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黨猛提公投案意在藉價值對立加劇社會分裂

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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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

依目前見諸媒體,在野立院黨團將提出5項全國性公投提案,其中國民黨提出名為「反廢死」、「鞭刑入法」與預計提「重啟核電」等3案,民眾黨則提「移轉投票」與「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改善道安」2案。其中「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改善道安」案勉強屬「重大政策之創制」,由立院提案還說得過去;而試圖變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內容的「反廢死」公投,根本非屬可進行公投的事項,縱使公投通過,也將因違憲而無效、不能施行;至於涉及修法之「鞭刑入法」、「重啟核電」、「移轉投票」3案,只要由藍白個別立委或黨團直接提案修法,即可輕易在藍白合占多數、掌有立法權的立法院三讀通過,何須畫蛇添足提出此類「立法原則之創制」性質公投?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對照該法第1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依據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可知其第1款「法律之複決」,是指當立法院訂出與人民意志相悖的法律時,公民可以藉此項公投加以否決;第2款「立法原則之創制」,是指立法院怠於制定民意期待的法律或修正舊法時,人民可藉此項公投強制要求立法院依公投通過所創制的立法原則制訂或修正符合人民意志的法律。

換句話說,「法律之複決」與「立法原則之創制」這兩項公投,解釋上是專屬於人民的權利,再對照《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2條第2項第3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藍白本可直接制訂或修訂法律,竟畫蛇添足提公投

即可知第2條第2項第1款的「法律之複決」與第2款的「立法原則之創制」,因為已經擁有立法權的立法院,不僅可以直接制訂或修訂法律,對於已經過時或不服人民意志的法律也可以自行提案廢止,因此,限定僅針對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事項才可以提公投案,並特別規定無須再適用第19條「(立法原則)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規定。

上述法律邏輯與學理一點也不難,藍、白兩黨內都有不少法學素養不錯之人(也許翁曉玲、黃國昌不能算在內),不會不知曉,這兩黨刻意提出這些公投案,真正目的無非是將這些原本即具高度爭議性、價值觀壁壘分明的議題,藉由公投提案進行社會動員,來加劇台灣內部的價值對立與社會分裂。而加劇台灣社會分裂,正是對岸中國當前最想要的情況。

以下就前述4項明顯違法的高度爭議議題公投提案,逐一詳加分析如下:

1、「反廢死」公投

台灣應否廢除死刑、應否繼續執行死刑,社會上一直存在非常兩極的看法,也因而爭議性極高,尤其每逢發生慘重刑事案件時,價值觀與情感便再遭逢一次嚴重撕裂,國民黨提出此一公投,用意無非再次加劇台灣社會的撕裂。其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已明白揭示:「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此部分並未違憲,因此無須修法廢除死刑,認為違憲的是「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另外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各級刑事法院「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此憲法判決意旨固然提高了法院判決死刑的門檻,但並非廢除死刑。

「反廢死」公投的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應侷限於一致決』之政策」,內容僅是降低判決死刑的門檻,與反廢死無關,又一項名不符實的公投提案。雖然表面看似重大政策的創制,但憲法判決據憲法位階的效力,且屬司法判決範疇,並非立法院可蠻橫干涉,此公投雖已在6月26日立法院會逕付二讀,但未來縱使公投通過,也屬無效。

2、「鞭刑入法」

其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的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也就是要針對其所列罪名於刑法原本刑罰種類中增設「鞭刑」一項。

這種刑罰種類,根本是人類文明退步的野蠻產物,如公投一旦通過,過去台灣努力成為世界人權進步典範國家的榮耀,將一夕變色,倒退至野蠻國家的恥辱。更何況此一公投單純屬刑法的增訂事宜,原本即屬立法院固有職權,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有此勇氣提出此一公投,為何不以更簡單、更節省人力、物力與預算的方式,直接提刑法修正案就好?刻意提此一公投案,包藏的禍心又是什麼?只為讓台灣蒙羞?比較有趣的是,此案於7月3日的立法院會投票逕付二讀,民眾黨8位立委並未直接投票支持。

3、「重啟核電」公投

此公投提案是由鄭麗文主導提出,目前尚未成為立法院正式提案,其主文目前所知暫定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提高核能發電占比,以確保國民健康、穩定供電、便宜電價、提升國防韌性及支持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看似重大政策的創制,但因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是《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的政府義務,要行政部門廢除「非核家園」能源政策或目標,立法院必須先行提出《環境基本法》修正案,廢止其第23條規定,並非單純提法律規定之下的「重大政策創制」性公投,即可解決。

何況台灣雖然在2025年5月17日因核三廠第2號機組營運執照屆期而成為「非核國家」,但實際上賴政府差不多已決定重啟核三、乃至核二,並一再聲稱不排除進一步使用新核能技術(其中有很多謬誤觀念,請參拙文〈不管是否重擁核能,再生能源不可拋〉),此一重啟核能公投的實質目的,說穿了就是落實國民黨的擁核神主牌,同時加深賴政府與40年來一路和民進黨並肩反核的團體與人民間的鴻溝,降低賴政府的社會支持度。

至於主文中偷渡的理由「提升國防韌性」更顯諷刺,國民黨如果真在乎國防韌性,怎會一而再、再而三地擋軍購預算法律案?至於AI產業固然用電需求大,但這些國際大廠需要的是再生能源,而非核電或褐電。

4、「移轉投票」公投

民眾黨今年4月提出此公投時,其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其適用範圍包含中央與地方所有選舉。6月26日主動提出修正動議,將範圍縮限調整為僅適用台澎金馬地區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全國性公民投票等全國性投票,如此一來,需在8月上旬經立院會議決通過,才有機會綁定年底九合一選舉一併舉行。

此公投的問題,仍在於並非公投通過,行政機關即可執行,還是必須進一步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才能真正付諸實行。換言之,要不要「移轉投票」?是立法院可以直接決定是否修法、如何修法,這原本即屬立法院職權,如果民眾黨認為正當、符合民意,直接提法律修正案並遊說國民黨支持即可,何須畫蛇添足另提公投?

以上公投提案一旦於立院通過,在實務操作面還會出現一些突兀的現象,例如賴政府曾於2025年1月執行過死刑,也未曾主張廢除死刑,更已公開宣稱要重啟核三、乃至核二,於「反廢死」與「重啟核能」這兩項公投案,是否適合作為《公民投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的「反對方」,並與民間團體搶同法反對方參與第17條第2項所訂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的席次?

也許藍、白兩黨會強辯說這些公投議題涉及高度爭議,何妨先舉行「諮詢性公投」探究民意,但藍、白兩黨果真在乎民意,豈會迄今仍遲遲不肯積極審竣今年的總預算案(原應在去年底前審竣)?為何拒絕審軍購預算法律案?為何一再否決阻撓攸關人民憲法基本權的大法官人事案?為何總是漠視外界聲音,動輒將自己所提法案逕付二讀?三讀條文又為何經常是以最高機密方式在三讀前夕才提出,讓委員無法事先審閱?

以上種種作為,如何看出藍、白兩黨會在乎台灣民意?更何況諮詢性公投應僅指民意機關以外的行政機關,為草擬法案或制定重大政策時所舉辦的意見徵詢性質公投,如《公民投票法》第14條第1項:「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之規定即屬之。本身即為民意機關的立法院,豈適用找藉口辦理諮詢性公投?

總之,以上4項公投提案,都涉及必須透過修法才能實現,而制訂與修訂法律,原本即屬民意機關立法院的核心職權,在野立院黨團卻猛提自始可以直接修法處理的高爭議議題公投案,其司馬昭之心,無非試圖藉此再次癱瘓年底的選務,並深化台灣內部價值觀的對立,加劇台灣社會的分裂,再配合中國認知戰,讓台灣人民難以瞭解重大事件的事實真相,難以理解重大議題的全貌、影響層面、所涉法律與人權理念、基本邏輯與學理,以弱化人民辨識能力與抵抗威權侵略的意志,不僅台灣人民應格外小心,賴政府亦不能輕忽待之。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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