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誰害怕性別?:拆解性別恐懼的幻象》

【書摘】
98 人閱讀

第四章
川普、性與最高法院

目前看來,我們的分析尚未觸及當前關於「性別」的公共焦慮之中的關鍵議題之一:是否該將「性」理解為不可變動之物?性別之所以有問題,不就是因為它強加一種人造物至物質現實之上,並以虛假之物取代某種永恆真實之物嗎?事實上,「性別」一詞並不否認身體的物質性,只是詢問這物質性是如何被框構出來、透過哪些媒介呈現出來,以及這種呈現方式如何影響我們對身體的物質性的理解。有趣的是,要將「性」建構為不可變動之物,其實需要下好一番工夫。如果沒有將其奠立為不可變動之物,我們會認為「性」是不可變的嗎?這番奠立的工作是誰做的?在什麼歷史契機下做的?其目的又是什麼?我們應該要能輕易奠立「性」的現實,而對許多人來說,這無疑是「顯而易見」的事。但正如我們所見,大家對於「顯而易見」的意義並沒有共識。如果有人想奠立一種單一的意義,就必須把與其競逐的版本都給排除,而這無疑是否認科學史之中也有一系列不斷變動且充滿爭議的標準。

川普在其總統任期的最後幾週,試圖動員美國衛生與公共服務部,將「性」定義為一項不可改變的特徵,也就是說,以生殖器與出生時被指派的性為依據來看,人只有男性或女性兩種。他的重點不在於與某種「人造建構物」抗衡並奠立「現實」,而是意圖縮限法律對「性歧視」的適用範圍,使跨性別者無法根據《民權法案》第七章(Title VII)主張其因後天獲得的性而遭受歧視。若「性」只能在出生時被指派,或由某人所擁有(或曾經擁有)的生殖器來決定,那麼,跨性別者便難以主張他們遭受的歧視與「性」有關。川普更進一步主張,性別應只被理解為「性」,且單是訴諸固定的生理學狀態便足以在法律上決定「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美國衛生與公共服務部宣布,從現在開始,該機構僅依據一種極為限縮的「性」概念來審查所有歧視案件,從而抹除跨性別者、間性人、男女同志使用既有的反歧視法來以性為由主張其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美國政府提出了兩項評判標準:生殖器與「簡單明暸」(plain speaking)。「簡單明暸」有個耐人尋味的特色:無需說明。每個人都理應知道那到底是什麼。但若真如此,何須將這點與法律綁在一起?又為何要像許多批評性別的人一樣,把別種談論的方式視為「模糊」或「晦澀」?若看該政策草案,我們並不清楚究竟是應優先依生殖器來判定性,還是應透過「簡單明暸」來奠立生殖器的意義,但這兩者皆以某種難以摸透的方式共同運作。若預設這兩種標準之間不存在矛盾,那就無異於預設「身為男性或女性的『性』這個詞的簡明意義」能對應到以生殖器來決定的「性」。透過這種語意上的命令,川普政府企圖主張的是,無論是作為一種法律地位或社會現實,「性」這個概念都不能隨時間發生任何變化,也不認為「性別」這類詞彙能標誌出被指派的性與長期以來感受到的性別身分之間的差異。

這項政府聲明的發表時間非常特殊,但其目的卻未能達成。該聲明意在影響最高法院即將針對「博斯托克訴克萊頓郡案」(Bostock v. Clayton County)作出的判決──此案將決定一九六四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是否可保護同志與跨性別者免受以「性」為由的歧視。雖然川普顯然希望其新任命的大法官忠誠擁護他的立場,但並非所有人都按他的預期行事。川普政府內部對這計畫的優劣評判出現分歧,最終放棄了這項提案。川普之所以試圖將「性別」重新定義為「性」,並試圖透過生殖器與「簡單明暸」來確保「性別」的定義,其根本目的是要讓某些群體無法尋求任何措施來免於受到恐同與恐跨的傷害。我們至今仍不清楚的是,政府究竟是否認為這些原告本就不應擁有免於歧視的權利,抑或只是單純要他們尋求別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來主張其權利。政府是否在向那些歧視者發出訊號,告訴他們:他們有歧視的自由,且別人所說的歧視實際上是一種合法的表達自由?然而,可以確定的是,面對LGBTQIA+族群提出的進步法律主張,川普提出的挑戰是要爭奪「性」的定義權。什麼是性?什麼是性別?他的策略明確至極:若將「性」定義得足夠狹隘,跨性別者、酷兒、同志與間性人就會被排出此定義範圍之外,因而沒有遭受以性為由的歧視的問題。

官方聲稱「性不過就是性別」,藉此來保障歧視的自由。若成功主張這點,性別便沒有存在的必要,而歧視那些離開原初性指派的人則成為大家的自由。川普政府替無知者大開方便之門,不僅肯定恐同與恐跨都該在不受法律干預的情況下大幅茁壯,還認為不應保護這類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並使其遠離暴力。同時,政府也將會拋棄這些群體,任由他們遭受歧視。LGBTQIA+族群不被視為依法享有平等保護的人──嗯,反正他們本就不平等,且喜歡「簡單明暸」的人也不接受他們自我認同的方式。我們不需要新的字詞或詞彙,簡單明暸即可。但事實上,正是國家政策決定了什麼才是「簡單明暸」。我們可以問,這究竟是國家的話語,還是簡單明暸的話語?遭受攻擊的究竟是理論性話語,還是關於性別認同與表達的新詞彙?問題是否真的在於各種新的「說」的方式──包括新的性別自我定義形式──愈來愈頻繁地為人所用,並進入日常語言之中,挑戰了其文法(如複數代名詞「they」的廣泛使用)?若這些語言實踐逐漸為大家所接受,「簡單明暸」的定義也會隨之改變,甚至在某些圈子裡,這些新的「說」的方式可能會成為簡單明暸的語言。什麼才算「簡單明暸」?這問題因地區與歷史而定,因此這一切也都不應讓我們感到意外。

這裡的問題並不在於川普本人的心理社會構成──這是坊間許多人持續揣測的主題──而在於他在選舉年間如何吸引其支持者。如果他的目的是動員基督教保守派,那麼,模仿梵蒂岡的語言不失為一種精明的作法。川普試圖喚起那些希望以「性」取代「性別」的群體的焦慮與恐懼──這些人渴望活在一個第一次性指派就是唯一一次性指派的世界,並預設這類指派工作奠基的是清楚可見的生殖器差異。但要訴諸這種焦慮,就意味著要在喚醒潛伏於個人心中的恐懼之際,又生產出對新語彙實踐──這類實踐重新界定了生物決定論的「性」,亦即二元且不可改變之物──的新的恐懼。川普的策略,便是透過創造一種場合或場景來集結並強化這些恐懼。為了維繫他們所熟知的世界,或是繼續活在他們共同創造的幻想之中,右翼勢力便必須使「性別」重返「性」,並抹除兩者間任何可能的差異。對川普而言,這與其說是個關於如何區別性與性別的理論問題,毋寧說是種修辭操作,並藉由此操作來鞏固某種性的世界秩序,藉此穩固父權制與異性戀規範,並預設此秩序由白人規範所組織而成。他看似站在「科學」的一方,但此舉的真正目的顯然是為了凝聚其基督徒支持者。畢竟,福音派右翼亦將「性」視為自然秩序的一部分(某種版本的「科學」),而該秩序則是由神所創造且具有一定目的(神學),因此無需在科學與神學之間作出選擇。該政策同時也剝奪許多人追求性重置的權利──即便所有證據都表示,這是唯一人道的選項。這政策的目的是以「不可改變」為名,削弱各種形式的性別自我定義。這種「不可改變論」任意從彼此衝突的宗教、生物學與語言學模型中抽取自己所需的要素,毫不在意如何調和其矛盾。川普的支持者並不追究他的不連貫之處,因為,只要能確實否認某些族群的權利,用什麼手段都無關緊要。

令川普困擾的是,博斯托克案走向另一種詞彙的方向,其仰賴不同的語言模型,並肯定自我定義「性」的可能性。即使是如大法官戈薩奇(Neil Gorsuch)與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這樣根本稱不上最進步的法庭人士,也拒絕了政府的觀點。戈薩奇提出的一項論點是,若某人因表明或展現自己會受同性所吸引這事實而失去工作,這無疑構成歧視──因為若其吸引的對象是異性,便能保住工作。的確,博斯托克案表明,跨性別與同志皆能合法提出遭受性歧視的主張,而這則讓我們清楚知道,問題不在於穩固住「性」的意義,而在於決定「性」如何成為職場歧視待遇的要素之一。

在日常論述中──即便是在簡單明暸的語言中──我們或許會把性歧視理解為一種基於個人的「性」而行使的歧視行為。某人規定了你的性,然後依據這一規定來歧視。但事實並非如此。所謂基於性的歧視,意指在作出決定時參照了「性」,且「性」在這決定中扮演某種角色。這些人即便不知道性是什麼,也能作出種種跟性有關的預設,而在歧視行為中占上風的,通常也都是偏見式的理解。舉例來說,若雇主依據自身對某人的性的預設,而決定某人應獲得較低薪資或不適合擔任特定職位,那麼,重要的不是這些預設的對錯,而是這些預設或偏見在不平等待遇中扮演了一定角色。雇主的行為使「性」成為關鍵因素之一,並影響了與雇用有關的決策,進而產生了不平等的後果。重點不在於雇主是否正確理解某人的性,因為大多數這類的歧視行徑都作出錯誤的假設,預設被指派某個「性」的人就會長怎樣、有何限制或有哪些傾向(propensities)。「性」在此並非作為一項已被奠定的事實而發揮作用,而是歧視待遇中的關鍵構成。我們的任務是理解這種待遇如何形塑「性」,以及在這再生產不平等的決策過程中,「性」是如何浮現出來的。即便我們對「性」的定義有所不同,我們也能確立性歧視的存在。我們僅需理解在特定歧視行徑中,性是如何被援引與形塑的,也就是說,偏見式的理解如何導致歧視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性歧視的案例中,種種有關性的假設通常都是錯的。這些大多是讓我們無法公平看待某人的聘僱或待遇的刻板印象與錯誤認知。問題不僅在於這些決策使用了種種刻板印象,更在於種種對「性」的指涉(無論是真是假),都無法在這類決策中占有正當的地位。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依據的是性歧視相關判例的歷史,其聚焦的並非「性」的存有論地位,而在於種種關於性的預設是如何在各種導致不平等的決策中運作。最高法院實際上要求我們接受性歧視議題的挑戰,並重新導正我們平時的性論述,並隱約駁斥川普的衛生與公共服務部提出的「簡單明暸」論:

雇主主張,在日常對話中,基於同性戀與跨性別身分的歧視並不被當成性歧視。如果被朋友(而非法官)問及自己為何被炒魷魚,即便是今天的原告也可能會說,這是因為自己是同志或跨性別,而不是因為性。

然而,判決進一步指出:

要構成基於同性戀或跨性別身分的歧視,雇主必須因職員的「性」而蓄意差別對待某職員,而若雇主因某職員的同性戀或跨性別身分而刻意懲罰之,便違反了《民權法案》第七章。……以上述理由而歧視員工的雇主,不免在其作出決定的過程中訴諸「性」。

 

實際上,歧視行為的成立並不取決於雇主是否了解員工的性,僅在於是否有證據顯示其人事決策是根據「基於性的規則」(“sex-based rules”)──亦即預設不同性的人應從事(或能夠從事)不同工作──所作出的。說這些規則是「基於」性,並不代表這些規則是源自性,而是說,這些規則是源自種種跟性有關的觀念(偏見或常規):性該如何顯現、什麼性代表了完成什麼工作的能力、男女做同一件工作有什麼不同的價值。這些基於性的規則本身並不能為歧視行為提供依據或正當性,反倒正是性歧視法所要對抗的問題。這類基於性的規則不應干預雇用或升遷決策,因為其中充滿對外貌、自我定義與能力的規範性期待(normative expectations),而這種種因素不該在職場待遇中扮演任何角色。在這點上,最高法院的立場非常明確:「若雇主蓄意制定一套以性來決定雇用決策的規則,不論其是否了解應徵者的個人情況,均已違法。」換句話說,當「性」是以一種規制化或「與規則綁在一起」的方式運作,而這些規則本身便不公平且將偏見給正式化之際,問題根本就不在於「我們如何定義自己的性」。

作者一九五六年生,美國後結構主義學者,研究領域為女性主義、酷兒理論、政治哲學與倫理學,被認為是「現代政治理論中最有影響力的聲音之一」和「最有影響力的女性主義理論家之一」。

一九九三年起於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修辭學與比較文學系任教,並於一九九八年開始擔任比較文學和批判理論學程的Maxine Elliot教授,也是歐洲高等學院的漢娜鄂蘭教席。
其研究範圍廣泛,涵蓋文學理論、現代哲學小說、女性主義與性別研究、十九至二十世紀歐洲文學與哲學,以及政治、暴力批判、戰爭、倫理等議題。
著作包含《性/別惑亂》、《身體之重》、《消解性別》、《欲望的主體》、《危殆的生命》與《非暴力的力量:政治場域中的倫理》、《戰爭的框架》等。


書名:《誰害怕性別?:拆解性別恐懼的幻象》
作者: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
出版社:麥田
出版時間:2026年2

留言評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