,還有賴想像居中作用。這是指具有共有的社會身分概念的行為人主導權力運作—比方在集體社會想像中出現的概念:何謂男女?如何區分同性戀或異性戀?年輕或衰老的定義……等等。每當權力運作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於社會身分(social identity)的共同想像概念時,那身分權力就會發揮作用。性別(gender)是身分權力的舞台之一,而且就像是更普遍的社會權力,身分權力可以積極或消極地行使。性別身分權力積極運作時,例如當一個男人(可能是無意的)運用他身為男性的身分來影響一名女性的行為,好比要對方聽從。舉例來說,他可能只因為兩人間男女有別的事實,就能若無其事地採用一種高踞的姿態。「瑪姬,女性直覺是一回事,事實又是一回事。」正如葛利在《天才雷普利》對瑪姬說的,他透過行使身分權力來噤聲她對雷普利犯下謀殺的懷疑。相較於她身為女性,這是他身為男性無可避免擁有的身分權力。即便是像這樣公然利用身分權力的例子,也可能是在無意下發生的—小說故事發生在五十年代,而葛利巧妙地試圖說服瑪姬去相信他自認對整個情勢較為客觀的解釋,誠如他所研判,這種情勢讓她產生龐大壓力而帶來不安的情緒。他可能沒有意識到,他正運用性別議題來壓制瑪姬,他的所作所為也許出於身為父親的善意,但還是一種身分權力的運作手法。

葛利在此積極行使身分權力,透過行動去實現他的權力:讓瑪姬閉嘴。他運用眾人認定女性特質缺乏理性並過度仰賴直覺的集體概念來達成目的。但在另一種社會環境中,男性可能不需要做任何事就能讓她閉嘴。「他是男的而她是女的」,很可能光是這樣的事實就足以叫她閉嘴。想像有一種性別建構的社會脈絡認定女性依賴直覺而不夠理性,而且她們永遠不應該反駁男性的言論。正是在這種社會情境下,赫伯特.葛利對瑪姬行使相同的權力—消極地以他身為男性的權力讓身為女性的她保持沉默。身為男性的事實,讓他可以輕易達成目的。

無論身分權力的運作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它都相當直接取決於想像的社會協調(imaginative social co-ordination):雙方都必須分享相關的集體概念,亦即何為男性?何為女性?這樣的概念就像(有可能經過扭曲也可能並沒有)刻板印象,認為男女在不同議題上各有擅長。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身分權力運作並不要求任一方有意識地接受這種刻板印象為真。即便我們將瑪姬理解為她完全意識到那讓她噤聲的刻板印象具有扭曲的本質,她因此而被噤聲一事仍不足為奇。促成身分權力運作的不同社會身分概念,無關主體或客體的信念,因為身分權力主要在集體社會想像的層次上運作。因此,不管我們所持信念為何,身分權力還是可以掌控我們的行為。

身分權力通常與其他形式的社會權力一起運作。試想在階級制度壁壘分明的社會秩序下,身處不同階級的成員其言談舉止皆被迫服膺不對等的規範,例如(在不久之前)曾有過一段時期,所謂的英國紳士可能會指責工人階級成員「無禮」或「放肆」,如果對方用如同紳士般的態度攀談。在這樣的社會中,這位紳士可能會對該名工人行使一種明顯的實質權力,比如解雇他(也許他來自該名紳士有權任命人事的商行);但身分權力的運作卻可能支持和非實質地合理化紳士的行為(一方為紳士而另一方為普通商賈的社會觀念,部分說明了紳士何以有能力反擊他人的「無禮」)。紳士的身分背後有一套關於不同社會階級該如何對待紳士的假設。憑藉這些規範性的特徵,光是「紳士」的身分類別,就能強化更多實質形式的社會權力運用。然而,身分權力本身並非實質之物—它完全是論述或想像的事物,因為它在「何謂紳士、什麼又是平民」的共享概念層面運作,這是種想像性的社會身分(imagined social identity)層面。因此,身分權力只是好比階級或是性別這類社會認同類別的一個面向,因為這些類別既具有實質的意涵也有想像面向。

那麼是否存在著純粹在結構層面運作的身分權力?這是有可能的。事實上,身分權力往往採取純粹的結構形式。再以我們提過的剝奪權利案例為例,我們可以想像一個非正式被剝奪權利的群體,他們不投票的傾向來自他們對自己社會身分的集體想像是他們不是那種參與政治思辯的人。「我們這樣的人不參與政治,」所以他們不投票。相反地,我們可以想像,身分權力在那些投票的群體中也發揮作用。鼓動許多人投票的部分原因是集體想像中的社會自我概念(social self-conception),即「像我們這樣的人參與政治」。身分權力,就如同一般的社會權力,可能是透過行為人行使或是純粹在結構層面運作;它可能會帶來正面的行動或負面的約束;它可能為行動受到權力掌控的行為人帶來好處,又或是正好相反。

我們之所以對於身分權力特別有興趣,是因為我們將關注身分權力如何影響知識從發言者傳遞給聽眾的論述交流—廣義來說,這就是證言交流(testimonial exchange)。我將論述說,身分權力是證言交流機制必需的一部分,因為它需要聽眾運用社會刻板印象,自發性地啟動他們對發言者可信度的評估;這種刻板印象的運用可能完全正確,也可能會產生誤導,端視刻板印象而定。

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如果刻板印象體現了一種針對發言者的偏見,那麼要注意以下兩件事:交流中存在著一種認知失衡(epistemic dysfunction)—聽眾貶低發言者的可信度,結果可能錯失了知識;而聽眾因為低估了發言者作為認知者(knower)的能力,使得該作為在倫理上也有瑕疵。在此我將轉向探索這種認知和倫理層面的雙重障礙。這項任務著重在也許是身分權力影響人類論述和認知層面互動最具倫理和社會意義的重要要素,並描繪其獨特的非正義面貌:證言不正義。

作者為英國哲學家,現任紐約城市大學研究中心哲學教授,亦為謝菲爾德大學兼任哲學教授。她在獲得雅各森研究獎學金後,獲得牛津大學的博士學位,之後又取得倫敦大學英國國家學術院博士後獎學金。直到2012年,她都擔任倫敦大學伯貝克學院審稿人和哲學系主任,研究領域包括倫理學、知識論和女權主義哲學。2016年當選為英國學院成員。

弗里克最有名的是她對「知識的不正義」的探索,在她2007年出版的《知識的不正義》一書中,弗里克認為,除了女性和少數群體所面臨的社會或政治不正義之外,還存在著一種不正義,叫做知識的不正義,這種隱而未現的不正義,傷害了個人與社會。


書名:《知識的不正義》

作者:米蘭達.弗里克(MIRANDA FRICKER)

譯者:黃珮玲

出版社:八旗文化

出版時間: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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