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進去,電出來,全民發大財?-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探討電業自由化之願景與挑戰

陳秉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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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產業使用再生能源是必然的趨勢,台灣的產業必須要及早因應。圖片來源:PIXABAY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2009年立法,經過10年的執行,加上民間這三、四年來推動公民電廠的經驗,檢討了一些實務上遭遇的問題,終於在2019年4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雖然上次《電業法》修法,改革程度不如民間期待,但是在《電業法》的綠電自由化的基礎下,推動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法,民間團體大致肯定這次修法結果。從推動能源轉型工作的民間團體角度來看,本次修法有幾個重點。

一、證明綠能價格可與化石能源競爭:過去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時,傳統能源的支持者常主張再生能源成本過高,人為發展再生能源將造成電力成本上漲、影響民生經濟。但是這10年來,全世界大力推動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甚至儲能設備的成本大幅下降,已追上部分的化石燃料成本。

本次修法刪除原來第九條「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的規定,表示行政單位也很清楚未來再生能源的價格是可以跟化石能競爭的。傳統化石能源的支持者,再也不能以「再生能源成本高」為藉口,來延遲再生能源的發展。

二、簡化中小型案場申裝流程:過去民間團體遭遇許多困難,小型自用的太陽能案廠,連申請換智慧電錶,也要跟大型案廠一樣的流程,每次都必須大費周章去溝通,對於很多希望發展綠能的社區來說是很大的阻力。

本次修法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的標準放寬到2000KW以下,由縣市政府認定即可;500KW以下的再生能源設備不需要設置主任技術員。對於未來社會大眾要發展「公民電廠」,可以節省申請程序與成本,有很大的實質幫助。

三、明文支持社區公民電廠:台灣要能成功推動能源轉型,一定要讓社會大眾參與再生能源的發電事業,當民眾可以透過再生能源得到收益,能增加人民對能源議題的了解,間接促進人民支持積極的能源政策。特別是台灣有許多偏遠農漁村與原住民部落都面臨人口老化、產業沒落的困境,應該積極發展社區公民電廠,直接增加社區居民收益,改善生活品質。

除了人民直接的收益之外,民間團體努力與農村、原住民部落合作,希望可以利用再生能源收益作為推動地方創生工作的第一桶金。與申請政府補助比較起來,如果社區公民電廠部分盈餘作為社區的地方創生基金,社區就會有20年穩定的資金來聘請專業人才,從事社區規劃、執行地方創生的工作

四、用電大戶購買綠電:雖然《電業法》修法讓綠電可以自由化,但是如果沒有健全的市場,台灣大多的綠電還是只有躉售給台電一途,無法達到綠電自由化的理想。世界上許多大廠如蘋果、SONY、微軟…等,為了減少產品碳足跡,紛紛響應RE100行動,即百分百使用再生能源。以大家最熟知的蘋果電腦而言,在2018年蘋果就宣佈有7家供應商承諾落實使用100%再生能源,仁寶則是率先承諾的台灣供應商。

未來產業使用再生能源是必然的趨勢,台灣的產業必須要及早因應。如果無法建立一個健全的綠電自由化的市場機制,到時候台灣廠商必須要向外國買綠電憑證,平白助長外國的綠電產業,相當可惜。因此本次修法規定用電大戶使用再生能源,除了讓未來台灣的產品更有競爭力之外,也可以促進台灣綠能產業發展,甚至可以發展出大廠直接向綠能社區同時購買電力、農特產品甚至休閒旅遊產品的模式,創造出廠商、綠能產業、社區發展多贏的局面。

未來的願景與挑戰

311核災之後的日本推動電業自由化,快速發展再生能源與智慧能源管理,開始推動虛擬電廠的建設,更有許多偏遠社區發展綠能成功翻轉的現況。不可諱言,因為台灣過去台電長期獨佔電力市場,對台電而言已太過習慣只從供應面思考能源問題,能源轉型的腳步相當遲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通過之後綠電認證與交易市場、以在地社區為基礎的公民綠能電廠,還有很多工作需要推動。

以社區公民電廠為例,能源局雖然立意良善,補助原住民地區發展再生能源,但是鄉鎮公所尚無培力社區組成公民電廠的概念與專業,僅把補助案當成一般綠能案廠來發包。有做過社區工作的朋友就知道,社區自然資源、人際關係與政治生態都不一樣,需要長期的溝通協調、建立互信。如果當成一般的綠能案廠來執行,綠能收益還是廠商獲得,無法擴大全民參與綠能生產的機會。我認為,開創各種模式,讓全民參與綠能生產是相當關鍵的事情,農村再生也好、原住民族產業發展也好,相關主管機關應該善用再生能源的潛力。

綠能產業對未來台灣經濟有很大幫助,如丹麥就是用退休基金來投資再生能源產業讓全民發大財,這點毋需贅言。綠能不只是為非核家園政策提供替代電力而已,同時也是偏遠社區翻轉的機會。不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民間團體期待在立法院這一屆期,可以趕快通過《能源管理法》還有《經濟暨能源部組織法》,讓未來的能源署有足夠資源來做更全面的規畫。

作者為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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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秉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