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Uber,就更該支持交通部的103-1修正案──公平競爭才有良好的產業未來

吳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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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台灣大車隊 TaiwanTaxi 粉絲團

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於5月28日明確表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案將在6月初正式上路,並於四個月後的10月初開始執法。這個被稱為「Uber條款」的103-1修正案,是交通部在今年二月提出的,目標是要落實「分業管理」,讓「租賃車歸租賃車,計程車歸計程車」。

Uber自從2013年進入台灣以來,曾在2017年短暫停止營運2個月,後來又以現行的模式經營至今。

由於第一階段(2013年~2017年2月)的營運模式是直接與「一般自用車」合作(即俗稱的「白牌車」),提供載客服務,即便Uber提供的服務品質普遍優於一般計程車,但當時無法回應政府要求「納管、納稅、納保」的立場,在輿論上的支持並不如現在。

到了第二階段(2017年2月~現在),Uber採取與「租賃車」合作的模式,讓傳統租賃車業長了一雙名為「科技」的翅膀,導致租賃車業的營運業務擴展至與計程車業重疊。而這正是本次交通部提出「Uber條款」所要解決的問題。

現狀就是怪:一樣的營業型態,卻適用不同的遊戲規則

首先,若要認真討論這個產業競爭規則該如何制定的問題,就必須先跳脫「Uber服務品質就是讚」的立論基礎,商業競爭歸商業競爭,但法律制度還有其他面向需要考量。接著,請見下圖,這是目前兩種實際上是相同服務、但隸屬於不同法律架構的現狀,其中Uber聲稱自己是「資訊服務業」,就像是 Facebook、YouTube和Line那樣。

但從這個對照圖,可以明顯看見,提供相同服務的台灣大車隊(55688)在營業登記上屬於「計程車運輸服務業」,此營業項目被明確規範要負起處理乘車糾紛的法律責任。但沒人會認為YouTube有責任協助處理乘車糾紛。

一樣的營業型態,卻適用不同的遊戲規則。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上圖點出的「一樣的營業型態,卻遵循不同的遊戲規則」,這個奇怪的現象可以說過去兩年,即Uber上次「重返」台灣時,交通部未能從根本解決問題,所留下來的債。因此現在交通部是在還兩年前就該還的債。

此次交通部是透過增訂條文,限制租賃車不得透過「科技」這雙翅膀,搶佔本不應屬於它的市場與收入。

有了上述對此議題理解的基礎後,接著解釋我為何從原本支持Uber的立場,轉為支持交通部103-1修正案的立場。

將Uber和「所有」小黃互相比較,是混為一談

我並非計程車產業相關從業人員,要稱得上利害相關,頂多就是乘客而已。從乘客的立場,只需考量個人的乘車體驗與得到的服務品質。Uber之所以能夠維持服務品質,是建立在其「乘客評分制度」。過去我也認為,Uber的乘客評分制度能保障乘客得到優質的服務,加上我也有搭計程車時吃虧的經驗(例如在中壢火車站被排班計程車拒載短程),因此偏向支持Uber。

然而,這樣的比較方式,其實是另一種失焦。Uber服務更精確的描述是,「透過網路App叫一台附帶駕駛的車子來載人」,因此如果要比較,也應針對相同類型的服務做比較,例如台灣大車隊提供的App叫車服務,就帶有與Uber相同的評分制度(和相應的懲罰措施)。就算要比較個人的乘車經驗,也應該拿這兩者來比較才合理。

至於其他在火車站排班或是乘客在路邊揮手招車的型態,就不應放在一起比較。或是再更深一層的「計程車司機怎樣才會失去執業資格」,同樣又是另一個議題,不應混為一談。

現在的規定就能讓「Uber大車隊」參與車資計算的協商

接著,是許多「新創派」最主要的立論基礎:Uber的大數據技術能夠精準預估車資,並且增加車輛派遣效率,一方面提升司機單位時間的收入,另一方面降低社會資源的浪費。這也是我過去支持Uber的理由之一。

然而,計程車之所以需要特別規範,有其他角度的理由。例如計程車使用公共財(道路)來營利,就必須以牌照總量管制的方式,來確保不會排擠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這不像是一個城市想開幾間咖啡店就開幾間。又例如交通服務是民生基本需求,因此車資的計算方式與費率區間仍須政府把關,就如同客運、公車的票價都須由業者報政府核定。

用這樣的標準來看Uber的「大數據精準定價」,問題自然浮現,其一是現行的「租賃車」模式未納入總量管制的額度,其二是「大數據」其實是個黑箱演算法(Uber當然聲稱這是商業機密),無法被政府規範。

由於「浮動費率」是Uber抗拒加入計程車產業的最大理由,因此必須進一步說明目前計程車的車資計算方式是怎麼來的:

1、在法律上,並未實際規範車資的計算方式。

2、各地的產業代表協商後,報地方政府核定。

3、目前的「起跳價、按里程、按時間」計費方式皆是實務上的結果。

4、綜合前三點,其實Uber該做的是即刻成立「Uber大車隊」,加入遊戲規則,然後和其他產業代表共同協商,找出網路時代的計程車費率計算方式。

過去我就只是個「任性」的乘客,只管每一次的乘車體驗,也因此支持同樣「任性」的Uber,只要Uber能繼續提供相同品質的服務。但是在認真釐清此議題的法律架構、服務品質比較、再到車資費率的決定機制等具體細節後,我決定改站在交通部這邊,支持《運管規則》103-1修正案,落實分業管理,維護產業的公平競爭。

作者為政治路上的獨派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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