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國會鬥毆的個人理論
本章將推演一套理論來解釋民意代表鬥毆的原因。方法是納入無關立法行為的文獻洞見(包括解讀國際關係常用的訊號理論),以及源自社會運動與非暴力抗爭研究的「抗爭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邏輯。進一步來說,雖然鬥毆發生在立法機構內部,但我們的理論刻意將民代背後的制度脈絡納入考量。在任何機構內部,行動者都會同時權衡所處機構與其他相關機構的局限(Mainwaring and Shugart 1997;Hicken 2009;Batto et al. 2016)。因此,鬥毆民代不僅會關注立法機構的制度限制,也會敏銳留意選舉體系與政黨,並受這些考量驅動。我們認為,這些民代決定用暴力擾亂正常議事,與他們整體的政治企圖有直接關係。鑑於前述政治企圖與重要的情境因素,我們提出一條邏輯推理鏈,來解釋這些民代的鬥毆行為。這套通用邏輯能說明鬥毆者為何出現在各種情境,如何憑藉鬥毆向不同受眾傳遞訊號,並以國會暴力傳達一系列概要的政治訊號。
本章首先從高成本訊號的角度探討鬥毆,並強調一項對許多鬥毆民代具重大影響的情境因素:反對派鬧場。接著我們以反對派鬧場為背景,討論制度差異(亦即政黨強弱)的重要性。鬥毆的目標受眾是誰?傳遞的訊號有何意涵?答案終究取決於政黨的強弱。最後,我們討論無關反對黨鬧場的鬥毆現象,也就是我們所謂的「榮譽鬥毆」。
民代決定插手滋事,背後幾乎全有一套基本邏輯:他們想用暴力傳遞高成本訊號,向有利自己仕途的目標受眾展現「本色」。雖然這套邏輯的實際呈現方式取決於當下情境,但有三個一貫的主題值得注意。第一,選舉規則是左右民代行為的基本要素。民選官員若想連任,就會對決定選舉結果的規則保持敏感。整體而言,選舉規則也會影響政黨強弱。第二,鬥毆者必須讓目標受眾覺得訊號有用,必須引起受眾關注,讓他們有興趣接收訊號。但受眾也必須恰好缺乏一些資訊,這樣有關該名民代的訊號才對他們有意義。第三,從我們的研究可清楚得知,全體選民從來不是訊號的接收人。實際上,一般選民對鬥毆的反應,恰好告訴我們藉著鬥毆傳遞訊號需要付出的代價。
以鬥毆作為高成本訊號
民意代表傳遞自我本色的訊號時,會認為向這類對象展現自我特別具有價值:這些行動者(一)能影響民代的未來仕途(通常攸關連任),但(二)或許缺乏足夠資訊,無從判斷該民代是否值得支持。當行動者的本色難以從旁觀察,又需要以某種方式向他人傳達真實本色時,往往就是訊號理論的用武之地。舉例來說,某國確實已準備好開戰,但該如何確保他國能認清這一點?某個黑幫小弟對組織極度忠誠,但其他人當然也會自稱忠誠無比,他該如何與這些人區別開來?高成本訊號能提供一種途徑,讓行動者得以展現那些原本難以被觀察到的潛在特質。
高成本訊號是一種真正具備某種特質的人才會採取的行為,其他自稱具有相同特質的人卻不願意或無法做到(Morrow 1999, 88)。忠誠的黑道小弟寧可忍受牢獄之災,也不願配合執法機關。因此,坐牢就是區別此人與他人的高成本訊號,因為別人也會自稱忠誠,但在發現大難臨頭時反而會轉當汙點證人。假設某國想證明自己已下定決心開戰,當局的高成本訊號就是將部隊與軍事資源調往邊界。國家用這種代價來證明,自己跟其他只口頭宣稱會備戰的國家並不相同。
高成本訊號經常涉及暴力⸺有時與具體制度脈絡有關,有時是因為暴力創造成效。想展現備戰意志的領袖可能選擇用自家公民測試化學武器。這種測試不只能證明這個人絕非空口說白話,更能在多數人心中烙下恐怖的印象,完全相信這個人已不惜代價準備開戰。黑幫老大若想確定一個人真心忠於弟兄,不是執法機關的臥底,就會下令對方殺人。貨真價實的黑手黨會願意、而且有能力遵命照辦,臥底探員則因法令禁止,不能這麼做。在立法機關的情境下,我們又該如何衡量用暴力作為高成本訊號的價值?類似前述的情境,國會暴力也能傳達極致的決心與誠意,遠遠超出其他民意代表的口頭主張。
我們很容易看出上述暴力行為伴隨何種代價,但國會暴力的代價又是什麼?首先,暴力始終伴隨受傷的風險。出拳或動手推擠的人也可能傷到自己。立院鬥毆經常出現民代事後須送醫救治的案例。在南韓最後幾場重大鬥毆之中,就有一名反對派議員動用電鋸破開上鎖的議場通道,這種行為便很容易傷人傷己。再來,有些議員因鬥毆而須承擔法律罰則。這類處罰的輕重程度從紀錄處分(正式留案、譴責、罰款、解除委員會職務、暫停議會特權等)到最嚴厲的開除公職不等。儘管這些罰則很少真正祭出,但參與鬥毆的人肯定記得有罰則。最後且最重要的是,鬥毆還伴隨喪失民心的代價。一般大眾幾乎一定厭惡鬥毆。臺灣也有證據顯示一般民眾不喜歡鬥毆,鬥毆的民代可能要承擔選民支持度驟跌的風險(Batto and Beaulieu 2020)。烏克蘭參與鬥毆的議員葉霍爾・索博利耶夫(Yehor Soboliev)也明白鬥毆本質上是一種「風險」策略,他還說就連自己的太太都不贊成他動粗。雖然黨派認同確實也會影響公民對鬥毆的態度(這一點我們接下來會再詳細討論),但將暴力用作訊號的鬥毆者往往得承擔名譽方面的損失,畢竟民眾普遍不認同他們的行為。這份代價很高昂。民代大多時候會判定任何潛在利益都不值得自己付出這種成本。我們應該記住,民代幾乎總是會選擇不鬥毆。
有鑑於上述的這些代價,民代為什麼還想動用暴力?這套理論的另一個關鍵前提,就是每個民代都會為自己的仕途做打算。也因此,每個民代都想脫穎而出,成為值得支持的對象。心繫前途的民代為了脫穎而出,便可能藉國會鬥毆展現決心,區隔自己與其他民代。然而,確切的訊號內容與訊號的目標受眾取決於國會活動背後的大環境。圖3.1描繪出民代這套訊號邏輯的基本框架,並聚焦於國會鬥毆最重要的情境因素:反對派干擾。

反對黨干擾的情境
在國會裡,反對黨比執政黨處於弱勢時,反對派便可能出手攪局。這也符合 Gandrud(2016)的觀察結果:多數決政治體系更容易誘發鬥毆。在這種制度下,政府權力由穩定多數派掌握,反對派幾乎無法左右立法議程。因此,國會裡居於少數的反對黨既然無法用選票阻擋政府議程,只能訴諸某種干擾活動;有時作為拖延戰術,有時為了公開反對某項立法,有時兩者兼具。執政黨往往覺得沒有必要阻撓議程,也有強烈的動機捍衛制度(因為制度能讓他們安然通過偏好的政策)。不過,反對派未必會採取暴力手段來鬧場。
當黨派想阻撓議事時,最常見的情況是在立法機構的議場內,於正常議程中出手。舉例來說,臺灣的在野黨常態性地搶在立法院長前面衝上講臺,不讓院長請眾立委投票表決某項法案。墨西哥的議員有集體從席位上亮出作廢選票的紀錄,以此抗議選舉舞弊。烏克蘭的議員曾一邊張開國旗和抗議標語,一邊高喊口號與唱歌。
在某些情況下,這類干擾行為就算不涉及暴力,有時也能作為高成本訊號。以墨西哥為例,革命制度黨執政的數十年間,議場都有軍方駐守,當時光是站在位子上對政府吼叫,所需承擔的風險與代價就極為高昂,而這份舉動也足以為議員掙得對抗政府的名聲。來自保守派國家行動黨的墨西哥前總統福克斯便藉此於政壇嶄露頭角。自由派的民主革命黨人馬可・拉斯孔(Marco Rascon)也於同時期打響名聲,他出名的鬧場手法就是戴著豬頭面具出席國會議事。
其實,威權政權或競爭型威權體制下經常能見到反對黨主動鬧場。反對黨與威權政府對峙時總屈居下風,有時只想宣洩無力左右政局的挫折感,有時則將干擾議事作為進一步爭取民主或反抗制度惡化的機會。以臺灣為例,立院擾亂活動始於國民黨萬年執政時期。同理,革命制度黨掌控政府的七十年間,墨西哥議場的反對派議員也曾說好集體離席。以上情形符合 Gandrud(2016)的觀察。他指出,鬥毆在比較年輕的民主體制裡會更頻繁發生,因為自冷戰結束起,新興民主體制往往停留在選舉型或競爭型威權政府的型態(Flores and Nooruddin 2016)。
可是,即使在民主立法機構內部,反對黨若沒有足夠選票阻止國會通過自己不喜愛的法案,還是能運用干擾議事的手段。攻占講臺是最常派上用場的手法。反對黨會占據主席臺及其周圍,往往會集中精力守住麥克風,只求不讓議長親自上臺啟動投票程序。雖然攻占講臺通常無法阻止法案通過(也許能拖延幾個小時或幾天),但這種鬧場方法能招來媒體關注,讓反對派乘機與民眾溝通,解釋自己反對政府議程的理由。
有關抗爭政治的文獻曾詳盡探討政治擾亂策略的主觀效用。有關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研究最重視抗爭政治的邏輯,這是為了理解國家內部缺乏正規權力的團體與個體,會如何排除難關並左右國家的動向。雖然這個觀點最常牽涉社會運動(如抗議示威),但其中的理論觀察有助我們了解立法機關裡的行動者為何選用這類的干擾戰術。我們不妨將執政黨派比作國家,將反對派比作社會內部的行動者;前者手握的立法權大於反對派,後者(至少有些人)則缺乏政府內部官員擁有的正式溝通管道。
Tarrow(1998)列出三大要點,協助我們思考擾亂手段可能達成的成果。第一,抗爭政治行為是「運動決心的具體表現」(Tarrow 1998, 96)。反對黨可藉由在國會鬧事,展現自己正堅定履行監督政府的職責。政治反對派也許希望能直接向政府傳達自己的能耐與決心,期待得到更多直接影響變革的能力。或者,反對派想與公民溝通,爭取民眾支持,間接向政府施壓。擾亂議事的過程中,政黨也能向黨員展現該黨奉行的理念。因此,國會裡的擾亂戰術能讓各黨彰顯身分認同,或許能產生團結的效果。對反對派來說,擾亂議事對外具有傳達訊號的功能,對內則有凝聚向心力的作用。
第二,因為議事干擾能「阻礙反對者、旁觀者或當局的例行公事」,還有「迫使他們回應抗議者的訴求」(Tarrow 1998, 96),所以擾亂的舉動還有更實質的潛在目的,那就是實現鬧場者期望的某種結果。這裡我們能舉出政府想通過法案、但反對黨不從的經典案例。反對派藉攻占講臺、推擠等手段,迫使政府正視其反對立場,並有效拖延立法。
若事件登上媒體版面,便有望促使全體選民(Tarrow 所說的「旁觀者」)產生同樣的省思。不過,擾亂活動僅限於機構內部,無法像社會中的抗爭政治活動那樣干擾局外公民。比較這兩種情形就能明白:一是立院鬥毆,二是人潮湧入公路抗議警察暴力。很明顯,公路上的司機不可能無視示威人群,而選民若得知反對黨衝上講臺、張開布條或高唱國歌,除了選擇進一步了解相關報導,也有可能轉臺或改看其他網站。換言之,國會暴力不一定會衝擊公民的日常生活。
有一項重點需要注意:我們還有另一群重要的旁觀者,那就是立法機構的其他議員。黨員通常多少得互相協調,才能令擾亂議事成行。製作標語、亮出布條、攻占講臺、高唱規定歌曲都需要多人協力完成。同時,擾亂行為很少牽連立法機構裡的每一個人,甚至很少牽連鬧場一方的全體黨員。因此,另一群重要的旁觀者,正是目睹騷亂、其自身立法活動也直接受阻的立法委員。這些人可能正是鬧場方想要觸及的旁觀者⸺對象有時是反對黨內偏溫和或沉默的成員,有時則是執政黨內偏溫和或沉默的人。
第三,抗爭政治行動之所以舉足輕重,是因為「鬧事能擴大衝突範圍」(Tarrow 1998, 96)。在立法機關裡,鬧事者不只想要團結內部黨員或動搖執政黨,還意圖吸引更多行動者加入衝突。每當反對黨擾亂議事,幾乎一定會講明鬧場理由,論述也通常經媒體報導傳達給社會大眾。因此,某黨若特別反對一項針對特定議題的法案,黨員便能在立法機構裡使用擾亂戰術,影響與該政策有關的輿論。
非暴力干擾議事與非暴力公民不服從有清楚的相似之處。非暴力公民不服從是指一群沒有正式機構權力的人阻礙某個行動,拒絕服從法律架構,藉以凸顯該行動與更高理想之間的矛盾。當局對付非暴力抗議人士的手段,可能是將他們形容成違法的暴民,或意圖抹黑他們。然而,當局往往需訴諸強硬的手段,動手的同時也冒著「適得其反」的風險。此處的「適得其反」是指「某個事件經公開後,由民眾認定為不公義,進而引發眾怒」(Hess and Martin 2006, 249)。
若一場非暴力運動在旁人看來多少有些道理,當局卻過度動武鎮壓,往往會激起民眾為抗爭者打抱不平。所以當局有義務盡量少用武力驅散非暴力抗議人士(Gandhi 1938; Sharp 1973;Hess and Martin 2006;Nepstad 2013)。這套非暴力的抗議邏輯也能說明少數黨與多數黨為何大多不鼓勵用暴力干擾議事。前者想聚焦於政策提案的不公義,後者則想避免激起眾怒。
我們曾廣泛調查國會鬥毆幾乎是常態的國家,但未發現任何有系統的證據能證明動粗是政黨高層下達的指示。資深民意代表和黨高層對國會暴力行為的反應,似乎從不贊成到不予置評都有。有趣的是,有些國家的政治黨派就算是靠暴力抗爭起家,卻從不鼓吹於立法機構內動粗,例如新芬黨(Sinn Fein)與愛爾蘭共和軍(IRA)有瓜葛、西班牙的人民團結黨(Herri Batasuna)與巴斯克(Basque)分離主義有關。他們的擾亂手段包括集體退席,或當選議員後故意不就職,但始終堅持只使用非暴力手段。
另一方面,雖然各黨派的立法領導階層(可能負責安排鬧場,或必須應對反對派干擾)看來未公然鼓吹暴力,但民意代表在鬧場過程中不小心發生或主動發起肢體接觸卻可接受。民代搶占位置或試圖化解混亂時,可預期仍有輕微推擠拉扯。對民代個人而言,反對派鬧場也讓他們有機會將戰局升級至超出可接受的程度,並使用暴力作為高成本訊號藉此脫穎而出。進一步來說,擾亂活動一展開,暴力就成為任何一位民代(不論執政方或反對派)都能採用的「訊號傳遞管道」⸺現在,無論是反對派支持者,還是政府秩序的捍衛者,國會雙方都有機會展現自己非比尋常的決心。
按邏輯來說,用暴力作為高成本訊號更有利於民代個人,對政黨整體則較無助力。回想一下,高成本訊號的作用,是讓行動者區隔自己與其他相似行動者。反對黨本來就與執政黨互為對立。再者,在反對黨鬧事的情況下,我們確實看不出哪個政黨會試圖區別自己與其他同屬反對陣營的政黨。比方說,假設反對方只有一個大黨,該政黨用暴力作為高成本訊號並無意義。
然而,單一民代始終是一群民代的一員,個人也須想辦法從群體中脫穎而出。雖說黨高層大概無疑想知道民代具備哪些特質,但他們也不太樂見暴力場面。黨高層在乎政黨的整體形象,鬥毆一方面不受選民歡迎,一方面也可能讓政黨沾染暴力、不理性、甚至反民主的印象。政黨希望民眾關注議題與黨派之爭,不要只看暴力。這產生一道難題,政黨想要出手擾亂,或許也樂於趁機更了解民代個人,單一民代則想高調表現(也可能為達目的刻意動粗),然而政黨卻不想見到暴力失控。所以強勢黨派應有能力精準拿捏分寸:默許少量暴力行為以達擾亂議事的目的;對中等程度的暴力視而不見;最後在暴力行為過於極端時積極阻止。
因此,在反對派擾亂議事( 通常由在野政黨主導)時,民代個人便可藉機用暴力傳遞政治訊號。但訊號的內容與傳遞對象取決於其他情境因素,我們下一節會接續討論。政黨勢力是形塑暴力訊號內容的關鍵,而政黨勢力的強弱又取決於選舉制度。
不過,回顧圖3.1,我們應當留意,無論政黨組織力是強或弱,單一民代都有可能在反對派擾亂議事時加入鬥毆。在政黨組織力最強的體系下,反對方發起的議會干擾活動通常由政黨主導,而且凝聚力很強。在政黨比較弱勢的體系下,反對陣營的各個民代仍有可能聯手鬧場,一起抗議政府的作為,但是這會比反對黨強勢的體系耗費掉更多的組織能量。這類有組織的擾亂活動在政黨普遍組織力弱的地方比較少見。
不過,若一國的政治派系因某項特別突出的議題而分為兩極,就算政黨力量薄弱,議題也能為擾亂行動提供協調的力量。烏克蘭就是政黨力量薄弱的例子,烏克蘭沒有強大的政黨動員鬧場,然而該國與俄羅斯頻繁發生衝突,國內親俄與反俄之分便為反對派的活動注入能量。最後,雖說無論政黨強弱,反對派都有機會發起擾亂活動,但政黨強弱會決定潛在的目標受眾是誰,還可能為鬥毆欲傳達的訊號增添細微的差異。
鮑彤(Nathan F. Batto)
現任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兼任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研究領域涵蓋比較國會立法制度與比較選舉制度,長期以臺灣為核心案例,延伸至跨國比較研究。研究成果發表於Journal of Politics、Electoral Studies、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等期刊。
亦為政治評論部落格Frozen Garlic作者,長期追蹤並分析臺灣選舉動態,在學術圈與公共輿論中均具高度能見度。
艾蜜莉・博利烏(Emily Beaulieu)
現任美國肯塔基大學政治學系教授。研究聚焦於選舉抗議、民主品質、選民對舞弊與貪腐的認知,研究成果發表於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Electoral Studies等期刊。她的上一本著作Electoral Protest and Democracy in the Developing World,建構了涵蓋發展中國家三十年選舉相關抗議和改革的原始資料集,為該領域的重要參考著作。她亦參與主編2024年出版的一部探討民主制度中性別與貪腐關係的學術手冊。

書名:《拳力以赴:立委打架都在演戲?解密國會全武行背後的政治算計》
作者:鮑彤(Nathan F. Batto)、艾蜜莉・博利烏(Emily Beaulieu)
出版社:一卷文化
出版時間: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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