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會自殺嗎?—從威瑪共和的教訓談台灣當前的危機

陳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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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主席吳敦義表明若重返執政,會與中共簽訂和平協議。圖片來源:華視新聞網

日前,國民黨黨主席吳敦義表明若重返執政,會與中共簽訂和平協議,其他有意角逐2020總統大選的國民黨候選人如王金平與朱立倫亦紛紛表態,彷彿和平協議的簽訂勢在必行。然而稍有關注國際新聞的人都知道,所謂和平協議其實就是統一協議的粉飾版本,保證統一過程的和平卻不保證統一後的和平,報章媒體中關於西藏、新疆駭人聽聞的鎮壓與集中營已甚囂塵上,即使多數人不相信自己會淪落到這種命運,但能肯定的是,和平協議一旦簽屬、兩岸一經併合,就是自由民主的喪失、人權保障的崩解。

政黨如時代力量黨團與民進黨近日回應上述威脅的辦法,就是提交公投,甚至用「簽屬前公投、生效前再公投」的雙公投門檻加以遏止,雖然算是某種立意良善的防衛機制,但畢竟是被動而消極的做法,這樣的做法基於相信國家在國民的決定之前應該保持價值中立,並且也顯示了對於可能破壞自由民主體制的言論與主張的寬容。

本文想藉由德國威瑪共和的經驗指出兩點加以回應,其一、和平協議這樣會摧毀台灣自由民主體制的協議從根本上就該在憲政層次加以主動、積極地禁止,作為民主國家甚至應該要取締提出這個協議的團體,只用公投手段治標不治本;其二、濫用公投更可能會導致民主自殺,國家必須將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當成一切行使國民主權的底線。

本文將從這兩點延伸到德國歷經威瑪共和催生出納粹的悲劇,後來成為訂立德國基本法依據的兩大教訓:現代民主國家不能保持價值中立,必須踩穩自由民主的立場;而這意味著國家必須積極介入,亦即民主國家應當展現出積極的防衛意志。

威瑪共和的教訓:必須讓民主「戰鬥」

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成立具備議會制度與民主的威瑪共和國,但是威瑪共和國的民主是「沒有民主擁護者的民主」,1920年時的帝國議會當中小黨林立,沒有形成多數派,1932年的帝國議會互相敵對的共產黨與納粹黨成為議會中的兩大政黨,政黨之間相互掣肘,議會變得沒有建設性,威瑪共和的議會制度會這麼不穩固,有許多原因,例如欠缺民主傳統、官僚主義的國家結構的影響、政治上的民主派準備不足、社會上的通貨膨脹、經濟上的賠償問題、人民在內政上對共和政體不滿、外政上被世界孤立等,最重要的是,威瑪憲法的起草者為了跟前一個政治制度作出明確區隔,過於相信國民主權並放任政治勢力的自由活動、顯露出沒有限制的自由,因此被極端主義者濫用。

對於當時的極端主義者如納粹的暴動,威瑪共和國並不是沒有防衛機制,例如當時威瑪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的緊急條款,就賦予了權力給帝國總統動用必要的武裝力量與手段排除對於公共秩序的干擾與危害,但這個條款被國內教條的民主派反對,之後雖也有《共和國保護法》,卻始終由於民主政黨的顧忌導致實質上失去效力,這些防衛措施在納粹政黨取得多數席次後,反過來嚴格執行在共產黨身上,變成黨派鬥爭的工具。

明明具有民主防衛機制遲遲不被使用,進而被坐大了的納粹濫用,之所以淪落至此,就如同德國法學家Hans Henschke所說,是因為德國當時的民主政黨害怕被人指責使用這些防衛手段是「實質上回到立憲君主制」,人民也用過於單面向的自由主義理解威瑪共和國,罔顧自由有保護的必要,納粹的危險性也被人過度地低估,種種消極與被動最終導致希特勒的個人獨裁,至此德國人民簽下民主的死刑判決,也就是民主自殺。

德國在二戰戰敗後,上述的教訓使得後來制定或適用基本法的德國法學家們得出了一個結論,就是必須在制度設計上去固定「價值拘束性」(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國家的立場)與「防衛意志」(積極調查有違自由民主之虞的政黨與團體)的原則,前者落實為對各個政黨、法案進行違憲審查時的實質依據,後者則有憲法保衛局的制度設計加以積極調查、介入政黨活動。這樣理解到民主的脆弱,要讓民主主動防衛的理念,就是為人所熟知的防衛型民主,或者「戰鬥型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

多做一點,在民主喪鐘敲響前

普遍存在於一般人,尤其是政治從業者腦海中,國家必須保持價值中立、人民要有不受限的任何自由的看法,也必須被反省,因為對於國家與政治體制的思考與看法受到歷史的限制,這意味著它會隨著時間演進而變遷,在歐洲原先對於國家與自由民主的看法,歷經二次大戰那樣極權主義興起的時代已有許多變化,台灣雖不一定非得亦步亦趨地尾隨,至少也要對這樣的變遷有所知悉,每個人都知道自由民主不該對任何言論主張的自由加以限制,否則就是自相矛盾,卻忘記容忍顛覆自由民主的言論主張,對於自由民主而言也是自相矛盾。

當下的台灣與威瑪共和雖然歷史條件與機遇並不相同,但都處在同樣的危機與政治氛圍之下:民粹主義的崛起、對經濟的普遍不滿、世界的孤立、對民主的理解過於片面…更糟的是台灣有著比當時德國更加嚴峻而不民主的鄰國,下一場極權主義的崛起將是外國的策動與台灣人的內應,和平協議就是將這個進程推向實現的咫尺之前。

台灣的執政黨應該主動、積極地去制定相關的制度來禁止,最好能夠推動修憲,將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更加清楚地設定出來(雖然現行憲法有類似價值拘束的規定,卻不具備積極、主動的防衛意志),並設定相關的違憲審查、主動進行民主防衛,而非迷信國民主權與公投。

即使修憲也許艱難,至少也要像經濟民主連合所提出的,與中國簽訂條約不可影響我國主權與基本人權的實質規範。九合一大選後,顯示出台灣還沒有解決國家認同與前途,但至少在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價值上,遏止自由民主的崩解是不分朝野黨派都必須站穩的立場。

作者為努力學習外語、攝取外國新知卻(暫時)出不了國的、自我意識過剩的悲情研究生。關懷德國、日本,當然包含祖國臺灣在內的種種人文社會思想議題。希望有天渺小的自己能為臺灣及其周遭的弱小民族盡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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