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白人俘虜:從日軍在臺戰俘營到盟軍戰犯法庭》

【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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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戰犯

1.美軍介入戰犯緝捕

追查戰爭罪犯責任

1943年10月20日,多國代表齊聚英國外交部開會,決議在倫敦設立「同盟國調查戰爭罪行委員會」(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簡稱戰罪會)。其主要任務有二:一、調查並記錄戰爭犯罪之證據,確認應負起責任之個人;二、將可望取得充分證據的案件提交相關政府。戰罪會共列出32項戰爭罪行,其中包括虐待傷患及戰俘,並請會員國提供嫌疑人名單及犯行描述。名單經戰罪會審查確認後,再分送相關國家,由各國負責追緝與審判;戰罪會本身並不負責緝捕、起訴、審判等工作。

由於戰罪會之會員國多為歐洲國家,重心自然偏向歐洲戰場。英國曾提議視情況在華盛頓、莫斯科、重慶三地設立分會,賦予與總會同等權力,不過美、蘇兩國皆無意願。中華民國則極力爭取,並由與會代表駐英國大使顧維鈞提案在重慶設置分會,專門處理日本在亞太地區的戰罪。1944年6月,戰罪會的遠東及太平洋分會(The Far Eastern and Pacific Sub-Commission,簡稱遠東分會)在重慶成立,共有11國決定加入。

此後,美軍在西南太平洋地區的反攻節節推進,而日軍仍控制著中國境內的廣大佔領區。遠東分會的戰罪調查進展緩慢,直到1945年8月5日才確認第一份戰犯名單。幾天後,美國投下的兩枚原子彈迫使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正式宣布投降。該公告的第十條指出:「所有戰爭罪犯,包括曾對我方戰俘施加虐待者,將受到司法的嚴厲制裁。」至於誰是戰爭罪犯、由誰執行司法制裁、嚴厲的程度如何,公告並未具體說明。

在臺日軍戰犯的相關調查之所以能有突破性進展,主要關鍵是美軍派來臺灣的OSS金絲雀小組。他們雖不是正式的戰罪調查人員,但是藉任務之便,順勢蒐集了戰時日軍虐待盟軍戰俘的相關事證。小組成員不僅在9月間實地勘查臺灣俘虜收容所各分所舊址,還從臺灣軍取得臺灣俘虜收容所歷任所長、分所長及其他所員的清冊(姓名以羅馬拼音寫成),大幅加快後續的指認與追緝行動。10月間,曾被關押在第六分所的前英軍戰俘吉本斯重返臺灣,協助調查日軍的虐俘罪行,於當月下旬離臺轉往上海。

1945年10月9日,戰罪會遠東分會的美國代表助理魏斯特(Willis A. West)少校,與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第二廳第一處處長李立柏少將在重慶達成口頭協議。其要點包括:中美雙方應互相引渡對本國犯罪之戰犯;彼此均可逕行逮捕與拘留戰犯;美方得在上海設立軍事法庭,審判對美方犯罪的戰犯;此外,遠東分會各會員國在引渡與逮捕事宜上,應相互提供便利。雖然這項協議僅止於口頭,未作成書面文件,但對於中國管轄區域(包括臺灣)內戰犯的逮捕與審判,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日本先發制人進行審判

同盟國在戰後積極調查日本戰爭罪行的同時,日本作為被追究的一方,不僅需要思考如何因應,更試圖在相關問題上爭取主導權。

1945年9月11日,麥克阿瑟下令逮捕以東條英機為首的一干戰犯,曾在《戰陣訓》中要求「生不受虜囚之恥辱」的前首相東條,以手槍自殺未遂。翌日,日本政府的終戰處理會議緊急開會,決定由日方盡速調查戰罪行為並自行審判戰犯,再將結果提供給同盟國。同一天的內閣會議也決定發表聲明,強調日本政府將公正審判戰犯,而且審判對象不會由日方自行圈定,而是以同盟國所認定的嫌疑人為準。

基於政府的宣示,日本軍方隨即著手調查違反戰爭法規與慣例,以及違反人道罪的戰犯,準備依據國內法展開審判。此舉意在同盟國之前先採取行動,以避免相關人員日後遭到追訴。其中較為人知的案例,是涉嫌1942年菲律賓巴丹半島死亡行軍的前第14軍司令官本間雅晴中將,最終僅被處以「停止禮遇」的行政裁罰。

11月初,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負責連絡事務的參謀中村一馬少佐,告知金絲雀小組:在臺日軍將於同月6日以軍法審判中野大尉及另一名不知姓名(實際上名為牧澤義夫)的少佐,罪名是虐待美軍飛行員戰俘。日軍並邀請金絲雀小組兩名成員與美軍連絡組兩名人員在審判中擔任觀察員,但並未將審判一事通知中方。應金絲雀小組要求,中村一馬同意在判決確定後,立即將審判文件的譯本交給美方。

日軍之所以邀請美方派員旁聽,是意圖藉此使判決結果成為美國承認的既成事實,進而迫使同盟國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放棄追訴涉案人員。但若此例一開,勢必對未來戰犯審判帶來全面性影響。基於以上疑慮,美軍戰略情報處中國總部下令金絲雀小組不得擔任觀察員,並要求他們明確告知日方,美方不同意、也不承認日軍自行進行的審判。不過美軍連絡組卻仍派員觀察11月6日的臨時軍法會議,並通知臺灣警總。

在11月9日舉行第14次中美參謀聯合會報上,美軍代表認為可從日軍審問的過程中獲得許多資料,因此可不必加以干預。然而,臺灣警總負責戰犯調查處理的第二處處長林秀欒少將則表示,日軍既然已經投降,即不應再保有判決與執行刑罰的權力。最終,美、中雙方在會中達成共識:待臺灣軍政接收完成後,涉及虐待美方飛行人員與戰俘的日軍下級人員,由美方單獨辦理;其他與中國有關者,則仍由中方負責。

1945年11月15日,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內部仍以臺灣軍自稱)召開臨時軍法會議,分別就牧澤義夫少佐與中野良雄大尉所涉兩案作出判決。結果依日本《陸軍刑法》第71條「濫用職權並有虐待行為」,將牧澤義夫判處懲役10個月,中野良雄則判懲役11個月。

意外揭發情報官刑求逼供

前臺灣軍司令部情報班參謀牧澤義夫所涉案件,起於1944年10月對美國海軍飛行員瓦拉榭克(Edwin J. Walasek)少尉的偵訊。當時瓦拉榭克拒絕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以外的情報,牧澤於是決定動用私刑。

瓦拉榭克原屬美國海軍胡蜂號航艦第14轟炸機中隊。1944年10月14日清晨,他駕駛SB2C俯衝轟炸機轟炸日本海軍第61航空廠時,被地面砲火擊中後迫降海面。他與後座乘員阿普頓(William C. Upton)登上救生筏漂流近兩日,因無望獲救,15日晚間決定冒險上岸,企圖以晝伏夜出的方式逃入山區。但最終仍於17日午間,被屏東地區日軍俘獲,隨後被押送至臺北陸軍拘禁所。

牧澤在偵訊瓦拉榭克時,先命令在場的川口少尉,將鉛筆夾在瓦拉榭克雙手指間並施力擠壓。牧澤見瓦拉榭克不為所動,再命令川口將拖把的木柄放在跪坐的瓦拉榭克膝關節後側,由川口與譯員以體重在木柄上壓迫。最後,牧澤親自以公事包背帶抽打,瓦拉榭克因而屈服後,才停止刑求。

同為情報班參謀的中野良雄,則是在1945年5月底偵訊美國陸軍飛行員哈特(Ted U. Hart)少尉時,與其他日軍人員共同刑求逼供。哈特原為第345轟炸大隊第501中隊的B-25轟炸機正駕駛,1945年5月27日與其他五架B-25出擊轟炸鹽水鐵道車場,因天候不佳改尋機會目標發動攻擊。哈特的座機遭地面砲火擊中,迫降田間後起火,哈特與三名機員成功逃生,但機械員罹難。四名生還者離開現場不久即遭日軍捕獲,隨後被押送至臺北。

在偵訊中,哈特同樣拒絕回答個人資料以外的問題,中野決定以水刑逼供。他喝令哈特躺下,由猿渡高明一等兵、井村秀一兵長、關晉兵長、川井清海兵長等四人加以壓制,中野再以毛巾掩住其口鼻,持水壺朝口中灌水。中野在過程中還重壓哈特腹部,迫使其嘔吐,並多次毆打臉部。

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在11月15日宣判當天,即將審判文件送交臺灣警總,牧澤義夫與中野良雄則被關押於前臺北陸軍拘禁所。臺灣警總與美軍連絡組取得資料後,兩度在參謀聯合會報中提到此案。由於受虐待者為美軍戰俘,臺灣警總不欲介入,僅將案卷交由美軍連絡組核簽意見。但追訴戰犯也非美軍連絡組的當前要務,因此僅表示待查明後再行簽核。

這兩起虐俘事件若非日軍在戰後自行審判,相關事實極可能隨時間而湮沒。日方原意在於搶先審理,以迴避同盟國的追訴,卻在客觀上留下了完整的紀錄。這些紀錄後來並未如日方所願替涉案者畫下句點,反而成為另一場審判的開端。

收網逮捕與引渡涉臺戰犯

1946年初,中美雙方開始聯手將在臺日軍陸續遣送回日。為了避免戰犯混在引揚人群中逃回日本,臺灣美軍連絡組將上海美軍戰犯審判委員會提供的在臺戰犯嫌疑人與證人名單交予臺灣警總,商請代為逮捕。臺灣警總於是在1月15日命令安藤利吉,將名單所列52人於21日傳訊到案。

這份名單上的人員,主要涉及在臺灣發生的三大戰俘相關案件:「臺灣俘虜收容所虐待戰俘案」、「美軍飛行員刑求案」,以及「美軍機員槍決案」。名單中僅有臺灣憲兵隊司令官上砂勝七少將一人,係蔣介石委員長電令逮捕,與上述三案無關。

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清查臺灣警總提供的名單後,發現其中有五人因姓名音譯差異而重複計列,實際人數為47人。此外,另有六人基於各種因素已先行返回日本(其中包括臺灣俘虜收容所虐俘案相關的中野準一、脇山吉雄),一人則已調任婆羅洲,因此無法到案。

臺灣警總在發出名單的同時即展開逮捕行動。其中,負責日中之間連絡事務的杉浦成孝中佐,於1月15日上午一如往常進入警總副參謀長范誦堯辦公室時,當場遭到逮捕。當天共有八人被拘捕到案,其中官階較高的松村省吾少將、上砂勝七少將、佐澤秀雄大佐與杉浦成孝中佐,在次日即交由美軍連絡組以飛機押送至上海的美軍戰犯審判委員會。其餘名單上的在臺戰犯,則於1月21日由日軍送交臺灣警總(包括先前已因虐俘遭日軍判刑、正在服刑中的牧澤義夫與中野良雄),並分別於1月23日與2月2日移交美軍轉送上海收押。

事實上,安藤利吉原本是美軍逮捕名單上的頭號戰犯。然而由於在臺日軍與日僑的遣返工作尚未完成,仍有必要仰賴安藤配合執行,經臺灣警總與美軍連絡組協商後,決定暫緩逮捕。

英軍駐上海的第9戰罪調查小組也在1946年3月派員來臺,由前金瓜石戰俘克羅斯理中校(戰後晉升)率領,隨行的還有同樣曾被關在金瓜石的葛洛斯(J.T.N. Cross)少校與艾德華(John O. Edwards)上士。他們與美軍派出的軍法官蒙羅(James O. Monroe, Jr.)上尉等三人合作,調查在臺灣發生的戰爭罪行。

4月2日,臺灣警總發動第二波逮捕行動,共有13名戰犯到案,其中包括八名涉入臺灣俘虜收容所案件者,以及涉及美軍機員槍決案的古川清一。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逮捕的臺灣俘虜收容所案相關戰犯中,有五人並非軍人,而是日本鑛業株式會社金瓜石事務所的人員。隨後在4月6日,臺灣警總再度收網,拘捕27名戰犯,但其中僅有益子熊次郎中佐與在臺戰俘案件有關。

遣返在臺日軍與僑民的作業,於1946年4月上旬進入尾聲,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已無存在必要,臺灣警總遂於4月11日下令,該部自13日下午5時起關閉。14日傍晚6時許,美、英聯合的戰罪調查小組會同臺灣警總第二處處長林秀欒少將及官兵,前往位於臺北市富田町的安藤利吉官邸。林處長當場宣讀罪狀後,將安藤利吉、諫山春樹等人拘捕。當日臺灣警總共逮捕九名戰犯,皆為日軍高階將領。

由於美軍在3月間再度要求中方逮捕引渡安藤利吉等人時,蔣介石委員長曾指示須先經過中方審判後方可引渡,因此安藤等人被捕後,隨即被押往高等法院,由調查庭連夜偵訊。待形式上完成司法程序後,臺灣警總於15日中午,將安藤利吉、諫山春樹、古川清一等14人移交給美軍的蒙羅上尉,以專機押解至上海,與其他自臺灣引渡之日籍戰犯,一同收押於美軍向國民政府商借的司法行政部上海監獄(俗稱提籃橋監獄、華德路監獄)。

在臺日軍與日僑遣返完畢後,美軍進一步清查,發現仍有多名戰犯嫌疑人必須到案。為此,盟軍最高統帥總部於1946年5月31日向日本政府發出名單,要求迅速逮捕其中所列29名臺灣相關戰犯嫌疑人,其中25人涉及臺灣俘虜收容所案。名單上的大部分嫌犯(包括首任所長中野準一),於6月底前即被逮捕歸案,並送往東京巢鴨監獄羈押。

在臺行動引發的主權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連串在臺灣發生的戰犯逮捕與引渡行動,皆由美軍直接與臺灣警總接洽,並未透過正常的外交管道。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直到1946年4月初,才從戰罪會遠東分會秘書長王化成轉交的一份備忘錄中,獲知美軍的相關作為。

這份由駐重慶美軍連絡組致遠東分會的備忘錄提到,中國戰區美軍總部審理的日軍戰罪案件中,有部分戰犯是在臺灣遭逮捕,並經臺灣省行政長官(即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儀)允許後移送上海羈押。備忘錄同時指出,雖然中國政府先前已同意由美軍審理日軍在中國本土(China proper)對美國人犯下的戰罪案件,但此原則似乎無法適用於日軍在臺灣所涉的相關案件,因此美軍總部特地請求中國政府予以同意。

國民政府外交部接獲這份備忘錄後,卻發現美軍所稱「已獲同意」一事並無案可稽(後來才查出魏斯特與李立柏曾在1945年10月9日達成口頭協議)。外交部認為,美軍未經正式外交途徑,即逕洽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在臺逮捕戰犯,並在中國境內設立法庭,不僅有違國際慣例,也影響中國的法權,因此發函徵詢相關部會之意見。

司法行政部在回覆中指出,駐華美軍既然尚未撤離,理論上其所屬軍事法庭仍可行使一般職務,但是否包含審判戰犯之權限,則不無問題。若同意美軍在中國境內進行戰犯審判,則必須明定限制,以便一方面符合國際法規的精神,另一方面避免他國援引此例提出相同要求。

此案經國民政府的戰犯處理委員會在1946年6月12日討論後,決議今後美軍在中國境內逮捕、拘押、引渡戰犯,須經外交途徑辦理,各公署、行營、地方機關不得擅自與美軍逕行洽辦。此項決議,由行政院於7月中分令各部會、省市政府、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遵照辦理。

然而,當時在臺日軍戰犯的追緝工作已告一段落,美軍設於上海的軍事法庭,對日軍在臺灣犯下的對美戰罪案件之審理也進入尾聲,因此行政院的命令,實際上已無任何影響。

作者苗栗卓蘭人。
沒有頭銜,也沒有職稱。
著有:
《無人飛機祕密檔案》
《快刀計畫揭密:黑貓中隊與台美高空偵察合作內幕》
《空襲福爾摩沙:二戰盟軍飛機攻擊台灣紀實》


書名:《白人俘虜:從日軍在臺戰俘營到盟軍戰犯法庭》
作者:張維斌
出版社:前衛
出版時間: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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