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警察違反哪些國際人權規範

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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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的公民監督,到2014年太陽花佔領立法院的全民抵抗行動,不僅空前地捲動一波台灣人民主體意識捍衛民主程序、抵抗中國因素的大型社會運動,同時也深刻影響了接下來的台灣政黨政治局勢,以及擾動了中國對台灣的政治與經濟的入侵與威脅。

太陽花運動是底層力量不斷疊加的總力量

那是個經常要上街抗爭的年代,其實不只是反黑箱服貿的那段時間,早在大埔事件後一系列的農村土地議題、各地烽火的反迫遷自救會、全國關場工人連線號召的各地勞工行動、以及反核四、國光石化抗爭的環境議題,在國民黨執政期間,街頭運動與民怨其實是不斷疊加的過程,而2014年太陽花運動佔領立法院,可說是在這些底層運動的堆疊基礎上,一次長期也強度夠大的人民抵抗力量,甚至延續到後來的反核運動與直接迫使國民黨政府決定核四封存的佔領忠孝西路運動。

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2014年3月23日延續到24日的太陽花運動轉進佔領行政院的行動,以及當天爆發的國家公權力失控、暴力攻擊和平集會抗爭者的事件,就成為近代台灣公民社會運動史上最暴力血腥的一夜與一頁。3月23日傍晚,台權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已經在濟南路立法院外,不分晝夜輪班鎮守了第五天,筆者當時也在立法院周遭,耳聞群眾已經往行政院行動,遂直覺前往關心,直擊厚棉被覆蓋在行政院圍牆鐵絲網上,這次群眾再次成功進入行政院。

323攻入行政院的學生與群眾。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鎮壓性國家暴力最血腥的一夜/頁

天色漸暗,我看見群眾們再次以非暴力靜坐的方式聚集在行政院主建築的大門口,組織者黃守達拿著麥克風帶領群眾一句一句高喊訴求「退回服貿、捍衛民主」,其中有一段就是對著現場的警察:「人民不應該恐懼政府、政府應該恐懼人民。各位夥伴,我們今天費盡千辛萬苦,爬進行政院的圍牆,拉開行政院的鐵籠,我們希望,告訴全台灣的人民,以及在座各位的警察,我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八個字,『退回服貿、捍衛民主』,各位警察朋友們,我知道大家都很無奈,全台灣最無奈的應該就是你們了,因為,你們的上司是馬英九先生,可是我們要告訴你,馬英九先生的上司,是人民(歡呼)。」

這樣的氣勢其實沒有維持多久,後來就是我們所知道的,當天晚上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下令以「血腥拍肩」暴力鎮壓驅離現場和平靜坐的人民,以及那張直到現在仍查無此人的台灣黑警照片:頭戴白色頭盔、高舉警棍怒目人民、並打算用力敲向人民腦袋。然後當晚行政院內院外持續整晚的血腥暴力驅離人民之後,就是凌晨到早上的水砲車進場與強力衝擊人民。

如今時隔九年,儘管當時已經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兩公約保障人民有及時有效救濟的權利(公政公約第2條第3款),但當年被暴力攻擊的人民、立委,在歷經多年折磨的司法救濟程序之後,除了後來有15位民眾贏得國家賠償之外,並無任何下令與執行暴力攻擊人民的政府官員和警察為此負責,僅有一位北市警局中隊長被不痛不養地申誡兩次。如此情況,就是國際人權法中所謂的,一種國家暴力與握有公權力的加害者有罪不罰(impunity)的情況。

監察院報告對暴力的指控

今年的3月23日,監察院在歷經九年的調查之後,終於在范巽綠與施錦芳兩位監委所召開的記者會上表示「還有所有受到傷害的民眾,都應該有知道真相的權利,得到正義回復的權利。」初步公佈了針對323行政院國家暴力血腥之夜的8項調查發現,指出多個政府機關違反人權與應該被究責,這八項調查發現包括民眾受傷人數被嚴重低估、無暴力警察被究責、警察現場指揮官有重大的違失責任、警察驅離過程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警政高層決策造成基層員警使用暴力、警察值勤前沒有勤前教育、警方蒐證影像不全、以及甚至有證據顯示當天的警察執法過當與對人民有恨意,原來根本就不是前面群眾對警察喊話說的「全台灣最無奈的應該就是警察了」。

除了這八項監察院努力釐清的調查發現之外,筆者更想從當時已經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兩公約與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指出,當天包括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各機關、下決策的行政院長、警政署長、現場指揮官、以及每一位持警棍敲打人民頭顱、攻擊人民、辱罵人民、以水砲車強力攻擊人民的警察,全都違反了人權公約中的「尊重人權」的國家義務,並嚴重侵害當天發表訴求之示威人民的和平集會權(公政公約第21條)。

依公政公約,警察的犯行還多的很

根據聯合國公政公約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最新的有關和平集會權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第78段至95段,有多項規範性的說明,在嚴格限制警察這種握有致命武力的執法人員的權力,像是:「執法人員使用強制力不得超過與驅散集會、防止犯罪、實施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目的相當的程度。國內法不得賦予公務人員廣泛不受限制的權力,例如使用『強制力』或『一切』必要的強致力驅散集會。」、「對消極抵抗的個人或群體,不應使用可能造成顯著傷害的武力。」、「穿制服的執法人員在集會期間應始終配戴易於辨識的身份標識。」、「追究對侵犯行為應負責任的個別官員的責任,並且必須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濟。」、「執法人員在集會期間使用包括隨身相機在內的錄音錄影設備,如果使用得當,在確保究責方面可發揮積極作用。」這些重點完全呼應監察院這次的八項調查發現。

除了兩公約之外,更應參照聯合國的「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以及「聯合國關於在執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權指南」,比如我們在這次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發現,當天許多受傷民眾遭到包括鈍傷、頭部撕裂傷、腹部挫傷、胸壁挫傷、臉部撕裂傷、身體多處骨折等等不是以抬離方式驅離會造成的嚴重傷勢。但根據上述的原則與指南,警棍這種低致命性的武器,使用的時間應該是用來對付潛在威脅或傷害執法人員的民眾個人,不是用來對放和平靜坐的人民,且警棍攻擊的目標應該是手或腿,一旦警棍用來攻擊人民身體的敏感部位,像是頭部、頸部、喉嚨、脊椎、腎臟和腹部時,這已經是非法使用警棍的狀態,甚至已經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這就是酷刑、甚至可以說,323當天晚上一直到324上午,是國家機器正在執行殺人的任務,但至今並沒有人和執法人員因為這樣的酷刑與殺人罪負責。

「人民不應該恐懼政府、政府應該恐懼人民」,但人民的恐懼,在這次事件只要尚未有執法人員與黑警為此負責、持續有罪不罰,那麼恐懼就從未消失,因為國家暴力隨時可能會再會來。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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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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