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柯文哲京華城案的調查程序另一個經常受到質疑的點是:特定傳媒往往可以獲得偵辦進度的獨家消息,這背後是否存在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嫌疑。當然,台北地檢署在第一時間也立刻分案調查,並且發布新聞稿指出,經傳喚相關記者到庭說明後發現,記者的消息來源均非來自北檢、廉政署、調查局及法院等相關公務人員。
但這樣的自清行動究竟能夠達到多少效果也是令人懷疑,畢竟每逢重大刑事案件,檢警調在偵查階段提供相關資訊給新聞媒體並非罕見;而在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該如何讓檢警調落實偵查不公開更是被多次討論的重要議題。
另一方面,無論是殺人、酒駕、毒品犯罪等重大社會案件,或是鄭文燦收賄、柯文哲京華城案等重要政治人物涉嫌犯案的矚目案件,隨著檢警調約談傳喚、搜索聲押等調查程序的進行,新聞媒體不可能完全不去報導,而社會大眾也理應保有一定「知的權利」。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的學理探討中,該如何在落實偵查不公開及透過新聞自由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一直以來都是非常困難的問題。
同時,隨著網路社群發展,檢警調勢必將面對一般民眾自行將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等偵查中證據上傳,並經由轉傳或媒體報導形成一定程度擴散效應的現象,這個時候如果只是用偵查不公開來回應,可能會被指責不重視民意、未積極處理;如果網路上流傳的內容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或是過於片面,若不適當加以回應,反而更可能造成未審先判或是操控民意的後果,該如何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妥善處理此類情況更屬艱難。
依照2019年大幅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款,對於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時,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後,偵查機關可以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某程度上可以說是試圖緩和偵查不公開及人民知的權利間的衝突;而第7款也規定,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被害人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案件之偵查,而有澄清之必要時,也能夠適度公開偵查內容。但該作業辦法修正施行至今已滿五年,偵查不公開與偵查公開間的平衡該如何拿捏,仍然是待解的問題。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與實際執行
如同大家所熟知,偵查不公開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為檢警調洩漏偵查內容,而遭受名譽、隱私等權益的侵害,甚至被輿論或民意未審先判,影響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另一方面,偵查不公開也具備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的功能,如果偵查方向被事先公開,將會大幅提高被告湮滅證據、供串證人甚至是逃亡的危險;同時,如果關鍵證人(甚至是被害人)的身分被曝光,也可能會造成其人身安全上的危害。
然而,偵查不公開原則並非絕對不可違反的鐵則,就像是上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各款的規定,在衡量公共利益或保障案件相關人士的權益後,偵查不公開原則可以受到某程度的退讓。因此,問題的核心一直都不在於偵查、審判機關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是我們應該透過怎樣的規範,來確保偵查、審判機關能夠在適當的情況下,公開一定的偵查內容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例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中規定,為了確保偵查順利進行,針對預計實施的偵查方法或計畫,就算滿足第8條的事由,也不應該加以公開;同法第10條也規定應統一由各該機關的首長或發言人發布,偵查、審判相關人員不應自行向新聞媒體透露偵查內容。
從這一點來看,如果柯文哲京華城案的相關內容確實是由偵查機關私下洩漏給特定媒體從業人員的話,則存在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嫌疑,無論是隨身硬碟中的文字紀錄或是否使用銀行保險箱,均屬柯文哲或其家屬的隱私,不應該受到無端侵害。對此,北檢的新聞稿中一方面指出相關報導與卷證有諸多不符之處,足以認定偵辦團隊絕無洩漏偵查內容;另一方面又載明受約談的記者基於保護消息來源及新聞倫理的要求,拒絕透露提供訊息者的真實身分,導致究竟哪些內容為真、哪些內容為假、記者是由什麼管道獲得該內容等疑點,反而更加晦暗難明。
再者,某記者在報導相關內容時聲稱「已經經營檢調這條線多年」,更是一直以來偵查機關備受詬病之處。媒體從業人員前往警察局、地檢署串門子套關係時有耳聞,偵查人員為了績效或業績,通知媒體到案發或偵查現場進行報導也所在多有,例如以前新聞畫面時常出現的「還原犯案經過」就是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陋習。
然而,各地檢署從2019年到2023年共接收7000多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討案,卻僅成立不到400件、懲處15人,調查局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報告書更是從未出現過違反的情況,令人不禁懷疑偵查機關自清行動的有效性。更不用說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本來就可以將警局或地檢署辦公室規劃為媒體採訪的禁制區,避免偵查內容的外洩,但始終沒有看到相對應的作為。
公開偵查內容的二律背反
在柯文哲京華城案中還存在另一個有趣的現象:民眾黨政治人物不斷在媒體上放話,例如指責檢察官在執行搜索時,並不符合正當性或必要性,只是透過「摸索式的釣魚搜索」試圖找出對柯文哲不利的證物;或指出偵查機關的調查進度陷入「膠著式的空轉」,羈押柯文哲等被告是為了押人取供等言論。偵查機關想要回應這些內容,勢必需要公開一定程度的偵查內容才有可能達成;但如果偵查機關不予回應,似乎又會導致這些言論在網路上發酵,產生部分民眾對於檢調偵查公正性上的質疑。換句話說,如果柯文哲京華城案承辦檢察官嘗試以偵查內容來回應民眾黨的質疑,來澄清自己偵查行動的合法性、必要性時,同時也可能讓柯文哲的名譽、隱私或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受到侵害,陷入二律背反的僵局。
另一方面,過去在陳水扁前總統貪瀆案件中,特偵組的承辦檢察官即是採取時常召開記者會說明偵查進度的方式,雖然確實可以滿足人民對於社會矚目案件的知的權利,且能夠透過記者會的內容讓特偵組自身的偵查程序獲得一定程度的擔保;但這樣的舉動也被詬病為侵害被告等人的名譽及隱私,嚴重影響陳水扁等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或許是受到以往特偵組過度公開偵查內容的教訓,這次偵查機關並沒有實質回應來自民眾黨的質疑,然而,這樣的做法也讓民眾黨能夠不斷以聲明挑戰調查程序的合法性或是進展。
此時,是否滿足上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可以適度公開偵查內容來加以回應,則成為關鍵的問題。也就是說,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民眾黨的質疑足以影響偵查之進行,為了公共利益之維護而必須公開偵查內容予以說明。同時,民眾黨的政治人物也必須反思一下,至今為止不斷對於偵查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性提出質疑是否妥當,因為這樣的作法等同於是在逼迫偵查機關公開偵查內容來加以回應,進而有侵害柯文哲或其他涉案人士的隱私、名譽甚至接受公正審判權利的危險。
違反偵查不公開與政治操控司法
不少民眾會將這次柯文哲京華城案中偵查機關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舉動,與政治操控司法畫上等號,但這樣的推論是站不住腳的。雖然如上所述,台灣的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陋習已經不是一日之寒,但這樣的陋習其實不足以推論到特定案件中,存在政治操控司法或是司法不公的情況。所謂的政治操控司法,也就是指行政部門針對個案的偵查或審判下達指令,要求偵查、審理機關遵照辦理的行為。
雖然命令偵查機關公開偵查內容,以達成詆毀政敵名譽的作法也並非無法想像,但必須存在更為直接的證據,才能夠進行如此推論。台灣司法史上最著名政治操控司法的案例,當屬前總統蔣中正多次修改政治犯判決的結果,將多起案件的被告改判處死刑。但很顯然,柯文哲京華城案偵辦至今,質疑政治操控司法的論者根本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來說明,賴清德政府與偵查機關之間存在著如同蔣中正與戒嚴時期司法機關間的直接命令關係。
台灣曾經經歷長達近40年的戒嚴時期,在此期間國民黨蔣氏政權不斷透過政治干涉司法的情況下,台灣司法的公正性確實受到不少法界人士的詬病。但隨著解嚴與各項司法改革的成果,台灣司法的公正性其實已經有著相當明顯的提升,例如在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公布的「2022年世界競爭力年報」中,台灣司法公正性從2018年的38名上升至世界第25名。但戒嚴時期造成的不信任依舊刻印在台灣人的潛意識中,政治操控司法成為相當嚴重的一種指控。因此,本文還是希望民眾黨政治人物在進行這樣的指控時,能夠提出相對應的證據,否則只不過是在利用台灣歷史的傷口來達成自己的政治訴求,並將這幾年來司法從業人員的努力白白蹧蹋罷了。
結語
透過柯文哲京華城案,社會大眾等同於接受了一整場的刑事法學洗禮,無論是在實體法中圖利罪與賄賂罪間的差異、訴訟法中各種程序的要件,一直到對於偵查不公開的思辨,都是法律系學生接受教育時不斷思考的議題。如同筆者不斷強調的,這一系列的文章並沒有辦法直接告訴讀者柯文哲最終是否會被判決有罪,只是針對柯文哲京華城案中的諸多法律爭議進行初步的解說,試圖讓讀者能夠理解正確的法律知識,並且站在法律的角度自行思考問題,能夠找到合適的切入點及法律依據來討論這一起事件。
最後,看到在立法院開議前,因為柯文哲京華城案的偵辦過程,民眾黨揚言要刪除台北地檢署的預算,想起了一些往事。當初頂新黑心油事件,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時,筆者在當立法委員的助理,委員很氣憤這樣的判決,想要透過刪除或凍結地方法院的預算當成是懲罰。
而筆者和黨團助理非常堅持這樣是妨礙司法獨立審判,同時,地方法院的預算大部分都是人事費用跟設備支出,若是刪除恐怕會讓地方法院無法正常運作,導致更多不正義的情況發生。經過一番努力後,總算成功擋下委員想要的提案。立法委員不應該針對司法程序中的個案去施壓檢調或司法系統,因為只有當整套司法系統跑完後,我們才能去判斷檢察官當時的舉動是否合適、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否合理。
然而,民眾黨揚言要刪除台北地檢署的預算的作法,很明顯是透過職權去影響正在進行中的檢調辦案,其實就是他們口中的政治干預司法。針對柯文哲京華城案偵辦過程的種種爭議,立法委員確實可以去思考該如何修法讓偵查機關更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可以去思考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能否更符合人權保障,但實在不適合針對還在偵查、審判的個案,透過刪除預算的方式來譴責或是處罰偵查或審判的機關。
作者為早稻田大學法律研究科博士後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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