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確立女校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希薇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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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女中,蔡其達攝影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

近期,嘉義女中宣布114學年將招收30名男學生,並分配在人文社會科學資優班、數理資優班、舞蹈資優班、AI電資實驗班、醫藥科技實驗班共五個特殊才能班。嘉女校長林義棟甚至表示,招收男學生不僅是為了男女就學平權,而且男女共學更能藉由男性數理優勢帶動女學生的學校效益。此話一出,馬上引發了社會大眾對於「男生數理好、女生數理差」性別刻板印象的討論與反彈。

不僅如此,近來因少子女化衝擊、性別平等觀念轉變,許多單一性別學校開始招收異性學生,甚至是否應該全數轉型為男女合校的討論,引發了社會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教育機會均等的深刻討論。如何在現代社會中看待單一性別學校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特別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的框架下,已成為當前難以迴避的性別及教育議題。

女校的歷史背景與教育意義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認識到,女校的存在並非單純的性別隔離,而是有其歷史背景與教育意義。嘉女的成立可追溯至日治時期,並根植於台灣女子教育的歷史背景。大正11年(1922年),日本殖民政府公布了新《台灣教育令》,明定了中學男女分校的制度。根據該法令,男學生進入「中學校」,而女學生則只能就讀「高等女學校」。1922年4月1日,「臺南州立嘉義高等女學校」正式創立,後於戰後更名為「嘉義女中」,成為全台最早的國立女子中學。

在嘉義女中等悠久女校的設置歷史背景,經常是為了提升女性受教權,打破傳統價值對女性的桎梏,提供女學生一個較能自由發展的學習空間。從古至今,由於女性在教育環境與社會中處於從屬地位,女校為女性提供了更多發揮潛能的機會,使女性能夠在較不受性別歧視的環境中,自由地培養專業能力與發展自己的生涯規劃。中正大學教育所王雅玄教授的研究亦指出,女校教育對於女性在科技與理工領域的發展帶來正面影響。

然而,隨著性別平等觀念的普及,社會對於學校的要求也發生了變化。在現代社會中,性別已經較少被視為對人們學業能力與職涯發展的限制,不同性別的學生應該在相等的教育條件下共同成長,並學會如何互相尊重與相處。這些觀念改變似乎也代表著,女校必須進一步調整其教育理念與目標,才能在現代教育體系中確立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否則其本身存在也是構成性別歧視的一環。

重新思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學校的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基於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進行差別待遇。然而,該條文同時指出「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性別因素的正當理由」設置的單一性別學校、班級或課程可以不受此限制。其立法原旨,是在保障教育均等的基礎上,考慮到某些特定情境或歷史背景下,單一性別學校的設立是合法且有其正當性的。

然而,女校存在的正當性,似乎不應僅僅是基於歷史傳統或文化慣性,而是必須有具體的、符合性平教育的目的。否則,若護理、家政學校(比如中壢家商)只招收女學生,為何就不能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或者,男校是否也能基於完全相同的理由,拒絕招收女學生或轉型為合校?如美國著名的密西西比女子大學訴霍根案(Mississippi University for Women v. Hogan, 1982)中,最高法院判定該校護理學院只招收女學生違憲,因為其並未矯正性別歧視,反而加劇了性別刻板印象,如強化護理與女性之間的連結。

為此,筆者建議對該條文進行修訂或是由教育部進一步函釋,明確指出:「設置單一或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校、班級或課程,應以減少性別歧視、促進實質平等為教育目的。」這樣的修訂不僅能夠確保嘉義女中等女校可獲得合法性,也能使其運作更加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理念。無論是在嘉女這樣的歷史悠久的女校,還是在其他類似脈絡的年輕學校,依法都應該符合性平教育理念,並促使其頒布的教育政策真正達到實質平等的目的。

女校與多元性別的挑戰

縱使女校在歷史上有其必要性與價值,但在當今性別平等的背景下,這些學校面臨一個重要挑戰——如何在保障多元性別的同時,確保集體女學生在教育機會上的實質平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不僅僅是關注女學生的發展,也同樣關注其他邊緣、少數、弱勢性別學生在教育環境中的權益保障。或許國外的案例,值得台灣借鏡。

以美國女子大學,如史密斯學院(Smith College)與衛斯理學院(Wellesley College)等學校為例,這些歷史悠久的女子大學已針對跨性別學生的需求調整其招生政策。這些女子大學自2010年代開始招收性別認同為女性的跨性別及雙性人學生,或是出生指定性別為女性的非二元性別者。然而,這些招生政策同時表明,未來不再招收已經轉換性別的跨性別男性。然若學生係於入學後才轉換性別為男性,仍會保障其完成學業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三月衛斯理學院舉行學生公投,投票通過擴大招生政策,支持學校招收已經進行性別轉換的跨性別男性與所有非二元性別者(無論其出生指定性別為女性或男性)。但此決議對校方並無約束力,目前該校招生政策仍主要專注於招收「持續認同為女性」(consistently identify as women)的學生,同時努力營造友善多元性別的校園環境。此事反映出女子大學在保持自身使命與應對多元性別之間的平衡挑戰。

結語

總結來說,修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確立女校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既是對歷史使命的傳承,也是對現代性別平等教育理念的堅持。我們始終都該記住,教育不僅是知識的傳授,更是對下一代的投資。唯有確保所有學生在符合性別平等教育理念的環境中成長,才能真正發揮學生們的潛能。讓我們以嘉義女中的事件為起點,重新思考女校、性別平等教育的未來,並為下一代創造一個更加平等與開放的學習環境。

作者為學生,主要專業在性別研究、社福研究和翻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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