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改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之戰略意涵

國防安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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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翻攝自日本防衛省・自衛隊YouTube頻道

一、前

日本盱衡周邊安全保障環境日益嚴峻,以及綜合考量國際協作精神的視點來看,日本國家安全難以獨立於國際社會之外,鑒於日本經軍實力,國際社會也希望日本能以符合國力的方式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基於主客觀因素,促使日本積極參與區域及國際事務,為國際社會的和平、穩定及繁榮做出較之以往更加積極的貢獻。

惟日本作為二戰戰敗國情況特殊,故其對限制武器出口及其應用方面,建基於國家安全保障戰略體制下,於2014年4月1日制定「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是替代原有武器出口三原則的新政府方針。然而當前安全情勢嚴峻,日本必須針對國內外安全情勢,嚴密檢視相關規定,避免自我設限,讓日本國家安全陷入困境,基於這樣的認知,早有修訂該原則呼聲。

日本眾議院於2026年2月8日改選,執政的自由民主黨(自民黨)大勝,成為修訂該原則的催化劑,自民黨於3月彙整修改「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的運用指針建議,並提供日本政府參考。日本政府於4月21日在內閣會議和國家安全保障會議上修訂「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及其運用方針,廢除過去僅限於「救難」與「運輸」等用途的「五類型」限制,原則上將允許出口具有殺傷能力的武器。本文分從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修改該原則及其運用方針、戰略意涵及政策建議等面向,析論如後。

二、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

基於日本的國防預算有不能超過「國內生產總值」(GDP)1%的不成文規定,2014年制定「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使日本的武器出口長年處於事實上不可能的狀態。受限於前述原因,日本製造的武器生產僅限國內使用,難以形成一定經濟規模,故武器發展受到限制。此三原則包括明確禁止武器移轉的情況、限制可以允許移轉的情況、確保移轉項目的妥善管理,相關要點摘整如表一。

表一 日本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
原則內容
明顯妨礙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時,
不移轉(出口)防衛裝備。
● 該移轉違反日本國政府締結之條約或其他國際協議規定的義務。
● 該移轉違反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規定的義務。
● 成為向衝突當事國(發生武力攻擊後,為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被聯合國安理會採取措施的對象國)的移轉。
● 若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則不允許向海外移轉防衛裝備。
對允許移轉的情況進行限制和嚴格審查。● 有助於積極促進對和平之貢獻、國際合作。
● 有助於保障日本安全等情況,並在確保透明性的同時進行嚴格的審查。
進口方將防衛裝備用於目的以外或向第三國移轉時,須獲日方事先同意並置於妥善管理之下。● 作為原則,接受國政府有義務在目的外使用或向第三國移轉前徵得日本政府的事前同意。
資料來源:日本網及其他媒體

三、修改該原則及其運用方針

修訂過後的運用方針中,廢除包括救難、運輸、警戒、監視、掃雷在內的「5類型」規定,且具備殺傷能力的「武器」原則上可以「移轉」。至於武器是否可「移轉」,則交由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針對個案進行審查,而做為制衡措施,「移轉對象」限定為和日本簽署《防衛裝備品及技術移轉協定》的18個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典、印度、澳洲、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蒙古、越南、泰國、新加坡、孟加拉及阿聯)。此外,原則上禁止向正在發生戰鬥的國家出口武器,但若是有「基於安全保障上的必要性且存在特殊情況」,則可以例外允許。此次修訂原則也代表日本生產的艦艇、戰機、飛彈等具備殺傷力的武器移轉成為可能,象徵日本安全保障政策的一大轉變。

未來日本一般防彈背心、監視雷達等低殺傷力裝備出口,可由事務層級官員協議決定;飛彈、戰車等高殺傷力裝備由NSC拍板;至於戰機、極音速滑翔武器(HGV)等更尖端、技術敏感度高的武器,除須NSC同意外,另須經內閣會議決定。

四、戰略意涵

日本修訂「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對於與日本簽署《防衛裝備與技術移轉協定》的18個國家,未來在武器裝備選擇上,又多了一個選項,4月21日日本內閣修改該原則,所突顯的戰略意涵,概可歸納如後。

首先,未來日本可向菲律賓、越南及馬來西亞等南海周邊國家提供艦艇或反艦飛彈,強化這些國家的防衛能力,進而分擔第一島鏈南端的防禦壓力,分散中國解放軍的注意力。此外,日本也可能提供與中國也有領土爭議的印度,以及與中國有潛在海上爭議的印尼(納吐納群島),其他高端武器裝備選項,強化東南亞盟友的遏制力,提升日本在東南亞的影響力。

其次,未來日本可放寬相關限制,讓日本能更深入參與美製武器的供應鏈與維修工作,以日本軍工業生產與維修能力,可作為美軍戰力持續的後盾,若台海及南海因中國解放軍挑釁發生衝突,日本將能更迅速地支援美軍的裝備損耗,補足美國現行工業生產力及維修能量不足短板,提升日美軍事一體化。

再次,未來日本防衛產業將從「內需」轉向「出口」,經由出口創造盈餘,有助於改善當前使用規模不大,致使成本居高不下,可有效降低武器生產成本並提升技術迭代速度。一個強大的日本軍工體系,本身就是對中國區域擴張行為的一種無形威懾,修改「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對軍事工業轉型帶來的威懾不容小覷。

從次,新規定允許援助「遭受侵略的國家」,雖然這主要參考烏克蘭模式,但在國際關係的操作上,這為未來極端情況下的國際支援留下政策彈性與想像空間。未來日本可綜合考量國際情勢,以及配合美國全球部署,開啟緊急援助先例,此種模式將擴大日本國際影響力。

五、政策建議(代結語)

日本內閣通過修改「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與我國雖然沒有直接關係,但對於強化日美關係、東南亞盟友防禦力、軍工政策轉型形成嚇阻,以及未來可能的緊急援助等,對整個第一島鏈將產生結構性影響,當然此影響也包括台灣,我國宜持續關注日本政策執行概況,相關政策建議如後。

(一)關注日本政府後續政策執行

日本政府已於4月21日修改「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及其運用方針,廢除過去僅限於「救難」與「運輸」等用途的「五類型」限制,未來日本對於相關武器裝備出口將大幅放寬。惟移轉對象限定為和日本簽署《防衛裝備品及技術移轉協定》的18個國家,我宜持續關注日本政府後續相關政策執行。

(二)尋求與日簽署類似移轉協定

日本分別於1967年訂立「武器出口三原則」,復於2014調整為「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2026年4月21日,日本政府進一步修訂該原則,大幅放寬武器裝備出口。未來其出口對象擬限定與日本締結《防衛裝備與技術移轉協定》的18個國家。基於我國與日本同為第一島鏈國家,兩國安全息息相關,與日本簽署《防衛裝備與技術移轉協定》雖然仍面臨中國的掣肘,但我國應持續向日本表達彈性處理與我國簽署類似協定的必要性。

(三)推動台日高端軍備研發合作

面對中國解放軍對第一島鏈的持續脅迫,我國與日本可謂生命共同體,兩國應推動高端軍備研發合作,提升第一島鏈整體防衛力量,創造台日雙贏局面。我國在戰機、艦艇、潛艦、飛彈、多管火箭彈、無人機、無人艇研產等,具備相當實力,日本在相關方面更是技術成熟與領先,奠定兩國推動高端軍備研發的良好條件。此外,我國高階晶片生產執世界牛耳,有助於日本發展尖端武器裝備。是以,台日在高端軍備研發合作,可以產生1+1大於2的效果。

參考資料
中文
一、王志心,中央廣播電臺,〈日本政府修改「防衛裝備移轉3原則」 原則上允許具殺傷力武器出口〉。
二、白石隆,日本網,通過「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草案的理由。
三、共同社,〈快訊:日本政府修改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
四、國防安全小組,思想坦克,〈日本將放寬武器出口之研析〉。
五、李浩宇,上報,〈日本安保政策重大轉向!允許護衛艦與飛彈等殺傷性軍武出口17國〉。
六、林鈺唐 邱春蓉,新唐人亞太電視台,〈自衛隊武器可賣盟友! 日本安保政策大轉向〉。
七、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自由時報,〈日本「修改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允許出口具殺傷力武器〉。
英文
1. Alain Servaes, Army Recognition, Japan Lifts Arms Export Ban to Enable Overseas Sales of Advanced Military Equipment.
2. Leo Lewis and Harry Dempsey, Financial Times, Japan lifts ban on lethal arms export for first time since second world war.
3. Michelle Ye Hee Lee, The Washington Post, Japan lifts post-World War II ban on lethal weapons exports.
4. The Japan News, Japan Lifts Ban on Lethal Weapon Export, Looking to Strengthen Defense Industry.

「台灣智庫」秉關心國防事務,編組「國防安全小組」,深入研究國防相關議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詳見思想坦克 Voicettank「國防安全」專欄),盼有助國防事務的改革與精進。未來「台灣智庫國防小組」將在既有基礎之上,持續擴大研究能量與提出建言,為國防事務改革做出實質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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