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仁甫
AI偽造總統的聲音若引起效尤,恐動搖民主及自由基礎
近期台灣網路流傳以AI合成台灣賴總統的聲音及影片,引起保護政治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論戰,筆者認為若AI合成語音涉政治言論自由保護項目,除需要明白標示為AI合成,且須有合理性規範外,更不可讓第三人作為利用之可能性,而損害國家安全。
主因AI偽造已經能低成本、大規模複製,若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民主(選舉)、社會安全(醫療、食安、金融、氣象或天災等),讓閱聽者難以分辨真假,於查證前就轉傳,造成集體(金融或醫療)恐慌及資訊不信任的現象,甚至衝擊國家或社會安全,故亟須學習歐盟AI法規,建立AI應用者須遵守的透明性規範及義務。
歐盟把「AI透明標示」變成法定義務
這個月初(2026 年 8 月 2 日),歐盟依照《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第 50 條規範,發布《人工智慧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The 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要求AI的生成內容(或應用)提供者與部署者,應建立透明義務,此法規適用大意如下:
提供生成式 AI 系統者,原則上須使用AI生成(或改作)的文字、影像、聲音及影片須標記AI,包含人類及機器均可判別;而使用者深偽內容時,則須向接觸者透明揭露;當涉及公共利益、未經人工審核或編輯責任把關的 AI 生成內容(文字、影像、聲音及影片),也須負有標示義務。
其中,「人工智慧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有兩個規範重點,值得台灣推動AI透明政策及義務參考:
- 提供者:須提供AI產生和深偽(篡改)內容的標記及偵測規則;
- 部署者: 須確認符合AI生成深度偽造(竄改) 內容的標註規則。
台灣已有人工智慧基本法,但未完整
回顧我國已於今年初(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布《人工智慧基本法》,於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將「透明與可解釋」列為政府推動 AI 研發與應用的原則,並明定 AI 產出應作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並於第 5 條要求政府避免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法情事,並提供評估驗證工具。最後在第 16 條命數位發展部推動風險分類框架,協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風險管理規範。
由此了解,《人工智慧基本法》未明白規範民間業者或AI應用者亦須遵循「透明與可解釋」義務,僅只能依照此法第 5 條及第 16 條,由數發部針對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再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之,相較歐盟 AI 法規對於生成內容透明治理模式,仍顯不足。
數發部建立台灣版「AI應用透明合規及實踐準則」
建議我國數發部應將AI基本法第 16 條授權當作規範起點,進而採納歐盟《人工智慧生成內容透明度實踐準則》(如下表1所示),主要建議如下:
⑴建議數發部同國科會、通傳會、法務部及選務或相關機關(構),明確區分AI生成內容提供者及內容部署者(含平台媒體)的責任,當該內容涉難以分辨深偽音訊或影像,且危害社會安全(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時,原則上應於產製端嵌入機器及人眼可讀標記,並於展示時,能以清楚、易懂、不可輕易移除的方式揭露之。
⑵參考歐盟準則建立部署者(含平台媒體)自律及第三方驗證合規模式,即未標示達AI透明之應用或內容不得上架,且應接受第三方抽驗及驗證,並規定處罰模式。
⑶當AI深偽內容具危害社會安全(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時,包含危害民主(選舉)、災害、金融、食安、衛生(傳染病)及國(防)安等情境時,應建議通報、保存證據、應變(刑事或國安事件處理、平台下架及降觸)及申訴救濟程序。
⑷政府原則應保護AI內容製造者的政治言論自由,但須定出合理及比例原則。
表 1 台灣與歐盟 AI 法規對於生成內容透明治理比較
| 比較面向 | 歐盟制度 | 台灣現況與缺口 |
| 規範基礎 | AI Act 第 50 條為法定透明義務;實踐準則提供合規路徑。 | 基本法第 4、5、16 條提供原則、工具與風險管理授權。 |
| 義務主體 | 區分生成式 AI之「提供者」與「部署者」。 | 第 4 條文字以政府推動為主軸; 企業與AI應用或使用者的「透明與可解釋」義務尚待子法或目的事業法規明確化。 |
| 技術標記 | AI生成(或改作)內容原則上須能讓機器可讀、可偵測標記及辨識。 | 僅稱「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格式、互通性、標記方式(人及機器均可清楚分辨)與驗證標準未具體。 |
| 對人標籤 | 深偽涉及特定公共利益時,文字須清楚揭露,並有例外的呈現規範。 | 尚缺跨媒介一致標籤、顯著性、例外及轉傳後保留標示規則。 |
| 執行與證明 | 生成式 AI之「提供者」與「部署者」須承擔透明度實踐義務。 | 第 16 條待風險框架與各主管機關規範具體化;責任分工與查核程序仍待建立。 |
資料來源
• 中央社,〈AI 冒用總統聲音 法律專家:恐涉偽造文書等刑責〉(2026-07-26)
• 歐盟委員會,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更新 2026-07-29)
• 歐盟《人工智慧法》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 50 條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人工智慧基本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216、220 條
本文與信傳媒同步刊登
作者為元智大學資管系專任助理教授、兼任台灣駭客協會理事
- 從 AI 深偽事件檢視台灣與歐盟的AI生成內容透明治理模式 - 2026 年 8 月 10 日
- 學習美國資安關鍵漏洞的管理及修補義務,強化我國資安管理機制 - 2026 年 6 月 29 日
- 從戀童癖犯罪者使用TikTok Coin的「禮物打賞」事件,因應兒少的隱私危機 - 202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