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公部門勞動條件的時刻到了

胡博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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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勞動部所屬勞動力發展署發生了同仁自殺的事件,隨著暴露出來的案件內容越來越多,全民對於勞動部處理該案件的關注度越來越高。而在幾天之前,勞動部公布了行政調查的結果,認為該分署長自承有霸凌的行為,但與該同仁自殺並沒有關係。此一結果一出,引起來全民公憤。

相對於司法調查內部行政調查由於可以運用的手段很少,如果在進行機關外部的事務調查,例如工廠是否有汙染或者是食品公司的產品是否有變質或腐敗的問題時,各該法律規定都賦予了相關人等必須配合的義務,倘若不配合則可能有行政罰的處罰,甚或是也可以報請檢察官進行更強制的措施。

勞動部的調查難以具備公信力

但倘若針對機關內部事件的調查,例如此次勞動力發展署的憾事,倘若在該機關人員不配合的狀況下,則可能就無法順利進行。因此會以問卷等方式來調查,是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當然最後這樣的結果一定會不如人意,而事實上,這個調查一出場就注定了他的命運,因為調查小組雖有外部成員,但仍有半數以上為機關長官,如此調查,除了很難得到機關同仁配合外,更缺乏公信力。或許面對這樣的問題,應該運用類似教育部校園霸凌防治中建構的專家資料庫來調查,至少在專業度與公信力上較不會受到懷疑。

事實上,職場中的霸凌其實很常常發生在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因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這個不分侵害裡面的很多態樣就是霸凌行為,雖然這個指引被認為效果不大,但其實它連結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效果,也讓勞動部可以去督促雇主。

不過,公務員的部分並不適用上述的規定,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也規定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因此制定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該辦法第3條也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包括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所以霸凌的防護,也是機關作為雇主應盡的義務。

公務機關處理霸凌事件當然有法可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此訂定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雖然這個建議作為與處理流程,非常簡單,但卻是可以依循的流程。而依據新聞報導事實上,分署長的作為已經被同仁檢舉過,並經過部內長官調查但卻沒有下文,如此一來可能會違反上述的規範。倘若勞動部沒有依照這些相關規定來處理職場霸凌問題,如何去主管全國勞動權益的業務呢?

不過,當民眾對這行政調查結果反彈時,勞動部馬上改口,並且隔日就召開考績會記分署長兩大過免職,這個措施倘若分署長屆時循司法救濟,很有機會被撤銷,因為一次記兩大過免職為最嚴重的處罰,《公務員人考績法》規定有嚴格的要件,例如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而勞動部前一天的行政調查是機關首長要負擔的乃是領導統御上的行政責任,怎隔天她的法律責任就跟背叛國家一樣嚴重。中間的調查呢?而且,要免職要給予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依據分署長所發之聲明,可能都不足夠。而在前陣子國會調查的憲法法庭判決中,大法官最看重的莫過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因此勞動部如此做法在合法性上甚有問題。

勞動部方寸大亂、朝令夕改

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基本的要求,而勞動部與行政院在處理這件事情上面,民眾也都在看,這種朝令夕改的處理方式,會讓民眾產生該分署長就有被切割的印象。倘若霸凌為真,分署長當然要為其行為負責任,但這點勞動部肯定的不甘不脆,最終落得自己裡外不是人的狀況。

而其實整體公部門工作環境不佳是一個長久以來的事實,這次的行政調查報告也透露員額不夠的問題,這問題是全國各機關的痛,甚至在前陣子法官自殺的時候也被拿出來討論。受到總員額法的限制導致行政機關員額無法符合工作量,此前產生大量的非典型進用問題。這點賴總統雖然在其擔任行政院長時已經宣示過要解決,但實際上事情在增加,公務員人數卻無法增加,卻是不爭的事實。

而這次的分署長,被傳為空降擔任,雖然許前部長等人否認該說法,但從分署長經歷來說,部長室的專門委員來到所屬機關擔任機關首長,而相比該署的其他分署長都有歷練過分署其他不同業務,則這種空降之說一再否認,並沒有辦法服眾。也有論者提及公務員沒有淘汰機制,其實公務員有淘汰機制,但礙於人情都處於極端狀況,另外這個情況,如許前部長所說,之前都沒有發現分署長的異狀,要如何淘汰。

政府應趁此機會檢討公部門內部的勞動問題

就政治上來說,賴清德總統以及卓榮泰院長反應迅速,雖然傷害造成但卻可以避免向上發展。不過,其實應該利用這個時機,整體檢討我們現行公務機關的諸多問題。現行公務機關業務分配不均,員額過少,另外很多機關加班為常態,但卻無法請領足額的加班費,甚至不給予加班費,這個都是不爭的事實。而這些外在因素,也會促使機關內部的不和諧。

圖片來源:翻攝自賴清德臉書

做錯事情的人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這件事情不只分署長做錯了,勞動部長官把不適任的放在錯誤位置上,而當一個機關短期內離退多人,且已經有申訴案件卻沒有處理的時候,我們只能說,我們每個人手上沾滿了這位自殺同仁的鮮血。其實公務員過勞、霸凌以及自殺事情已非單一事件,從地方政府到法院都有案例。

由於工作繁重,待遇又不佳,使得公務員投考率逐年下降,我們得審慎面對這個問題。勞動部的遺憾我們來不及阻止,如果我們可以整體性的面對公務機關內部的勞動問題,則還是可以避免下個遺憾發生,而讓同仁的犧牲有其不同的意義。

作者為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內政部/交通部訴願會委員。專長憲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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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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