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憲法法院,最後辯論與最終宣判
|憲法法院最終辯論感想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憲法法院的彈劾審判迎來最終辯論,從一月十四日第一次辯論庭開始,終於來到二月二十五日為止的第十一次辯論庭,憲法法院給予雙方各兩個小時的辯論時間,被追訴人尹錫悅的最後陳述則是沒有時間限制。檢視雙方辯護律師的說法可知,國會彈劾追訴團準備相當齊全,九位辯護律師(李光範、李金奎、金璿烋、李原載、黃英民、張淳旭、金振韓、金二洙、宋鬥煥)在兩個小時內以論理的方式進行辯論。
①必須儘速罷免的理由、②內亂對軍方的影響、③反駁非法選舉、④內亂對未來世代造成的影響、⑤指出尹錫悅詭辯與在審理庭上的態度、⑥相當具有說服力的說明罷免尹錫悅是憲法、國民與歷史的要求,在內容上相當完整、邏輯清晰,每一位辯護律師都有其各自負責的部分,每一句都都值得作為憲法教育資料、甚至於是彈劾教育資料。最終辯論結束後,張淳旭律師跟記者表示「就像在答案紙上寫下所有知道內容的考生一樣」,之後就有新聞指出,張律師在大學考試中是全國第一的消息,果真是一位會做足準備、寫下答案的人。
另一方面,被追訴人的辯護律師就沒有各自負責的部分,在內容上幾乎毫無說服力,到第十次辯論為止所主張的①非法選舉、②混合戰、③和平的啟蒙令……等與緊急戒嚴發動要件等無關的內容作為辯論內容,其中最受矚目的是「我被啟蒙了」等等的主觀想法、或前後不同的自述。之後就是尹錫悅約七十分鐘的最後陳述,「如果能恢復職務,在剩餘任期內不會過於糾結……,會致力於修憲與國民整合」等與平時完全相反的陳述。
原本想著是否該將雙方陳述做個摘要,但看來是沒有必要,追訴人方的辯論內容簡潔、有力,可以直接截取原文,且因為是公開文書,所以不會有抄襲的問題,而被追訴人方連摘要的價值都沒有,就省略不談。
|恢復「用流血守護的常識與平凡的價值」
首先是引用鄭清來國會彈劾追訴委員長的最終辯論,關於罷免理由的摘要發言:
第一是被請求人尹錫悅違反憲法第七十七條規範的戒嚴條件,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總統在戰時、非常事變或該當情況的國家緊急狀態時,需要軍隊或用以維護公共秩序時,可依法宣布戒嚴」,十二月三日的大韓民國並沒有面臨戰時、非常事變或該當情況的國家緊急狀態,沒有動用軍隊、或維護公共秩序的必要,是和平的一天,以軍隊危及公共秩序的人就是被請求人本人。因此在戒嚴的宣布上,毫無疑問就是違憲行為。
第二是被請求人尹錫悅違反戒嚴宣布的程序正當性,憲法第八十二條「總統依據國家法律的行為,須以文書為之,該文書須經過國務總理與相關國務委員共同簽署,軍事相關亦同」,戒嚴法第二條第五項「總統於宣布、或變更戒嚴時,需經過國務會議審議」、第六項「國防部部長或行政安全部部長可經由國務總理向總統建議宣布戒嚴」,然而被請求人明確違反憲法第八十二條與戒嚴法第二條,戒嚴宣布時,並沒有經過正常的國務會議審議過程,根據國務委員的證詞,也沒有經過國務總理這一道程序,以及宣布開會、宣布會議結束、案件討論等等正常國務會議、簽署會議記錄的文件,這就是必須罷免被請求人的明白證據。
第三是被請求人尹錫悅侵犯唯一擁有可以解除戒嚴的權限的國會,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明示「經全體國會議員過半數同意提出解除戒嚴時,總統須解除戒嚴」,因此唯一可以解除戒嚴的機關是國會,意圖壓迫國會,以武裝兵力管制、封鎖國會,明顯違反憲法第八十七條、憲法第九十一條規範的內亂罪,明顯是紊亂國憲內亂行為。人們總是討論「國會秩序」,但國會內本就有維持秩序的系統,打破國會大樓玻璃、闖入的行為,不是維持秩序,而是壓迫與暴力,被請求人尹錫悅等於是紊亂國會秩序。
第四是被請求人發布違憲、違法的佈告令,戒嚴佈告令第一號明示禁止國會與地方議會、政黨活動與政治結社、集會、示威等一切政治活動,全面違反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就算是合理的戒嚴,也不可針對國會做出任何特別處置。
第五是戒嚴軍侵犯中央選委會、意圖逮捕、拘禁司法部主要人士的行為也都違反憲法與法律,不僅違反司法權獨立、更是違反三權分立的憲法精神,也就是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憲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憲法第一百零五條、憲法第一百零六條的憲法機關獨立精神,以及刑法第九十一條強迫或征服等方式致使憲法機關無法行使職權,該當紊亂國憲為目的之內亂罪。
|今日,我們都是民主主義者
接下來想要引用金二洙律師最終辯論的全文,金律師在二○一七年歷史性的朴槿惠罷免審判中,以憲法法院的裁判官身分作出罷免決定,因此是位相當熟悉憲法法院運作與彈劾程序的人,因此令人相當好奇金律師在憲法法院會說什麼,金律師引用《論語》解析「信用與憲法、論總統與信用」,引用於下:
孔子強調「政治沒有信用、猶如國家無法存立」,孔子強調的「政治是信用」一語,用今日的語言解析的話就是「憲法的信用、就是民主的信用」。
保護民主不是一件特別的事情,是極為日常、很平凡的行為,民主共和國就如同身而為人的尊嚴與價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良心的自由、輿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學術與藝術自由,以及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原則,憲法明示保護民主主義的這些原則,雖然平凡但卻是無比珍貴的權利,雖然我們認為是極其平凡的權利,卻不是理所當然能夠擁有的權利,因為這是許多人賭上生命、付出鮮血,才能守護這一平凡的民主價值。
這一份賭上生命奮鬥的價值,必須延續到未來,這也是歷史給我們的警告,當我們不守護民主,矮化、毀損民主時,終究會瓦解,為了守護我們平凡珍貴的日常,我們必須是民主主義者,也就是我們必須成為民主市民的一份子。
去年十二月三日被請求人宣布緊急戒嚴,就是要瓦解這些原則與權利,當民主共和國最高權力者襲擊這平凡的日常時,他就成為民主與憲法最大的敵人,稱在野黨為「怪物」、「民主的敵人」的被請求人,反而展現出其本人才是怪物、是民主主義的敵人。被請求人的行為,不僅影響他自身的信用,更是動搖了民主與憲法,以及國民信賴的平凡日常,如今必須要恢復共同體常識與普遍原則,以及對政治與憲法的信賴,這不是支持或是反對某一黨派,是為了大韓民國的民主共同體。
在憲法幾乎被瓦解的現實中,據說市民們找尋憲法法典、閱讀並寫下筆記,呈現出對這一局面的悲傷與挫折,但同時也可以讓市民更深刻的理解民主與憲法,可說是一段備受祝福的時間,因為我們看到大韓民國的未來,當願意主動閱讀憲法的市民越多、我們平凡美麗的日常生活就不會被蹂躪。
尊敬的裁判官們,我們今天齊聚在此就是要審理是否彈劾侵害民主與大韓民國價值的權力者,關於這一部分已經檢視完畢,一個人說他不忠誠於人,但他卻要求忠誠且一心一意做出踰越常識的行為,同時在手掌上寫上「王」字,喜悅的享受閱兵、稱讚歷代獨裁的總統,不僅沒有遵守或守護憲法,更是破壞憲法的人,他成為總統之後,讓全體國民感到相當恥辱。
本代理人敢說,目前是大韓民國民主憲政史上的最大難關,這一審理是要守護民主與憲法的審判、是大韓國民存立的審判,我們相信民主的價值、並要守護這一價值,今天我們都是民主主義者,請務必要罷免被請求人,總統尹錫悅。
|被汙染的憲法話語權與風格,應該回到原位
當天最受矚目的是張淳旭律師的辯論,他提及透過一二三戒嚴時起身對抗的市民,感受到的「栩栩如生的憲法」。
一二三的緊急戒嚴瞬間摧毀一九八七年民主化之後一步步累積而來的民主共和國果實,是一次魯莽且相當危險的挑釁,然而被請求人卻忽略這一點,強行宣布戒嚴,在這一過程中,看到我們的國民以身體抵抗、守護民主,令我感覺到不知何時,民主的DNA已經深刻印在我們主權國民的身上,挺身而出守護被被請求人丟棄的憲法,在緊急戒嚴宣布後,為了抵抗破壞憲政的權力者,紛紛前進國會,讓我們真實感受到大韓民國主權在民、所有權力皆來自於國民的憲法第一條活生生地佇立在眼前,真是令人感動的一幕。這一天我們真實感受到栩栩如生的憲法,這一經驗也讓我們深信,即便往後再次遇到妄想獨裁者、或是嘗試破壞憲法者時,這就是我們能夠守護民主共和國的原動力。
張淳旭律師嚴厲批評被請求人一路以來的言行,都與其實際意義相反,並表示必須導正那些被扭曲的用詞。
被請求人一方面毀損自由民主、一邊說他守護自由民主,在破壞憲法的瞬間,說他守護憲法,這汙衊了美麗的憲法用語,以及憲法性格。
我最喜歡的歌有一句歌詞是這樣描繪的「世上的所有風景中,最美麗的風景就是所有事情都回歸原位的風景」,誠如這一句歌詞所說的回歸原位,我們都希望能夠儘速回歸平凡的日常。
我認為第一步應該要先恢復被當權者汙衊的憲法文字,讓憲法回覆他原本的崇高地位,希望在這一事件的彈劾決定文中,可與國民一同找出被申請人汙衊的憲法用語,讓憲法得以回到他原本的位置,謝謝。
張淳旭律師的辯論內容獲得一致的好評,在臉書也有多人引用分享。
「真的像詩人一般,沒想到學法律的人也能有這樣感性的一面,而這正是該有的正義,不是嗎?」(朴浩烈)
「沒想到在審判庭中的話語如此具有說服力,同時還保有品味與美麗。」(張正熙)
「可以從說話的樣子感受到他的品格。」(陸承哲)
正如張淳旭律師所言,我們都希望彈劾的結果,成為可以找尋被汙衊的憲法話語,讓憲法回歸原位的過程。
|遲來的正義
憲法法院在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最終辯論程序結束後,進入結案程序,可到三月底為止,都沒有任何消息。
在歷經解除戒嚴、國會彈劾追訴議決後,憲法法院的程序看似相對簡單,儘管尹試圖以各種藉口拖延憲法法院的審理,但憲法法院依舊依照程序走完審理過程,彈劾要件相當明顯、各種已公開的證據也都不需要歷經複雜的收集與舉證過程,原本認為憲法法院在二月二十日就能有決定,但在尹的拖延之下,將最終辯論的日期定於二月二十五日時,想著應該會與朴槿惠的彈劾程序時間速度相仿,朴槿惠的彈劾出爐日期是三月十日,那尹錫悅的彈劾出爐日期應該會落在三月十四日。
但沒想到到了那天還是沒有消息,因此期待可能是下週的三月二十一日,可到了這一天依舊沒有消息,這時傳來說有一位裁判官以程序有瑕疵拖延審理期間,又這樣過了一週,這一次的傳聞是可能是六比二、甚至於是五比三,就連無限三台的新聞都出現這一預測報導,毫無根據的傳聞蔓延,讓贊成彈劾的一方心生不安與疑惑,也讓反對彈劾的一方氣勢漸起,贊成彈劾的一方開始決議抗議、國會議員每日都從汝矣島步行到光化門,從原本的週末有示威活動,增加到平日也有,贊成彈劾與反對彈劾的人分別在光化門、市廳、安國洞一帶形成對峙,緊張來到最高潮,讓人們擔心西部地方法院的暴力事件會重演,更擔心會引發內戰。
為什麼憲法法院遲遲不宣布呢?難道是尹主張的事實與法律上有複雜的爭點,所以需要花一些時間才能達成協議嗎?可是憲法法院的裁判官都有數十年的法官經歷,憲法法院也累積不少彈劾相關的知識與經驗,若說是因為這個理由而延遲宣告的話,也太過於薄弱,所以是因為有其他政治變數、或說是在等李在明二審結果嗎?事實上我們無法得知是否有政治考量、也不知道影響有多大,但都覺得也不是不可能。只是大致上都會想到「延遲的正義就是拒絕正義」(delayed justice is the denial of justice)這句熟悉的名言,一天天煎熬地等待宣判的那一天。
|從歷史累積的成果與自我否定的分叉路
就在這樣令人窒息的情況下,我於三月十九日在臉書發表一篇名為「憲法法院的延遲判決,是在測試國民耐心」的文章。
憲法法院於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到三月十九日為止,依舊處於評議階段,比朴槿惠時花上更多時間,往後的相關日程也沒有一明確公告,一切都處於雲霧之中。
各種傳聞紛紛湧現,在這一步確定的時局中,許多人開始無法入睡,罹患了內分泌失調的睡眠障礙、呼吸障礙、憂鬱症,甚至於還有因極度壓力而導致帶狀皰疹的情況,無時不刻都帶著希望與焦慮的情緒。
國民在等待著憲法法院的宣告,也都忍著不對憲法法院採取直接攻擊,但國民的耐心已經快到極限,從可以理解「深思熟慮」到「延遲」,就快要到達「疑心」的地步了,沒有任何事由的拖延是對的嗎?
總統目前是內亂罪起訴中,總統任內有不接受刑事追訴的憲法上特權,但內亂罪例外,為什麼?因為總統的內亂罪是破壞韓國憲法、蹂躪憲法機關的絕對暴君作為,為國家的存立、為民主帶來致命性的傷害,應該即刻追訴、問罪才行,這樣國家才能持續生存、民主才能存活。當總統動員武力發動內亂,國民若要以民主守護者的身分反擊,就可能會形成內戰,因此一定要快速終結總統的內亂,才能儘速讓憲政安穩。
總統以違憲、違法的方式行使自身的權限(戒嚴權),就是最大的憲政危機,不可等待退任、應該儘速導向正常化才行,而憲法法院就是肩負這一責任,早一日解決憲政危機才對。
至於證據與程序方面又如何呢?尹的內亂比朴槿惠時還嚴重,證據相當明瞭,朴槿惠時因為涉及Mi-r基金會(Mi-r foundation)、K-SPORTS基金會(K-SPORTS foundation)、崔順實紊亂國政的檯面下的行為,需要透過偵查才能浮上檯面,因此同時需要特檢協助進行,但一二三內亂戒嚴在證據部分有戒嚴發動、佈告令、入侵國會、入侵選委會,還有總統電視演說明白揭露其意圖,主要任務執行者各自負責的部分,其證據也在刑事法庭上一一呈現,彈劾要件相當充足,不需要再有其他證據,就連國民也已經有了決斷,因此一月底作出最終判決已經是相當慎重的時機,沒有任何動搖的可能性。
真的有駁回、不受理的可能性嗎?動員軍警入侵國會、法院、選委會,這一等級的戒嚴都不夠滿足彈劾要件的話,就是憲法法院為總統破壞憲法的行為掛上免罪金牌,來日有人動員軍警、無情地掠奪政權時,憲法法院也只能旁觀。若作出駁回或不受理判斷,就是憲法法院否定自身身為憲法守護機關的存在,讓憲法法院的彈劾審判職權成為紙上談兵,會讓彈劾追訴從國會、彈劾審判從憲法法院移往國民投票的修憲議題浮現。
至今為止憲法法院都做得很好,在歷次總統彈劾的事件中,盧武鉉(駁回)、朴槿惠(核准)的彈劾也都與國民的意志一致,甚至於獲得憲法法院的決議比國會還好的評價,這些決定也幾乎沒有留下後遺症。因此大家都相信這一回憲法法院也會作出與國民意志一致的判決,畢竟憲法法院在憲法各項指標的判斷都有相當豐富的經驗。
憲法法院絕對不能輕忽憲政不安,以及國民的焦慮,要儘速作出決定克服憲政危機,接下才是國民的審判與選出新的民主政府,這不是要如何埋葬一位政治人物的問題,而是讓國民能夠做出新的選擇,繼續走下去的起點。
這裡提及的「睡眠障礙、呼吸障礙、憂鬱症、帶狀皰疹」不是比喻,事實上確實有周邊朋友有出現這些症狀,因而有這一感受才寫下的文字,國民感受到的焦慮不安與壓力,憲法法院的遲延,已經讓國民來到「耐心的臨界點」。
作者為首爾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教授。歷任法律與社會理論學會、韓國刑事政策學會會長。他擔任韓國刑事政策研究院院長期間,致力於發展人性尊嚴的刑事政策以及以證據爲基礎的犯罪學,並推動更名爲「韓國刑事.法務政策研究院」等,致力於擴大研究主題。
曾在司法改革委員會、法學教育委員會、法務部政策委員會、量刑委員會、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大法院)、法務.檢察改革委員會等機構中,積極推動司法、法務、檢察改革的制度化工作。亦曾參與法學專門大學院(Law School)、國民參與審判、公搜處的設立,並致力於矯正深夜偵訊等侵害人權的偵查慣例、推動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替代役制度,以及曾為廢除與阻止執行死刑而努力。
著有《百年的憲法》、《街人金炳魯》、《在殖民地法庭為獨立辯護》、《刑罰與社會控制》、《五一八審判與社會正義》、《陪審制與市民的司法參與》、《走過威權主義的刑事法》、《韓國刑事法與法治》等。另有針對民主化運動進行深度對談的著作《人權辯論的時代》(與洪性宇律師合著)、《這片土地上的正義》(與咸世雄神父合著)、《那裡總有他在》(與金正男合著)等。
編著出版的書籍包括《以人類尊嚴為基礎的刑事法、刑事政策與制度改革》、《韓國的公益人權訴訟》、《法曹倫理》、《再審.時效.人權》、《國民的司法參與》、《良心拒服兵役與替代役制度》、《韓國現代史與民主主義》、《正義之法.良心之法.人權之法》、《性少數者的人權》等。

書名:《超越戒嚴與內亂:法學權威給韓國與亞洲的12·3戒嚴周年啟示錄》
作者:韓寅燮(한인섭)
出版社:二十張出版
出版時間: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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