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燒的生命:揭陽犬,亂世人,還有通往善良的長路

張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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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遭虐殺。圖片來源截自膳書

⊙張茵惠

「動物不是物(Sache)。」──德國《民法典》§90a,1990年修訂

2026年6月28日,廣東揭陽四名未滿14歲的小學男童以鐵絲勒頸拖行、木棍毆打、潑灑汽油焚燒方式虐殺母犬「旺旺」及三隻幼犬。全程拍攝並上傳至網路群組後外流,引發中國近年罕見的大規模公憤。

除了四名未成年男童的可能姓名與照片在網路轉傳之外,公眾人物也積極表態。中國演員杜江透過抖音呼籲立法的影片三度被下架,台灣旅中藝人陳喬恩微博發文亦遭刪除,香港演員馬浚偉、袁文傑亦公開表示呼籲中國應立法,儘管香港本身早有動物保護法。

中國美妝品牌在商場投放「抵制虐待動物,堅持有法可依」廣告,開始了企業表態先例。網友集資在旺角買下廣告牆,銅鑼灣出現手寫立牌。台灣也出現零星小規模的個人紀念行動,根據BBC中文網採訪,數名不願具名的台灣人分別購買了士林夜市、101大樓附近的廣告牆,呼籲正視此一事件。

7月17日,國際動物保護組織OIPA據稱「因為歐洲多國民眾陳情」,而決定致函中國政府與使館。另有逾7,800人連署,呼籲與揭陽供應鏈有往來的國際企業進行道德審查。中國網路上也有聲浪呼籲「抵制揭陽農產品」。

這算是世界級的事件嗎?嚴格來說並不是。上面提到的這些哀悼、圍觀、抵制,若不是發生在泛華語區域,就是明顯是透過居住在歐美的中、港裔僑民的力量,促使國際動保組織介入。

香港與台灣之所以不成比例的大幅出現在揭陽虐犬案相關外媒報導中,不過是因為緊密的地緣與連動的語言文化,使兩地成為完美的「情感外溢載體」。這些溢出的情感非常可能是真的,但「容器不是原裝」,也同樣真實。它迂迴的說出了某種真相:即便是如此「非政治」的事件,採訪到願意說話的中國人還是比較困難,採訪到願意說話的香港人與台灣人相對容易。

在這些樸素、真誠的悲痛之中,藏著深刻的諷刺弔詭。我們難以區辨究竟哪件事情比較奇怪,「是沒有任何一個買看板的台灣人願意用本名受訪」?還是「外國媒體必須採訪早就有動物保護法的香港跟台灣,來獲取中國動物處境的意見」?

犯了不存在的法,去不存在的學校反省

關於受害犬隻,據報導是揭陽坪埔村村民共同投餵長大的哺乳期流浪母狗。換句話說,儘管村民讓母狗不至於餓死,但也沒有人真的為這隻狗負責,這是一種無人負責任的半放養狀態。

正是因為「沒有主人」,且中國也「沒有防止動物受到虐待的法規」,讓四名男童得以虐殺「旺旺」與牠的三隻小狗而沒有後果。沒有主人的狗,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不僅純粹就只是「物品」,甚至還是「沒有所有人的物品」,無論用什麼方式予以殘酷的破壞,都不犯任何一條法。這就是事實。

因此,儘管哀悼「旺旺」的中港台網友部分嚴重激憤於「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制裁」以及「矯治制度的不足」,但他們一開始就搞錯重點了。這根本與這些男童的年紀沒有關連──他們不管幾歲,殺害一條無主的狗,在現行中國的法律制度中,都不違法。

更有甚者,中國政府的官方說法,假設屬實,反而疑似違反人權:廣東地方政府的動作其實很快,事發兩天後,6月30日新亨鎮政府就已通報,教育部門表示會加強學生教育,督促家長落實監護責任,四名涉事人「均已送專門學校教育」──根本「不犯法」的行為,究竟依據什麼把涉案孩童「轉送專門學校」再教育?依據人們的「感覺」嗎?

因此,當後續有中國網友質疑當地根本不存在所謂「專門學校」,懷疑涉案孩童並未被懲處,而地方政府沉默不予回應,僅一再宣告「請勿網路暴力轉傳涉案未成年人資訊」時,事情變成了卡夫卡式的連環荒謬:

民眾要求政府針對「根本不觸犯該國任何法規的行為」對未成年人施加懲罰,政府疑似虛構了一種「不存在的懲罰方式」來滿足民眾的憤怒,民眾指出這種懲罰根本不存在,政府不回應,於是民眾無視人權到處轉傳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政府再警告民眾不可以施予網路暴力。

犯了不存在的法,去不存在的學校反省,有什麼奇怪的嗎?

脫落於共同體之外:無主的犬 VS.無主的孩童

事實上,殺害旺旺的四名男童,與旺旺的處境意外的類似。

揭陽是個廣東的中級城市,但在地人口遠少於戶籍人口,青壯年人口紛紛前往深圳等地工作。下轄的新亨鎮坪埔村更是如此。根據報導,這四名男童是典型的「留守兒童」,父母在外地工作、甚或早已離異,未能徹底負起陪伴與教養的責任。他們跟旺旺一樣,有一口飯吃,有個地方睡,但沒有人引導與保護,差別不過是,人類在中國法律裡「理論上不是物」。

當新亨鎮政府表示已「責成家長落實監護責任」,聽起來有些諷刺。他們沒有提出任何結構性的對策,只是把問題壓回個別父母身上。但難道事情演變至此,只跟家長有關嗎?家長又究竟要怎麼落實監護責任?把外地的工作辭掉回村子裡種水果?

迄今為止,無人討論的,是男童們為什麼如此殘忍的殺害一隻全村共養的動物?前面提到,真正的關鍵在於:「旺旺是一個沒有實質監護人的生命。」就像流竄在街頭上、父母遠在他鄉的男童一樣,無人看顧。

旺旺不只是狗,牠是全村社會地位最低的成員,最為脆弱,最無法自我保護。人類孩子們輕易就嗅到了這個階級位置,進而對其為所欲為。如果旺旺換成另一個人類孩子,無父無母、沒有親人,不會說話呢?

或許問題從來不在旺旺是條狗,所以被隨意處置。是什麼教會孩子不能殺人?是因為人命寶貴嗎?還是因為殺人會有後果?真正降低暴力門檻的,未必是受害者屬於哪一個物種,而是加害者是否相信:這個生命沒有人會保護、沒有人會追究、也沒有人真正把它當作共同體的一員。因此,即便殺害對方,也不會惹上麻煩。

這個議題之所以艱難,且不全然涉及物種本身,是因為在很多歷史時刻,極權統治其實莫不在告訴我們一個冷酷的判斷:「人類也不見得都是值得保護的」。

真正讓動物沒有完整的法律地位的,不是因為牠生來是哪一種物種,也不是因為牠們的認知能力高或者低,而是牠們沒有被鑲嵌在由人類編織出來的「政治共同體」想像之中。我們可能會以為,這是因為法律本身建築於以人類為唯一中心的社會網絡,但有時候,這種共同體裡面甚至「沒有全部的人」。

1933年,納粹德國曾經擁有世界最進步的動物保護法,動物被納入了共同體之中,但智能有缺損的人、精神疾患、某些族群,卻在同一個政權底下,被悄悄排除了。這帶來一個可怕的想像,有句話說:「亂世,人不如狗;治世,人也不如貓。」但你怎麼知道你的地位比較接近狗、還是接近貓,又怎麼知道現在是究竟是治世,還是亂世?

你不知道。

這就是問題所在。

從野百合運動、光州事件,到台韓動物保護法

這讓我們回想起,人類這個物種,究竟如何走到今天。我們在歷史上曾經經歷過類似的叉路,而從來沒有人能保證每條路都能抵達「良善之地」。

1988年,中國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分級保護,禁止非法獵捕,對違法捕殺、買賣野生動物賦與刑事責任。

1989年,台灣也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育法》,把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與「一般類」。保育類再細分為「瀕危」、「珍貴稀有」、「其他應予保育」,禁止非法獵捕、買賣、展示、加工,並且建立保育捐款制度與研究機構。

從1980年代末的時代斷面來看,無論立法理由是否有承認,事實上台灣與中國都在《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的壓力下,承諾保護野生動物不受盜獵與殘殺。這些法規的重心並不在於「動物的生命有其重要性」,而更像「有生物學價值的特定動物應盡量維持數量穩定」。

但真正的差異發生在十年後,1998年,在民間團體的長期倡議之下,台灣設立了《動物保護法》,幾經更迭,如今已保障包含犬貓等陪伴動物、一般經濟動物在內的所有動物,享有不受虐待、殘殺的權利。2026年的修正法案,更強化棄養罰則,並且刻意限縮了安樂死的武斷性,唯有符合特定條件時才能予以安樂死。更重要的是,在台灣,免受虐待與殺害的權利,並不是只有「有主人的動物」才享有。

直到今天,中國仍只有《野生動物保護法》,而無針對其他一般動物的全國性保護。

究竟中國的動物權付之闕如,是「摩擦性的」,還是「結構性的」?亦即,究竟這是偶然,還是必然?答案其實並不直觀。

若要討論中國的「無」,必須先討論其他三個東亞國家的「有」。

日本早在1973年便制定《動物愛護管理法》,是亞洲最早的動物保護法規之一。該法配合愛護動物的宣導活動進行,主張動物「擁有生命」(命あるもの),故此不得隨意殺害、傷害或虐待。相較於偏向科學描述的「生物」,「命(いのち)」這個詞彙在日文中本身就帶有更濃厚的倫理與文化色彩,也因此讓這部法規似乎有意捨棄了技術細節,而直接帶入價值的表述。

韓國在1991年通過《動物保護法》,這部法規成立的理由,是「動物是能感受痛苦的存在」。這句話遠比表面上更加涉及深刻的文化脈絡,因為「고통」(苦痛)一詞不只是生理痛苦,也涵蓋心理、存在性的痛苦,經常出現在文學、宗教、甚至日常語言中。殖民的歷史、民主化抗爭的歷程,都可以轉化為「苦痛」。因此,韓國《動物保護法》把「痛苦」作為倫理基礎,呼應了整個社會對「受暴記憶」的敏感。

同樣是九〇年代,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出現時機,與韓國有著歷史線性的重疊軌跡。

1980年光州事件、1987年六月民主抗爭,韓國社會被民主化浪潮撐開之後,公民團體力量逐漸擴展到環境、勞工、性別、動物等議題,才有了1991年的《動物保護法》。無獨有偶,正因為經歷了1987年解嚴、1989年野百合學運,台灣才能在1998年迎來自己的《動物保護法》,而幾次最重大的修正,也都發生在2000年政黨輪替之後。

若說中國政府是「刻意不制定動物保護法規」,似乎顯得牽強而且倒果為因。

中國不制定反虐待法,並非因為刻意遏制寵物經濟

認為中國刻意壓制動物權的主張,經常是建立在「寵物經濟會降低生育率、增強少子化」的論證上。但這種論證明顯欠缺證據。首先,「中國的寵物經濟根本沒有被壓抑」,它是這幾年少數還在成長的內需消費板塊,地方政府主動辦寵物展、拉寵物產業園。若壓抑寵物經濟的政策意圖真的存在,難道不該先看到「對產業本身的限制」,而非單單只是一部反虐待法的缺席嗎?

真正的近因,事實上可能更為簡單粗暴。制定全國性動物保護法,第一個出問題的會是中國政府自己。中國各地的犬隻管理、狂犬病防疫、市容整治,長年伴隨大規模的隨意撲殺行動。當國家其實是這個系統裡最大的施暴主體,究竟它幹嘛要立法來為難自己?

而結構性的遠因,則早已呼之欲出:動物保護,在東亞一直都是民主化的副產品。儘管動物權的進展並非在所有地方、所有時期都是「由下而上」,而常常有由上而下的案例,但台灣與韓國恰好是最完美的「由下而上」力量展現,因為政治鬆動了,NGO有了倡議的空間,才有餘裕去討論「如何在人類為主的共同體中,給動物找一個位置」。

無論是日本、韓國或者台灣,都沒有像德國、奧地利跟瑞士那樣,大張旗鼓的在民法或憲法裡,說「動物不是物」。但是,我們各自用例外的方式顛簸地證明,在這個社會裡,「一條狗跟一部腳踏車絕對不一樣」。

而追思旺旺的中國網友,要的大概也只是這個承諾:

「焚燒一條狗,不該跟焚燒一台腳踏車是一樣的。」

事實上,動物哀悼原本該是一種「低風險的情感政治」,因為它不直接挑戰政權,但仍能凝聚群眾。在旺旺死去四天後的7月2日,52歲的藏人洛嘎讓贊(Lobga Rangzen)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前手持雪山獅子旗自焚身亡,抗議中國剛於7月1日生效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但就我所知,沒有人為他買商圈的看板。

中國式的抗議有自己的語法。早在1996年,Kevin O’Brien就提出「rightful resistance」,他描述中國的抗爭長年是用體制自己的語言、要求體制兌現自己的承諾。而旺旺的哀悼者訴求事實上一開始就是「請國家立法」,呼籲的不是更多自由,而是要國家擴張管制,當然沒有理由第一時間下架這些言論,更有甚者,我們也能發現,最熱衷支持的人們,很多根本是「自稱沒有政治立場」,也根本上「不反對極權統治」的。

旺旺的哀悼行為能夠第一時間擴散,正是因為它在形式上不真的對抗政權。而這些哀悼終於被壓制,則是因為規模太大,牽動了中國政府的神經。而不是它的內容本身真的劈了什麼逆麟。

「無辜生命遭受不必要的痛苦」,這種情感遠比自由圖博更容易跨越族群、階級、政治立場。在威權社會裡,哀悼動物可能比哀悼人更安全,也更沒有自我審查的心理門檻。但即便是透明無色的情感,只要規模夠大,也會成為政治。於是我們會知道,那在火裡焚燒的,不僅是生命,更是我們通往善良的無止境長路。

作者為SAVOIR|影樂書年代誌總編輯。對法蘭克福學派而言,大眾社會是一個負面的概念。他們相信,大眾(masse)如同字面所述,是無知、龐雜、聽不懂人話又好操控的集合體,稱不上有精神生活,就算有也是被事先決定的。大眾社會帶來了流行文化,大眾媒體如果顯得低俗又墮落,是基於服務大眾社會的目的,或者他們本身也就只是「烏合之眾」,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專業人士。然而,在這些不登大雅之堂的流行樂、體育狂熱、偶像崇拜、實況主、網路迷因之中,我們卻還是能找到世界運轉的規則,並洞見人性企求超越的微弱燭火──為了這個原因,我研究大眾文化,我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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