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碳交所於去年底完成首批自願性碳權(又稱碳抵換額度)的交易,今年也將陸續上架數批碳權。若稍微留心,不難發現這些售出或即將上架的碳權間,其實存在價格差異,一般民眾可能也會相當疑惑,同樣一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什麼不同案子間的價格差異會這麼大?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們曾提到,碳權專案的市場與房地產市場有些類似,專案間會因為各種不同特性而有不同的價格。其中,最重要的特性就是「自願性碳權專案所宣稱的減碳成效是不是真的?」一般業界會用「外加性」(additional)原則來對這事項做判斷;所謂的「外加性」,簡言之就是碳權專案所宣稱的成效,並非依當地的自然或社會條件就會自然發生的減碳效果,而是因專案的介入所額外產生的成效。
除了外加性原則外,另外會影響碳權專案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共同效益」(co-benefit);簡單來說,就是指某減碳專案的執行還有伴隨著其他的效益,以下將對此進一步說明。
什麼是共同效益?
所謂的「共同效益」,大抵來說,指的是專案執行不僅能額外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數量,也會對專案執行所在地的社區與自然環境帶來其他好處。譬如,在林地復育的專案中,若只是想種植成長快速的樹種、短期內收穫碳權,就有可能因選到外來入侵物種而對當地生態造成問題;但若能適當選擇物種,則不僅能吸收大氣中的溫室氣體,也能改善復育地的生態環境、回復當地的生物多樣性。
又譬如,將發展中國家某城市的燃煤電廠改為風力發電的專案,若能在建設過程中大量使用並培育當地勞工,則還可協助當地民眾獲得教育、脫離貧窮;但若僅使用外來勞動力,就不會有此項共同效益。
早年,部分碳權專案因規劃草率,偶見危害到周邊社區或自然環境的情形,為區隔此類專案,便產生了「無淨傷害」(no net harm)的品質判斷準則,也延伸出了「公平碳權」(fair carbon)、「社會碳權」(social carbon)等等的討論。不過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仔細規劃的專案出爐,此項準則便漸漸不再只是要求無傷害,還進一步期待專案能對所在地周邊的社區與自然環境帶來好處,這就轉變成了「共同效益」的判斷標準。
共同效益如何認定?
儘管各機構與學者對「何為共同效益」有一定的基礎共識,但統一的精確定義與標準尚未形成,因此市場上有各種品質不一的量化和認證做法。常見的一種做法是依據聯合國所發布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 來認定並歸類共同效益;SDGs計有17個目標,包含消除貧窮與飢餓,促進健康與衛生,提升教育、創新、基礎建設與經濟成長,推動平權與公平正義,及各種環境永續與生態保育目標等等。碳權專案的開發者可以宣稱自家的專案同時達成某些SDGs,但是否為真,各自願性碳權認證機構皆宣稱他們會再進一步檢視。
不過,所謂的「檢視」,部分業內人士指出,許多就只是針對開發商所提出的紙本文件進行書面查核。一種常見的現象是,部分2015年前就已展開的專案,也宣稱達成某些SDGs;然而,因為SDGs是2015年時才由聯合國所提出,故這些宣稱便屬事後追認,有很大的機會可能只是紙本查核。為此,近年來有些自願性碳權的認證機構便特別推出了針對SDGs的認證標章。
以Verified Carbon Standard(簡稱VCS)的認證機構Verra為例,他們最近就提出了Sustainable Development Verified Impact Standard(簡稱SD VISta)標章。當開發者在申請VCS的自願性碳權認證時,若有再額外申請SD VISta標章 (須付費),則Verra會再邀請第三方機構就各專案的SDGs進行紙本與現地查核;而這些第三方機構的資格都有另受規範並接受定期稽核,有一定的查證能力。
除SDGs外,Verra近來也與其他的國際環保團體合作,針對農業、林業和其他土地利用領域的碳權專案,推動「氣候、社群與生物多樣性標準」(Climate, Community and Biodiversity Standard,簡稱CCB標準)的認證,更嚴格地來審視共同效益。要取得CCB標準認證,同樣需經獨立第三方機構的文件與現地稽核,並遵循經審核的會計方法,長期接受追蹤。
共同效益所帶來的溢價
一般來說,具共同效益的專案在市場上都會有較高的價格;根據Ecosystem Marketplace的報告,以2022年為例,具有共同效益的專案,平均來說,其價格會較無共同效益的專案高出約US4.66/tCO2e(78%)。這也意味著,對專案所在地社區或自然環境所做的仔細規劃與額外付出,可以由市場上得到部分回饋。不過,由於不同機構的公信力不同、檢視/認證手法不同,市場上顯然也認為這些不同認證的品質是不同的。
根據我們對全球自願性碳權交易資料所做的分析顯示,註冊在不同認證機構下的不同專案,在控制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即使宣稱達成同樣的SDGs(認證機構也宣稱有經過檢視),還是有不同的溢價;是否有額外再取得其他認證 (譬如CCB標準),也會有進一步的溢價。此外,同樣的SDGs,譬如陸域生態保育 (SDG15),放在自然為本的專案上與其他類型的專案上,意義是不同的;顯然,市場上也會依此做出判斷,而有不同的溢價。
鑑此,買家在挑選碳權專案時,對於專案是否真正具備聲稱的共同效益,是經那些單位檢視或甚至有取得認證標章,是掛在那些類型的專案之下,應格外留意並詳加評估,以免花費錢財,卻買到並未真正產生共同效益的碳權,增加被批評漂綠的風險。而政府在審核碳權上架時,對此點亦須多加注意。
作者為美國波士頓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職於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同時也是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的成員。作者認為政策的推動或社會的變革,需要有堅實的調查與分析作為基礎,不能只靠先入為主的抽象理念。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於2023年成立,主要針對自願性碳權/碳抵換與強制性碳權/碳排放權進行研究,同時涉及淨零碳排、環境永續等相關議題的研究,並以此為基礎,提供教育推廣、碳諮詢服務以及政策建議,希望成為台灣主要的綠色經濟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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