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減量額度抵減碳費的影響與意義

佘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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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於2024年4月29日預告碳費徵收辦法草案,並預計自2025年5月起開始依各事業2024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徵收費用;環境部再三強調,碳費制度的目的在提供企業減碳的誘因,而非財政工具。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此外,該草案也宣告,應申報碳費的排放量,部分可用企業所取得的減量額度 (或稱自願性碳權/碳抵換額度)來扣減。其中,取得自國內的減量額度,包括「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上限為收費排放量的10%;來自國外的減量額度,若事業非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則可再扣除最多5%的收費排放量。

以下將透過經濟學的角度來簡單分析,為何碳費制度可以推動企業減碳,以及自願性碳權/碳抵換額度可抵碳費的設計又會造成甚麼樣的效果。

徵收碳費為何能夠推動企業進行減碳?

碳費的依據來自《環境基本法》第28條的「污染者付費」原則;因溫室氣體的排放會透過氣候變遷造成不特定第三人的損害,故排放者應為其對環境所加諸的損害支付費用。徵收碳費可透過兩種機制來促成減碳。一是透過市場供需的力量;當商品因繳交碳費而成本上升時,售價也將上漲,致該商品的消費量減少,從而降低因生產該產品所造成的碳排放量。二是透過廠商降低成本的努力;碳費的實施,會推動廠商為減少碳費的繳納,引入減少排放的設備或生產制度。針對後者,我們可用一個簡單的模型來更具體地說明。

對業者來說,生產過程中不同設備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因用電所造成)的碳排量各有不同,針對這些設備導入減排措施的成本也各有不同;有些設備需花費高額費用才能達成減排,譬如更換煉鋼高爐,有些設備則僅需些許支出就能輕易達標,譬如汰換老舊耗能電器。設若某A公司年排放量為10萬噸CO2e,今A公司各種減排措施的成效,可依其每減一噸CO2e的成本(下稱單位減排成本)依序列出如圖一;其中,措施一、二的單位減排成本皆低於每噸NT300元,措施三的單位減排成本則在NT300元到NT500元間,若3個措施皆完成導入,則總減排量將為5萬噸,導入的總成本則可由圖一中3個措施的長條圖面積得出。

圖一、A公司不同減排措施的單位減排成本與累計減排量示意圖。圖片來源: 作者提供

在碳費為每噸NT300元、無免費額度的條件下,若A公司未導入任何減排措施,則需繳交的碳費為NT3000萬元。不過,若該公司導入措施一與二,則減排量將為3萬噸,需繳交的碳費變為NT2100萬元,再加計導入措施一、二的成本(2措施的長條圖面積),總花費將小於NT3000萬元。因導入減排措施較為划算,NT300元的碳費將推動A公司直接減排3萬噸。同理,當碳費上升到NT500元時,A公司的減排量將可達5萬噸。

此外,相較於碳費制度設立前,A公司的生產成本仍舊有所增加(導入措施一、二的成本加上NT2100萬元的碳費)、致售價上揚,最終還會因產量減少進一步促使排碳量降低。降低的程度則要視A公司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而定。

自願性碳權可抵碳費對減碳的影響

自願性碳權可抵碳費則會造成另一種稍有不同的局面。設若國內減量額度的市價為每噸NT200元;如圖二所示,此價格高於A公司措施一的單位減排成本,但較其採取措施二便宜。由於取得減量額度的成本較繳納碳費便宜,當減量額度抵換收費排放量的比率為1比1時,A公司將有誘因取得1萬噸的國內減量額度,以此來抵減10%的收費排放量。而就抵減後的9萬收費排放量來看,因碳費費率仍高於措施一、二的單位減排成本,A公司進一步導入措施一與二、再繳納剩餘6萬噸的碳費(NT1800萬元),會比直接繳納9萬噸的碳費(NT2700萬元)划算。

換言之,儘管國內減量額度的市價低於A公司導入措施二的單位減排成本,但這不會阻擾其採取措施二,因該公司是否導入措施二,取決的是該措施的單位減排成本是否低於碳費費率而非減量額度的市價。建置自願性碳權可抵碳費的制度,對A公司而言,相比於沒有此制的情形,直接減排量仍是3萬噸,改變的只會是繳納費用的形式:由繳納給政府NT2100萬元,變為繳納給政府NT1800萬元再加上於自願性碳權市場上支出NT200萬元。

圖二、國內減量額度之市價高於措施一的單位減排成本、但較措施二便宜。圖片來源: 作者提供

不過,碳權可抵碳費的設計,相比於沒有此制的情形,A公司成本增加的幅度會稍低(引入措施一、二的成本、NT1800萬元的碳費與NT200萬元的碳權),售價上揚的程度也會較低,以致透過市場均衡量降低來壓低A公司排碳量的力量將會稍小;然而,減弱的程度將不會太大,因是否有碳權抵碳費的設計,對A公司成本增幅的差異有限(在此例中,僅有NT100萬的差異)。

因此,在無免費額度的碳費制度下,引入碳權可抵碳費的設計並不會大幅降低廠商的減排量;這就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引入碳抵換的情形不同。以加州的碳排放權市場為例,該州允許廠商碳排超出免費排放額度的部分,可用碳抵換取代排放權的購買,目前的上限是廠商總排放量的4%。

Dr. Haya等人的研究指出加州的制度會讓廠商以購入碳抵換額度來取代自身的減碳(因碳抵換的市價低於減碳的成本、也低於碳排放權的價格),因此效果是以其他地方的減碳(譬如在中美洲復育雨林)來代替加州工廠的減排。故若他方的減碳成效有浮報的狀況,加州控制整體碳排放量的努力就會受到負面影響。

結語:碳權抵碳費的設計是將部分政府掌握的資源釋放予民間

總結前面的分析,在無免費額度的碳費制度下,減量額度可扣抵碳費的影響,主要是將要繳交給政府的部分碳費轉而投入自願性碳抵換的市場,並不會嚴重損害廠商減碳的誘因。對政府公務員來說,要決定如何運用徵收到的碳費,通常是一件苦差事;將政府所掌握的部份資源釋放予民間,除可降低工作負擔外,也可減少政治力介入資源分配的可能。

對企業來說,與其將錢繳給政府,不少業者會更願意將錢直接付給從事生態保育的民間團體;除可較容易看到成果外,這些碳抵換專案的執行通常還會帶來許多共同效益,有助於企業形象的建立與ESG報告。而對從事相關工作的社區與環保團體來說,增加一個企業將資源直接投入民間團體的渠道,會有助於健全這些團體的財務狀況,提升其專業能力,長遠下來也將強健我國公民社會的獨立自主。這會是一個多贏的設計。

作者為美國波士頓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職於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同時也是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的成員。作者認為政策的推動或社會的變革,需要有堅實的調查與分析作為基礎,不能只靠先入為主的抽象理念。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於2023年成立,主要針對自願性碳權/碳抵換與強制性碳權/碳排放權進行研究,同時涉及淨零碳排、環境永續等相關議題的研究,並以此為基礎,提供教育推廣、碳諮詢服務以及政策建議,希望成為台灣主要的綠色經濟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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