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二次建國:重塑美國憲法的關鍵時刻》

【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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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二次建國的起源

想理解美國社會在南北戰爭與重建時期所經歷的深刻變遷,以及這些變遷如何重新塑造美國憲法與廣泛的司法與政治文化,我們必須提醒自己非裔美國人在南北戰爭伊始時的地位。一八六○年,美國有將近四百萬名奴隸與五十萬名自由黑人。蓄奴制獲得強大政治勢力的支持,在經濟上也欣欣向榮。黑奴種出的棉花,是這個國家最重要的出口產品,而蓄奴所帶來的利益,不僅為南方莊園主創造出財富,也讓自由州的商人、製造業與銀行家獲利良多。

奴隸制的成長與力量,多少倚賴了憲法提供的庇蔭。一七八七年,在制憲會議於費城召開的同一時間,大約有七十萬名黑奴生活在美國。他們構成了從馬里蘭到喬治亞等州總人口數的四成。在制憲會議的五十五名代表中,蓄奴者將近一半,且當中不乏北方人。主持會議的喬治.華盛頓就擁有超過兩百名奴隸,其中三人還陪著他來到費城。如此制定出的美國憲法並沒有明文提及「蓄奴」,但明眼人都知道「其他人等」(other persons)與「被迫提供服務或勞動者」(person held to service or labor)這些迂迴的講法,指的就是黑奴。儘管如此,許多制憲者,包括來自上南方(Upper South)的蓄奴者,都希望這種制度可以慢慢消亡,他們也成功阻止了將「人可作為財產」明文寫入憲法的企圖。但他們確實在憲法中納入了這樣的條款:逃脫的奴隸必須返還給主人;各州可以繼續從海外進口奴隸至少二十年;以及在分配眾議院席次時,允許南方各州將其奴隸人口的五分之三納入計算,藉此賦予它們額外的權力。最後一項條款也增加了南方在決定總統人選的選舉人團中的比重。

然而或許這部憲法最重大的影響是,幾乎所有人都同意,它讓聯邦政府對奴隸制鞭長莫及。州法建立並維繫著奴隸制,也只有州法可以廢止或禁止建立奴隸制,如同北方州在獨立戰爭期間與之後所做的那樣。但關於奴隸制的爭論,幾乎都會承認後世所稱的「聯邦共識」(federal consensus),也就是中央政府無權對各州的奴隸制採取直接的行動干預。隨著美國國土持續擴張,自由州與蓄奴州之間維持著大致的平衡。由於修憲需要三分之二國會議員與四分之三州的同意,因此想通過廢奴修正案顯然不切實際。歷史學者琳達.柯利(Linda Colley)曾指出,在使用上,成文憲法往往不是「解放與權利的文件」,而是「用來控制的武器」。而至少就奴隸制而言,原版的美國憲法便是如此。想當然耳,沒有黑人參與制憲會議,就像會議中也沒有女性、原住民,或是貧困的白人。因此我們或許可以將二次建國視為憲政往前邁出的一步,目標是讓憲法更接近「我們美國人民」(We the People,美國憲法開篇的主語)若能在當年的費城獲得更徹底的體現,其本該寫成的模樣。

奴隸制形塑了美國公民身分在南北戰爭之前的定義,賦予該定義強而有力的種族面向。一個民族—套用美國政治學者班納迪克.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知名說法—不只是一個政治實體,它還是「一個想像的政治共同體」,既有地理的界限,也有心理的邊際。奴隸制讓黑人在想像著美國共同體的人眼裡,幾乎成了隱形人。因為推廣關於這個嶄新共和國的事實與迷思,而在獨立革命期間聲名大噪的J.赫克特.聖約翰.德.克雷夫科(J.Hector St. John de Crèvecoeur)是一位來自法國的移民,當他提出那知名的大哉問:「此一新人,這所謂的美國人,究竟是什麼人?」克雷夫科自己的回答是這樣的:「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法國、荷蘭、德國與瑞典人的綜合體……他不是歐洲人,就是歐洲人的後裔。」於此同時,總共有五分之一的人口是非洲人或非洲後裔,這是非裔人口比例在美國歷史上的最高峰。

英國法律規定,美洲殖民地的居民一如大不列顛的人民,都是王室的「子民」,有權享受保護,但也有義務效忠。獨立革命將英國子民轉變為美國公民。然而,儘管公民身分的觀念受到十九世紀上半葉美國文化的高度重視,但直到重建時期的憲法革命,人們才逐漸達成共識並理解它所包含的權利,以及聯邦政府在定義和保障這些權利方面的作用。在南北戰爭之前,如一名國會成員在重建時期所言,一個尋求美國公民身分方面的啟蒙的人「必須先痛苦不堪地在法典與我們的法庭紀錄中進行徒勞無果的搜尋,怎麼也無法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一詞覓得令人滿意的清晰定義」。在重建時期之初,國會成員們曾請何瑞斯.賓尼(Horace Binney)這名也當過國會議員的知名律師探究公民身分的意義。「公民一詞,」賓尼回應,「在美國憲法中出現了至少十次,卻沒有任何一處解釋它的定義。」

憲法中的「禮讓條款」稱每一州的公民均「有權享有各州公民之一切特權與豁免」,這種措辭似乎意味著公民權利是由各州決定,聯邦政府無權置喙。美國憲法確實要求總統必須「生為合眾國公民」,也就是必須於美國境內出生。這暗示(但沒有明文規定)獲得公民身分的兩個途徑,即出生在美國,或如果你是海外移民,就必須經過歸化程序。在某些情況下,聯邦政府是透過購地或征服創造出美國公民,比如從法國手中買來的路易斯安那領地,或是美墨戰爭後取得的領土。在這兩個案例中,居民(除了在後者當中的「野蠻部落」成員)如果有意願的話,都可以選擇成為美國公民。

公民身分肯定不是平等的保證。生在美國的白人,不論男女,都普遍被認定是公民,但白人女性欠缺男性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奴隸不是公民,但身在美國的自由黑人始終具有高度的爭議性。一七九○年於國會通過的第一部《歸化法案》(Naturalization Act),將海外人士成為公民的程序限縮成專屬於白人。那出生在美國的自由黑人又是什麼情況?在該法案獲得批准的同時,大部分的原始十三州,包括一些南部州,都准許自由黑人在滿足財產或其他資格的條件下獲得投票權。然而隨著時間演進,蓄奴州開始對自由黑人的生活施以更嚴格的限制,並逐漸拒絕承認他們的公民身分。某些北方州承認自由黑人的公民身分,而不論是南方還是北方州,都授予自由黑人基本的權利,讓他們可以擁有財產、陪審團審判,得以公開集會、發行報刊、建立自身的教會。但無論在什麼地方,非裔美國人皆無法享有法律之前的完整平權。他們的處境一言以蔽之,就是不正常—有名法學家就稱自由黑人為「準公民」。

在南北戰爭前的數十年間,憲法的禮讓條款似乎不適用於非裔美國人。有好幾個南方和北方州禁止黑人進入它們的領土。在一七九○年代與十九世紀初,聯邦政府會發行公民證給黑人水手,好避免他們被英國海軍強制徵召。但好幾個南方州都拘捕過在該州停靠船隻的自由黑人水手,即便他們沒有面臨任何犯罪指控。南卡羅萊納州的嚴刑峻法引發麻薩諸塞州與英國的強烈抗議,前者承認黑人是公民,後者的黑人海員也被納為南卡羅萊納州的執法對象,但這些抗議徒勞無功。在一八二○到一八二一年環繞著是否要接納密蘇里州展開的論戰中,禮讓條款成為爭論的焦點,因為該州的憲法不僅建立了奴隸制,還禁止自由黑人進入其領土。許多北方人都對後面這一點持反對立場。作為密蘇里妥協(Missouri Compromise)的一部分,該州被接納的條件是,其憲法不應被解釋為否認任何公民應享有的特權和豁免,而沒有詳細說明這些特權和豁免是什麼,或者是否適用於自由黑人。

美國作為一個欠缺行之有年的自然邊界、源遠流長的族裔、宗教與文化一體性、造成威脅的強大鄰國等傳統國格基礎的國家,政治制度就成了團結與自我定義的核心。一名民主改革的倡議者便寫道,那些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們,被「置於維吉尼亞州奴隸的處境中」。投票權日益成為美國公民身分的象徵,這點即便在法律上不完全成立(畢竟選舉權的資格是由各州自行決定),在社會普遍的用法與認知上也已是如此。諾亞.韋伯斯特(Noah Webster)在其編纂的《美國英語字典》(American Dictionary)中提及到了一八二○年代,「公民」(citizen)一詞在美國已經變成投票權的同義詞,但在歐洲就沒有這個現象。當然,韋伯斯特這話說的是白人男性,白人女性自然是公民,但她們無從取得選舉權。除了緬因州這個例外,一八○○年到南北戰爭前加入聯邦的每一個州,都規定選舉權僅限白人男性,且隨著時間過去,原始十三州的某些州分也撤銷了黑人的投票權。在南北衝突的前夕,黑人男性之投票權無異於白人男性的地方,只有總共三十四個州裡的區區五州,而且五州都在新英格蘭地區。一位歷史學家寫道,將美國的政體—以及公民身分本身—視為白人男性的領域,變得「如此自然且必要,到了不證自明的程度」。

如亞歷希斯.德.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就曾觀察到,對平等的熱情激發了美國民主的生氣。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也就是所有人不論社會地位皆享有同等的法律權利,在南北戰爭前幾乎不存在。平等的信念與眾多形式的次等公民身分並存著。個人的權利取決於種族、族裔、性別與職業等多重因素。由地方法律、司法判決與風俗民情三者結合而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體系裡,內建了不平等的地位關係。在「普通法的法庭裡」,密西根州參議員雅各.M.霍華(Jacob M. Howard)在南北戰爭期間宣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根本無人知曉」。依照普通法對已婚婦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大部分有夫之婦的權利都是由丈夫代表行使。涉及主僕關係的普通法則對雇主與受僱者的權利與權力有著明確的區分。權利往往包含對他人行使權威的能力,例如奴隸主、雇主、父親和丈夫都可以這麼做。這就是為什麼重建時期的許多白人會覺得把權利延伸到非裔美國人身上,等同於奪走自身的權益。

戰前的政治與法治論述將權利分為不同的類別,有些類別的權利不是由全體公民共享。最基本的一類是自然權利,就像是湯瑪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獨立宣言》中列舉的那些「不可剝奪」的人權。每個個體,只要她或他生而為人,就有資格享有生命權、自由權(儘管奴隸制的存在公然違反了這項原則),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往往被理解為個人有權享受勞動與社會階級晉升所帶來的成果)。第二類權利是民權,包括對謀求生計與保護人身安全至關重要的各種法定權利,如擁有私人財產、上法院、告人與被告、簽署合約以及自由遷徙的權利。這些是所有自由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各州可以對其進行限制。譬如已婚婦女除非先獲得丈夫的允許,否則不能從事大部分的經濟活動,也有許多州會在涉及白人的案件中限制黑人出庭作證的權利。再來就是政治權利。雖然韋伯的字典有不同定義,但從法律上來看,投票並非權利,而是特權或所謂「選舉權」。這種特權在美國任何一地,都是男性的專利,而且幾乎都是白人男性的專利。最後還有「社會權利」,這類無固定定義的權利包含各式各樣的私人與企業關係,且在政府的監管範圍之外。各種想擴張黑人權利的努力,都會遭到攻擊,反對者表示這將導致「社會平等」,意思是黑白男女將可以發生親密關係,跨種族婚姻也將成為現實。

在一八五○年代,隨著共和黨在北方崛起,成為要求遏止奴隸制往西擴張的地方性組織,民主黨便鍥而不捨地指控共和黨人偏好的是「黑人的平等」。雖說這本質上是政治惡鬥的語言,但到了一八六○年,大部分北方的共和黨員似乎已經認為自由黑人應享有自然權利與民權,不過支持黑人享有政治平權的共和黨員少之又少,支持他們享有平等的社會權利的人更是鳳毛麟角。在寫到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時,一八六○年的《紐約時報》明言共和黨內部有著大致的共識:「他宣告自己反對黑人的選舉權,也反對一切試圖讓黑人具有與白人同等的政治和社會地位的舉措,──但他堅定主張黑人應在憲法保障下,享有徹底的民權與個人權利平等。」

在二次建國的過程中,美國公民身分的新定義,連同不論種族的平等權利,被寫進了憲法裡。事實上,一名學者在近期提議,重建時期應該被重新理解為「公民身分的時代」。儘管如此,仍有許多重大障礙阻擋著想實現黑人平權理想的人們。或許是奴隸制最強烈遺緒的種族歧視,就是其一。另外一項阻礙則是行之有年的地方自治傳統,具體表現在各州於聯邦體系中的權威,以及地方政府握有的「警察」權上。在戰前美國法治文化中,如經濟、政治、私人等各式各樣的活動都受到地方政府與州政府的管制,它們想確保的不是平等,而是公共秩序、民眾的健康、安全,以及道德良俗。反黑人的法律只是限制乞丐、娼妓、遊民、移民等各族群權利的眾多法規的一部分。如前所述,普通法裡已經內建了不平等。只要公民身分繼續受制於地方的定義與管理,公民間各種可見的待遇差距就難以消弭。

在重建時期以前,聯邦政府在定義或保障美國民眾權利方面幾乎沒有任何作用。二次建國針對的大部分議題,過去都是由各州與市級政府處理。沒有哪個「政治理念」,費德列克.道格拉斯這位脫逃奴隸出身、後來成為著名的廢奴運動演說家寫道,「比各州控制自身事務的權利,更根深蒂固地存在於美國各地民眾的心中。」但許多共和黨人,包括道格拉斯在內,認為州權是僅次於奴隸制的開戰理由,也是「伸張普遍人權」之路上的阻礙,並希望能大幅度地削減州權。重建時期就是這個過程的關鍵時刻,原本等級分明、由地方主導的法治文化,轉變成一個(至少表面上)致力於實現所有美國人的平等,並由中央政府來保障這點的法治文化。「在我們已然經歷過的革命裡,」持堅定民主黨立場的《紐約世界報》(New York World)在一八七二年發表評論說,「人與人的政治平等被替換成了州與州之間的主權平等。」但把奠基於自治地方社群的法治體系替換成以個別公民與民族國家之間的關係為核心的法治體系,是需要長久時間才能實現的大業。即使二次建國改變了聯邦體系,存在已久的、對各州權威的尊重仍牽制著國家執法的努力,也為最高法院限制這些修正案效力的判決提供正當依據。

作者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歷史學系名譽教授,曾任美國歷史學會主席。投入美國南北戰爭與重建時期史、非裔美國人史研究超過半個世紀,是當代美國最有影響力的歷史學家與公共知識分子之一。
馮納以《重建:美國未竟的革命,1863-1877》與《烈火的考驗:亞伯拉罕.林肯與美國奴隸制》兩度獲得美國史學界最高榮譽班克羅夫特獎,後者更得到普立茲獎與林肯獎的殊榮。其他代表著作包括:《除了自由一無所有:奴隸解放及其遺產》、《美國自由的故事》、《誰擁有歷史:在變化的世界中重新思考過去》與《通往自由的道路:地下鐵路的隱密歷史》等書。


書名《二次建國:重塑美國憲法的關鍵時刻》
作者:艾瑞克.馮納(Eric Foner)
出版社:衛城
出版時間: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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