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16日晚上,法務部執行了黃麟凱的死刑判決,一聲槍響劃破我國近5年沒有執行死刑之寧靜,這一槍不止帶走了一個人的性命,更揭開我國死刑執行制度的千瘡百孔。
去年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出爐時,該判決提出了重點死刑審查上應注意之事項,看似憲法法院為死刑加裝了很多道保護鎖,但從昨天的執行程序可以明顯看出,中華民國就是一個法治第三世界國家,以下將依序分享四點,來說明死刑執行程序上的疑義何在:
如何執行死刑?
為什麼死刑執行完全沒得救濟?
讓死刑案件無限救濟要怎麼執行死刑?
執行事後不能救濟嗎?
如何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所訂執行死刑規則第3項,法務部審查完死刑案件沒有進行中案件、判決確定、成功送達且無心神喪失的狀況下,就可以核准執行死刑案件。
再根據釋字第396號解釋理由書以及憲法第16條的內容可知,當人民權益遭到侵害時,是可以請求救濟的,而有關於死刑執行上如果有不當之處,《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有規定,受刑人、其配偶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為什麼死刑執行完全沒得救濟?
受刑人如果認為執行死刑有問題時,當然有權依法異議,確保這個刑罰的執行上有無違法。但從法務部的新聞稿以及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可知,黃麟凱執行死刑的過程,除了由執行檢察官驗明身份並告知要執行死刑之外,檢察官不需要告知被告其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也沒有辯護人在場確認刑罰之執行有無不當。
也就是說,就算今天死刑個案今天不管是否還有案件,只要今天檢察署要執行,也沒有人能攔得下來。
讓死刑案件無限救濟要怎麼執行死刑?
筆者認同檢察機關依法院判決執行死刑並無不法,甚至說死刑案件如果還給受刑人無限救濟,那是不是就直接吵到天荒地老。沒錯,筆者同意這個觀點執行死刑有其時效壓力(畢竟簽署後三天內要執行),但我們不能因為時效壓力而忽視人民的訴訟權。
但以羈押為例,羈押是我國偵查程序當中為了保全犯罪證據,所能限制對被告權利最強烈的手段,而憲法第8條表示,人民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後,二十四小時以內一定要送給法院審問;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檢察署想要在偵查程序中,把人抓進被關進看守所兩個月,檢察署要在抓到的二十四小時內送進法院,並且交由中立的法院來決定,可見我國對於人身自由報保障之程度不低。
但對於執行死刑呢?檢察機關不用給中立法院審查過程是否合法,也不用讓人民有請求停止執行的機會,全部都是檢察機關說了算,兩相對比之下,我們國家對生命權的保障簡直像是一個笑話。
執行事後不能救濟嗎?
可能又會有人問說,如果死刑執行過程有瑕疵並且已經結束,難道沒有法律途徑可以救濟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只有受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以及配偶可以提起救濟,而昨日遭執行之黃麟凱已經死亡,如黃麟凱亦無配偶的情況,顯難再度提起相關救濟。
雖然,本案有機會用《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7款去挑戰死刑是否違法執行,並請求相關賠償,但這都是亡羊補牢的做法,反正人都殺死了,政府也拿到喝采聲了,就算違法執行,又有誰會記得呢?
總結
本案律師團在死刑執行前,已經依照113年度憲判8號主文要旨,依法遞交請求提起非常上訴的書狀,本案情節算不算執行死刑規則中的「進行中的非常上訴案件」,確實在法律上有待商榷,但昨天這一連串的死刑煙火秀,讓我們看到政府可以毫無法紀的亂殺一通,今天就算法務部要拉一個還有案件在進行中的死刑犯出來執行,也沒有任何人有辦法阻擋。
只能說,被聲請羈押的被告進看守所前可以見法官,死刑犯被執行前卻只能在刑場對著錄音機交代遺言,真的是超級可悲。
作者為慕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犯罪學、監獄學授課講師
- 被羈押前可以見法官,被槍決前卻只能兩手一攤 -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