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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官方宣布伊斯蘭刑法將在4月3日正式執行後,其中的男同志石刑處死的峻法,讓這個一向來只予人石油、富裕、蘇丹、伊斯蘭等形象的國家,一躍成為國際矚目焦點。
實際上此法的執行已被推遲三年。在最初推動《伊斯蘭刑事法典》(Syariah Penal Code Order 2013)的執行計劃中,原定2014年4月1日將開始執行第一階段,可判處罰款與監禁;12個月後開始第二階段,可判處死刑以外之刑罰;並於24個月後,即2016年4月1日全面執行。
《伊斯蘭刑事法典》推動之初所掀起的波瀾與今相似,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聯合國人權委員)的批評、歐美影視圈內的喬治克隆尼(George Clooney)、艾倫狄珍妮(Ellen DeGeneres)、艾爾頓強(Elton John)等呼籲抵制汶萊海外投資單位的做法,也都重複一遍。
汶萊官方在2014年開始執行第一階段後,一直未能按照預定計劃推進,使人揣測國際施壓奏效,或是認為《伊斯蘭刑事法典》只是汶萊蘇丹轉移政經壓力等注意力的方式,會永遠停留在第一階段。在汶萊官方近日作出執行宣佈後,意味過去的揣測并不相符。
為阿拉服務:「伊斯蘭化」的民法
在宣佈邁入第一階段後,汶萊蘇丹就在各種場合表示過對《伊斯蘭刑事法典》執行的期望,然而直到理應進入第三階的2016年,卻始終未見有進一步消息。因此,汶萊蘇丹在同年2月的伊斯蘭宗教理事會特別會議上,措辭強硬地責備相關部門執行不力,應以「為阿拉服務」的精神完成此項任務。
即便相關部門隨即答允,但又再次沉寂。直至2018年3月的議會中,宗教事務部長解釋是因為仍未完成刑罰執行的標準作業程序,才導致進度拖延,其中包括伊斯蘭法庭與國家檢察署的合作模式。
自1984年獨立後,汶萊奉行兩套司法制度,一套是主要延續英殖民的民法,另一套則是伊斯蘭法。在以往,刑事部分的刑責主要依據民法判理,而與伊斯蘭宗教或穆斯林相關則由伊斯蘭法執行。看似可獨立分開的兩套制度,一旦碰上涉事者包含穆斯林與非穆斯林時,究竟該歸屬哪個單位管理則變得相當棘手。這在同樣奉行兩套司法制度的馬來西亞也持續發生,差別在於汶萊蘇丹更積極地將民法伊斯蘭化。
獨立同年,蘇丹就曾表示「朕如今致力於為吾國所做的,是將國家法律適應於伊斯蘭法的需求。此努力無法在短期內達成,因為汶萊尚缺乏這方面的專才。」2000年以後,蘇丹更積極地發表民法可維持,但需符合伊斯蘭規定的談話,並表示這個任務刻不容緩。這點也可為「伊斯蘭刑事法的推動只是蘇丹轉移政治與經濟壓力」的解釋,提供另一思考脈絡。
因此,2014年開始推行的《伊斯蘭刑事法典》,主要受影響的是原本專屬民法的刑事法,已部分轉移到伊斯蘭法。根據汶萊官方發行的《汶萊燈塔報》(Pelita Brunei),此刑法適用於全體汶萊人民,無論種族或宗教,除非已在法典中被排除。
然而其中幾項只適用於穆斯林,例如週五未祈禱,或是未婚穆斯林女性無故逃離父母監護。另有數項只適用於非穆斯林,包括在公共場合喝醉酒(因穆斯林被禁止喝酒,故不存在喝醉的問題)。但如偷竊、謀殺等,則是一體適用。
這與其周邊國家——馬來西亞的吉蘭丹州和印尼的亞齊省——將罰則限定在穆斯林的做法有別。吉蘭丹州的伊斯蘭刑法是基於當地伊斯蘭政黨長期執政,且受選民支持;而亞齊省的伊斯蘭法來自2005年中央與獨立軍和談協議下賦予的自治權利,皆與汶萊由上至下主導不相同。
4月6日,人權組織及民眾在汶萊政府投資的多徹斯特飯店外抗議汶萊反同志法,攝於倫敦。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為何是石刑?男男性行為被納入通姦罪
不過真正引起外界矚目的,是法典中「丟擲石頭至死」的石刑。
石刑屬於「固定刑」(Hudud,也有人採音譯胡督),是明定罪名之下的刑罰之一。Hudud直譯為禁令,是先知穆罕默德在接受阿拉旨意下,直接紀錄在古蘭經的固定刑罰,其涵蓋範圍為通姦、污衊通姦、盜竊、搶劫、謀殺、飲用可導致酒醉之飲料及叛教。
依據汶萊的《伊斯蘭刑事法典》,一旦罪名成立且被判處最高刑罰,通姦為石刑、盜竊為截手、搶劫可判截手腳、污衊可判鞭刑80下、飲酒可判鞭刑40下,叛教而無懺悔之意可判死刑。男同性性行為是否包含在內,一直是伊斯蘭不同學派爭論的部分。汶萊將男男性行為(liwat)納入與通姦相等的名目,使之併入到固定刑。
即便男男性行為屬於獨立條目,但其罰則細節基本沿用通姦罪。例如在法典中說明是否需逮捕令及是否可保釋時,其註解為「若通姦罪有則有,若無則無」,在罰則中也註明「與通姦罪相同」。外界所矚目的男男性行為將受石刑,其實在刑法中指的是通姦將受石刑。日後若存在通姦罪修法,男男性行為也將連帶跟進,顯見主軸乃為通姦罪。汶萊將男男同性行為與通姦處以同性質的罪狀,這樣的理解脈絡與台灣,甚至西方社會皆有極明顯的差異。
事實上就在去年,印尼也為通姦或婚外性行為(zina)的對象是否只限異性而展開爭辯。主張通姦或婚外性行為應包含同性者,乃是基於同婚不許可的環境下,所有的同性性行為必然屬於婚外性行為。
將男男性行為入罪並不始於伊斯蘭刑法。與許多前英國殖民地相同,汶萊也繼承了殖民者留下的刑法377「非自然性行為」條文,即任何人自願地與任何男人、女人或動物發生非自然性行為。然而,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皆有明確指出男男性行為為何,汶萊此處未作進一步解釋。
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將原本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及罰款的罰則,加重為監禁不超過30年及鞭刑。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原有的近親相姦分項,2012年的刑法修正案也大量增加針對16歲以下性行為、18歲以下性交易、偷窺(Voyeurism)及偷窺影像錄製與傳播入罪,且同樣安排在「非自然性行為」的分項。「非自然性行為」與「非倫理性行為」成了男男性行為在汶萊的兩套刑事法典中的位置。
石刑如何定罪?執行石刑的可能性
當國際媒體用「汶萊以石刑懲罰男同志」為標題,作為推行《伊斯蘭刑事法典》的主軸時,其實就處在了不同的理解位置。一方面顯示出過度側重特定罰則,另一方面則透過將兩個具對照的象徵——野蠻的石刑與衡量人權觀念的同志權益——去評價整套刑事法典。
此處自然無意為石刑以及其將同志入罪的做法辯護,但若主軸變更為「石刑懲罰通姦者」,或許就會有不一樣的觀感及解讀。例如被視為破壞家庭和諧價值的通姦者遭到加重懲罰,並連帶將可能破壞的婚外同性性行為給予懲罰,以彰顯「護家價值」,又會是什麼模樣?
以下大致簡介《伊斯蘭刑事法典》中「固定刑罰」的執行細節及構成要件,以幫助我們了解石刑及其他刑罰實際執行的可能性。
1. 石刑
在執行石刑時,犯人需被鬆綁站立,而行刑者按規定需使用拳頭般大的石頭,從各個角度向犯人丟擲。一旦犯人逃跑,則可被槍斃。在行刑過程中,有兩種情況需立刻暫停:犯人改變自白;四名證人中的其中一位改變證詞。若發生任一情況,犯人或以其他罪名重審,或是當庭釋放。
在擁有至少四名證人的通姦案中,擁有已婚伴侶的一方將被處於石刑,并在一群穆斯林的見證下執行。而未婚的一方,同樣會在一群穆斯林的見證下被判鞭刑100下,并監禁一年。若無四名證人,則會判以鞭刑與監禁,而非石刑。
2. 死刑
基本上採取上吊至死的方法。對於因謀殺而被判死刑的案例,受害者的繼承人或其代表必須親臨執行現場,才能執行死刑。若因故無法聯繫繼承人,就得展延刑期。繼承人可在死刑執行前的任何時候選擇寬恕犯人。一旦獲得寬恕,死刑就必須被中止。如果有多於一名受害者,犯人需被所有繼承者寬恕,始得以解除其死刑。若犯人多於一名,但繼承人只選擇寬恕部分犯人,則未被寬恕者將繼續被執行死刑。在法庭最終確認寬恕意願後,將無法撤回。
「寬恕」之所以扮演決定性因素,是基於將謀殺者處死,乃是建立在以牙還牙的報復基礎上。若代表受害者的繼承人放棄報復,就可免去犯人死刑。
3. 截肢
用於偷竊與搶劫罪且有兩名證人的罪名。一旦被判以截肢罪,偷竊初犯者的右手腕關節將被截除。二犯者,將被截左腳至腳踝。三犯者,將被監禁不超過15年。搶劫者且有兩名證人,將被處以右手腕與左腳踝。執行前,需確保處刑用具處於良好狀態,以避免造成額外傷害。若犯人右手腕原先就已失能,將取消此刑罰。
4. 鞭刑
鞭子長度(不包括握把)不得超過1.22米,直徑不超過1.25公分,比新加坡刑法規定的1.27公分直徑略小。執法者不得將鞭子舉超過頭部,以避免造成受刑者骨折。原則上可鞭打全身任何範圍,除了頭、臉、腹、胸與私處。對於目擊證人充足的罪行將被判以死刑,若不充分,則多施以鞭刑。
伊斯蘭刑事法中的石刑和懸吊至死的死刑,皆保留執行前隨時撤案的可能,但更側重於人治——受害者繼承人與證人的證詞。死刑同樣在繼承自殖民者的刑法中被保留下來,應用於謀殺、綁架、販毒與進行恐怖主義活動。
事實上,汶萊在獨立後不曾執行死刑,以致長期被認為是實質廢死國家,直至2012年一名菲律賓籍男性涉及謀殺、以及在2017年處死涉及運送大麻的馬來西亞籍男性,才開始出現死刑案例。
42萬總人口或許是其死刑率較低的原因(雖然被處死者皆為外籍),但其鮮少執行的歷史,以及伊斯蘭法要求四名證人的困難前提,也讓人懷疑石刑在實踐上是否可能。尤其推動固定刑法的目的與社會案件的多寡並無直接關聯,在蘇丹的公開說明上,乃是為了貫徹阿拉的旨意,推動伊斯蘭化社會。
這也是為什麼在汶萊蘇丹宣布正式執行《伊斯蘭刑事法典》後,當地的討論並不如國外激烈的原因之一。相較之下,截肢的判刑機率更高,但汶萊能否承擔行刑後昂貴的社會成本,則有待觀察。
小結
石刑的「野蠻」形象,不在於其造成死亡的後果(畢竟死刑制也多存在於諸多「現代國家」),而在於使用了原始材料(石頭)、耗費時間與延長犯人死前之痛苦的致死方式。這與現代社會對死刑作用的理解——將有罪之人乾淨利落地從社會抹去——有著落差。
蘇丹在修法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不僅基於其作為王權國家的蘇丹,也因王權本身受到法律保護,而避開了公開討論和批評。拋開「王權」這個有點前現代感的制度,在非民主或獨裁的民主制度中,同樣能夠以民法的外衣,去變造出猶如不可抵觸的宗教法內涵,例如無限期的連任與無抗衡的專斷。更何況披著現代修辭,試圖以民主機制的公投與修法等,將同志與「常人」隔離,在近年來一點也不罕見。
汶萊的富裕資產與社會福利,成就了該國穩定的社經結構。外界的杯葛在幾年前沒達成效果,如今也不見得更有機會。我們無法要求針對單一事件/議題的抗議者,也同時抗議世界上所有的不公,但如果我們只透過宗教的濾鏡,才能看到他人的保守與殘酷,那麼我們又應該以怎樣的態度去審視自己的選擇?
如果今天的對象不是一個透過列表就能將其海外資產清列的國家,而是漠視性少數、無視異議者人權的大國,是否還會直接以杯葛的方式抗議?或許這也是我們身為旁觀者需要直面的問題。
本文原題〈伊斯蘭化的汶萊民法:我們該如何看待「石刑」?〉,圖文經鳴人堂授權轉載。
作者為1989年生,旅台馬來西亞人,國立中央大學中文所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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