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開除李貞秀黨籍見不得光的真正原因

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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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文作家蕭瑩燈製作之梗圖。圖片來源:翻攝自蕭瑩燈臉書

毫無意外,民眾黨中央黨部於4月13日下午召開中評會,依該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32條、第36條,決議開除李貞秀黨籍,並立即生效。意外的是李貞秀一反先前「要黨中央給『誠意』,才會願意退讓。」(引自《鏡週刊》報導)的態度,受訪時直接表示接受開除黨籍處分,不會提權利救濟的訴訟;14日再上政論節目火力全開,既明確否認要錢,更直嗆黃國昌「偽君子」、「一派胡言」,並要求公布完整會議錄音檔,雖未改不進行權利救濟的決定,但直接公開攤在鏡頭前,不僅之前在時代力量內鬥順風順水的黃國昌踢到鐵板,民眾黨恐怕也更難滅火。

民眾黨開除李貞秀四理由,前兩者才是重點,但虛無縹緲

民眾黨會後所發聲明稿強調「本案事證明確」,李貞秀「行為已嚴重侵蝕政黨政治之誠信原則,更愧對支持者對本黨之託付,損害政黨清廉品牌與社會信賴。」此聲明稿所列4項理由如下:

1、諸多言論與行徑嚴重影響黨聲譽、破壞本黨和諧。
2、連續性違紀。
3、視國家公職與支持者之託付於無物:受處分人於2026年4月7日會議上明    確將「辭任不分區立委」作為對價,要求獲取特定金額補償,嚴重毀損國   家公職之倫理。
4、嚴重違反黨紀與政治倫理:經陳清龍總召規勸,說明不分區立委之公益性    質與應盡之義務,受處分人仍堅持以「獲取金錢」為辭任不分區立委之前   提。

如果仔細加以檢視,便可知道第3、4點其實是將同一件事實理由刻意拆成2點,但至少形式上是「具體事實」;至於第1點「諸多言論與行徑嚴重影響黨聲譽、破壞本黨和諧。」與第2點「連續性違紀」,都完全沒有具體的人、事、時,也未曾說明這些人、事、時究竟如何嚴重影響該黨聲譽、破壞該黨和諧?真正有趣、值得玩味的,是這些純屬定義性模糊字眼的理由卻放在前面,不啻昭示了隱藏在背後的真正原因,民眾黨覺得比第3、4點更加重要,但卻又都難以宣之於口,才會出此下下之策。為杜悠悠之口,民眾黨應勇敢地盡快公布完整的開除李貞秀黨籍處分書供社會大眾檢驗,呼籲已經與黃國昌撕破臉的李貞秀也應提出此一要求。

真讓民眾黨對李貞秀下手的有兩大因素

其實明眼人都知道,李貞秀之所以被開除黨籍,真正原因只有2點:

一是李貞秀日前在直播時指稱新竹市長高虹安收受創黨主席柯文哲700萬元,引發黨內眾怒。高虹安雖聲稱「都是子虛烏有、並非事實」,並強調「民眾黨對她選舉的贊助,都是依法撥付的政治獻金,有匯款紀錄並如實申報」。但日前柯文哲貪瀆案的判決書也已揭露在柯文哲的神祕Excel檔中,恰好有2筆與高虹安有關的記載:一筆是「王令麟500」,另一筆是「謝國樑200」,日期都是「2022/10/1」,特別的註記是「用途高虹安」與「用途高虹安琬惠」,而經手人都是「邱佩琳」。

將這2筆出自柯文哲神祕Excel檔的記載,對照王令麟與謝國樑都曾作證承認各自捐款給柯文哲500萬元、200萬元,可知李貞秀直播所言完全屬實,而且這2筆總共高達700萬元的金流,也完全沒有出現在高虹安的政治獻金申報資料上。引發民眾黨內眾怒的原因,並非高虹安所稱「都是子虛烏有、並非事實」,而是李貞秀所揭露的醜陋事實讓民眾黨非常難堪而且難以辯駁。後來《鏡週刊》又進一步揭露當年吹哨高虹安貪墨助理費案的眾多檢舉函中,李貞秀也是檢舉人其中之一,對於民眾黨的眾怒,勢必火上添油。

二是台北地檢署對徐春鶯的起訴書清楚揭露李貞秀就是中共藉由徐春鶯安插在民眾黨的不分區立委內線,這也間接說明了柯文哲當選台北市長之後,開始在不同場合多次講出「兩岸一家親」,不無可能即是因為已被滲透、吸收或談好條件。民眾黨快速開除李貞秀黨籍,拔除其不分區立委資格,毫不意外,但絕非幡然悔悟,不過是斷尾求生,冀望能繼續欺瞞小草而已,唯一令人好奇的是,有無事先輾轉徵得中共點頭?

不幸的是,以上兩點真正理由對民眾黨說最為重要,卻都不能公開對外講(或承認),於是才會用第1、2點的泛泛之詞敷衍黨員與社會大眾。此外,民眾黨引用的處罰依據也很值得玩味,該聲明稿稱:「依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三十二條: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之處分、以及第三十六條:黨員之其他違紀行為,得依情節輕重,經出席中央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回頭看前述開除李貞秀黨籍的4點理由,完全沒有提到李貞秀有何不配合或違反黨團議事運作的具體事由,何況李貞秀自今年2月3日繼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迄今才短短70天,縱使曾「違反黨團議事運作」,究竟有幾次?情節有重大到需用最嚴厲的「開除黨籍」加以處分?所謂「其他違紀行為」具體所指又是什麼?在「依情節輕重」處罰時,其情節又有何重大到需以最嚴厲的「開除黨籍」加以處分?也完全看不出來。

至於實屬同一事實理由的第3、4點,其實是爭議事件發生時,雙方檯面化處理前協商過程的對話內容,正如法律糾紛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前的試行和解,不問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各自提出的條件如何,如果無法促成一致的協議達成和解,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後,雙方在調解過程各自所提條件、討論內容都不能也不會成為法院審酌的事項。

李貞秀或許可惡,但黃國昌更為可恥

但民眾黨總是能一再跌破社會大眾的三觀,直接把私下協商過程聲稱是李貞秀所提出辭不分區立委的條件(李否認),拿出來當作開除黨籍的理由。李貞秀如真有提出金錢補償,也許無恥,但黃國昌運作下的民眾黨將私下協商的內容公開(可能還是假資訊),並用做開除她黨籍的理由,無恥程度恐怕遠勝真有要錢的李貞秀。

其實民眾黨真正最適合用來處罰李貞秀的條文,是該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的第22條前段規定:「本黨黨員擅自召開記者招待會或散發傳單,或於電視媒體、電台廣播、政論節目、網路節目、社群媒體及社交群組等,直接做不實之人身攻擊本黨黨員或本黨,致相對人之名譽受損者,應予停權二年以下處分。」此規定所要處罰的行為樣態,與李貞秀引起黨內眾怒的情節完全相符,問題是李貞秀直播的言論,有台北地院判決書可佐證為真,加上最多只能處罰停權2年,加上台北地檢署對徐春鶯的起訴書已經清楚指出李貞秀是民眾黨接受中共安插的不分區立委,面對外界質疑,民眾黨雖無法承認,但如只停權2年,勢必無法止血,只能棄而不用,再無其他更適合的條文之下,勉強找出來的第32條、第36條規定,卻需要許多具體的行為事實來涵攝,而非想當然耳,且參酌比例原則概念,還必須說理李貞秀所犯行為樣態的情節,已經重大到不得不用最嚴厲的「開除黨籍」處分來處罰。

以上這些法律分析,如李貞秀用來進行權利救濟程序,參酌之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對付不分區立委兼立法院長王金平的案例,民眾黨與李貞秀鹿死誰手尚未可知,但李貞秀第1時間即完全接受被民眾黨開除黨籍的處分,箇中是否有其他不為人知的幕後操作或協商?隔天上政論節目否認要錢,並公開反嗆黃國昌「偽君子」、「一派胡言」,並要求公布完整會議錄音檔,24小時內如此前恭後倨,且看似有恃無恐,又有無藏鏡人在幕後指使?黃國昌如何接招?可預期接下來仍將好戲連台,大家拭目以待。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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