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憲政秩序與人民基本權的憲法法庭該覺醒了

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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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圖片來源:司法院官網

近有4件與憲法法庭有關的新聞在社會上都備受關注討論,似可看出不管是輿論或社會大眾都已經不耐司職守護憲政秩序與人民基本權的憲法法庭癱瘓將近10個月的現狀了。社會大眾的不耐,最後雖然會反映到2028年的立委選舉投票上,但現階人民恐怕會先將憲法法庭所剩8名大法官一起抱怨進去,因為這8個月來,由他們組成的憲法法庭所表現出來的作為,讓人感覺已屈從於藍白立委為報復憲法法庭於去(2024)年 10 月 25 日宣告他們聯手擴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主要修正條文都違憲,而於去年12月30日不顧法界反對,強硬黑箱三讀通過提高違憲宣告大法官決議門檻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停擺,受損最深的是人民

依司法院憲法法庭收結統計月報所載,截至今年6月底未結案件385件(8月8日最近公布的未結案件數降為348件),其中以人民354件最多,其次法院聲請21件,機關及立委各5件,人民聲請案件占比接近92%;如從2022年1月1日累計至2025年6月底所新收的7,589件,人民聲請案件也高達7,510件,其次法院聲請63件,機關聲請9件及立法委員7件,人民聲請案件占比接近99%(但此數據參考價值較低,因為有特定一些人不斷重複聲請、不斷被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這9個多月來屈從於前述《憲法訴訟法》第30條修正條文,不僅有負以人民占絕大部分的聲請人期待,更有愧於守護憲政秩序與人民基本權的職責。

前述4件與憲法法庭有關的新聞,依時間序,第一是自去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屆期卸任後,今年7月25日藍白立委再度聯手全部封殺賴總統第2次提名的7名大法官人選。在此期間,憲法法庭雖曾在今年5月分別受理民進黨立委對藍白立委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違憲聲請,以及監察院對其歲出法定預算被藍白刪減到機關無法正常運作的違憲聲請,但迄今遲未做出實體判決,如此形式上受理,實益有限,反而讓外界窺測憲法法庭已屈從於藍白修法提高違憲宣告門檻,只剩裁定不受理的功能,落得飽受「憲法駁回法庭」之譏。

第二是憲法法庭一件於7月30日裁定不受理的案件(114年憲裁字第73號裁定),罕見地有陳忠五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並有謝銘洋與尤伯祥等2名大法官加入,他們提出此份協同意見書的理由主要是「大法官行使其職權時,自應本於憲法守護者角色,忠於憲法且僅忠於憲法,…若憲訴法之規定有所缺漏或違憲疑義,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不應受牴觸憲法之憲訴法規定拘束(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已揭示此旨),否則不僅導致大法官於個案之審理程序違憲,甚至容任立法院藉違憲之憲訴法架空大法官之憲法審查職權,進而摧毀憲法上之權力分立架構。綜上,…本應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行審查聲請案可能適用之憲訴法規定之合憲性,進而決定是否受其拘束。」

陳忠五等三位大法官意圖力挽狂瀾

從上述理由可以看出這3位大法官於藍白立委兩度無差別封殺全部7位大法官提名人後,也已意識到不應再坐任藍白立委以立法權侵蝕司法權與摧毀民主憲政,想積極回應外界對憲法法庭的期待與批評,因而藉著提出協同意見書名義正式對其他5位現任大法官、立法院與社會大眾發聲。由此,也可看出這8名大法官內部對要否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拘束的意見仍分歧,兩位學者出身的陳忠五、謝銘洋與律師出身的尤伯祥等3位大法官仍居於少數,需要外界對給予憲法法庭更大的輿論壓力,協助這3位大法官扭轉情勢。

第三是7月26日第一輪大罷免藍營立委全數過關後,立法院法制局由局長郭明政領銜具名於8月4日公布一份名為《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的研究報告,認為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的效力不能等同憲法,不具憲法位階,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國會制定或修正之法律被宣告違憲後,得重新制定(修正)內容近似原有法律之見解。也就是說這份報告意在替藍白立委鋪路,並告訴社會大眾,過去大法官解釋與現今憲法法庭所做判決,立法委員不受拘束,可不必理會。

郭明政雖是官居立法院法制局長,但畢竟只是文官,提出此份違反憲法明文規定、三權分立與憲政秩序並赤裸裸介入政爭的報告,背後的目的,明顯是在為8月23日第2輪罷免投票之後,藍白即可肆無忌憚,恣意擴權(如重提法條用語略作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濫權背書與鋪路,正應了筆者在本專欄=〈可以失望悲傷,但不能停止前行〉一文中的擔憂與對賴總統與執政黨的提醒:「民進黨與賴政府有無深思台灣處境何以淪落至斯?接下來如何因應未來2年多可能更加惡劣的執政困境(例如藍白立委變本加厲強行通過更多爭議更高的法案、預算刪凍得更誇張)與快速被拆卸的國防安全?」。

郭明政的報告完全是睜眼說瞎話

其實這分研究報告根本是睜眼說瞎話,一旦涉及台灣與中國地位時,國民黨都會毫不猶豫搬出來說嘴的《憲法》,其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79條第2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第171條進一步明定:「(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綜合來看,以現今制度來看,就是由大法官組成的司法院憲法法庭專責解釋憲法,人民、法院、機關或少數不同意之立法委員如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皆應也只能聲請憲法法庭審查與以裁判做成判斷,一旦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某法律違憲,依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這項法律即屬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此時,如立法院在三讀通過內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法律,依此規定還是無效(充其量再由憲法法庭依聲請快速宣告),無論如何根本導不出憲政體制下的國家機關立法院的「立法委員不受拘束」這種結論出來。報告中所稱「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其實才是立法形成自由(立法權)的濫用!

針對郭明政的報告,司法院於8月8日發表聲明指出依據釋字第185號解釋內容與《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其所為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此外,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也揭示,立法院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仍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雖然法理論述紮實,但著實有上駟對下駟之憾與秀才遇到兵之感。

大法官釋憲是基於憲法規定

其實大法官過去的解釋,除了司法院聲明提到的釋字第185號、釋字第662號解釋外,還有釋字第405號解釋也有相同意旨。縱使對於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實體判決是否具有「等同憲法的效力」學界尚有少數不同意見,但綜合《憲法》第78條、第171條與《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等規定,大法官的解釋與憲法法庭的實體判決有拘束全國機關與人民的效力,由此可進一步推導出立法形成自由不得逾越憲法與大法官的憲法解釋與「重複立法禁止」的誡命,應無可置疑。

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司法院翁岳生前院長(其學問與藍營立委翁美玲有天壤之別,又不若廖元豪經常被政治立場蒙蔽學術理性)早已經說明,我國憲法賦予司法院的「憲法解釋權」,與德國《憲法法院法》規定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僅有法律效力並不相同,郭明政的報告、政大廖元豪教授的「特殊見解」,充其量只是侍從於藍白政客、可用過即丟的衛生紙角色。

第四是憲法法庭於8月6日再度受理行政院對立法院三讀通過202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案的釋憲聲請,雖然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現有8名大法官本就可以做出單純受理聲請案的決議,因此,不少人認為參酌前述今年5月間2件受理聲請案卻遲遲未做實體判決的前例,憲法法庭此時受理行政院針對總預算案的違憲審查聲請,尚無法直接判斷憲法法庭會否擺脫《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的拘束,直接做出宣告違憲的實體判決。

期許八位大法官扛起護憲重責

筆者較樂觀地推測,歷經藍白立委兩次無差別全部封殺總統補提名的7位大法官人選(第2次在稍早前的7月25日),現任8位大法官是否繼續受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拘束的內部歧見,又已在7月30日由陳忠五、謝銘洋(代理司法院院長)與尤伯祥3位大法官藉著提出協同意見書予以檯面化公開,憲法法庭選在立法院法制局8月4日公布荒謬的研究報告後的8月6日決議受理行政院此一釋憲聲請案,是否又止步於形式上的單純受理而無實質效益?必定會讓其他5名大法官是否仍決定繼續受該法條拘束的壓力大增,此時的受理,未必沒有接下來憲法法庭將試圖擺脫《憲法訴訟法》違憲規定的拘束而進行實體違憲審查的可期待性與實質意涵。

總之,憲法法庭是司職守護民主憲政秩序與人民基本權最後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防線,立法院固然是國家機關,對憲法有忠誠義務,憲法法庭又何嘗不是國家機關,同樣對憲法有忠誠義務,過去已經當機癱瘓將近10個月了,是該覺醒善盡憲法守護神的職責了,尤其要呼籲陳忠五、謝銘洋、尤伯祥以外其他5位大法官,應該要有不計個人毀譽榮辱,勇於承擔守護憲法重責大任的擔當!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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