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何不以身作則重建社會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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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先生是否適宜出任台大校長一事在社會中引起激烈爭議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管中閔先生是否適宜出任台大校長一事在社會中引起激烈爭議,其中有不少是出於對彼此的不信任。台灣社會中,特別是政治議題上的互不信任,確實極為嚴重,因此管中閔先生說要推動「重建社會信任」乃是正確的方向,管先生當然也該以身作則。

 

重建社會信任,並非要大家隨便信任別人,更非要大家輕易信任「我」、或「領導者」、或詐騙集團。台灣人並非太不信任別人,而是大多數台灣人太容易相信別人,少數騙子因此更容易騙人,這才有了詐騙集團橫行霸道的問題。所以,重建社會信任,並非要隨便相信騙子,而是要強化可以防範騙子、抓出騙子,以及懲罰騙子的制度和風氣,以使社會大眾可以放心相信別人。

 

當今社會已經很複雜,並非每個人都能充分瞭解每件事的相關事實及正當性等,我們是透過層層的機構和代理人來做判斷和決定。因此,這樣的決定要被信任,必須有公正的監督制衡機制。例如:上市公司常由少數公司派或家族財閥掌控經營權,卻能輕易任意運用廣大股東的資金,所以必須有獨立董事等機制,來防範經營者可能違背股東乃至社會利益的行為。獨立董事要做好監督,因而使社會大眾信任他和公司,就必須和公司經營者沒有其他利益交換和糾葛。

 

台大校長對社會和管中閔先生而言都是重大之事。管先生當台灣大哥大的獨立董事,而該公司經營者——蔡明興先生卻擔任具有決定能力的校長遴選委員,就是重大的利益糾葛,當然會有人質疑經營者可能因這層關係支持自家的獨立董事而造成不公平。

 

但制度上更嚴重的狀況是,遴選委員會不會以支持當選校長為條件而要求獨立董事放過對公司某件事的監督?管蔡兩位先生也許自認不會幹這種勾當,但是任由這種利益關係存在於遴選委員會,已然破壞了維持社會信任的制度,而隱匿不報這種關係更難免令人心生懷疑。教育部也是基於這種會讓人不信任的情況,而要求台大重新遴選校長。管中閔先生若明白建立社會信任制度的道理,就應該承認其作法確有瑕疵而破壞了信任,因此向社會道歉並接受教育部的裁決,以作為重建社會信任的示範。

 

台大的遴選制度也該趁此契機改革以提高公信力。簡單地說,台大的遴選辦法既非科學也非直接民主,而是經過多層間接甚至黑箱的方式,產生一批有投票權和決定權的人。就算這些人都自認是公正,他們仍只是大學師生的代理人而已。依經濟學中「代理人」的理論,他們難免可能依自己心中的公正和意識形態做出選擇,而非依照台大及社會真正的利益來決定。台大過去變更遴選辦法,和在初審中即由少數人決定刪掉某些不錯人選之類的爭議確實史跡斑斑,因而失去很多社會公信力。管中閔先生有親身經歷,不妨提出個更有公信力的遴選辦法。

 

制度之外,另一個提高信任的方法是「公開客觀的討論」,讓更多人可以瞭解和評理。這次遴選爭議很壞的示範是,一開始就政治化而不講道理。管中閔先生可以據理說明:為什麼由公司經營者來決定其獨董的校長遴選並無不當?不讓大家知道這項利益關係也不會令人生不信任!管先生不宜一開始就避不說明而引起更多不信任,後來又以說明會引來更多追殺這種政治性的不信任,來辯護其不說明。誠實說明清楚,才是建立信任的根本辦法。

 

管中閔先生當經建會主委時,提出了「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而遭到批評,但他也不是據理和批評者辯論,而是罵批評者比共產黨的左派還可惡。當時他要給示範區提高租稅獎勵,焦姓大企業家批評說:示範區若很好,應該多納稅而不是給獎勵,管先生也並未加以答覆。所以有大企業家說,管先生對示範區的說明他看不懂,像是在騙人。所以示範區最後也得不到人民和馬政府的信任,因而不了了之。要提高信任有兩條路:一是據理說明,一是認錯道歉。管先生要示範給大家看。

 

提高信任第三個方法是:懲罰故意或不小心隱瞞或說謊的人。若無知或不小心就沒關係,那故意說謊的人也會自稱是無知或不小心。我國詐騙集團那麼多的原因之一,就是處罰太輕。管中閔先生未揭露事實上薪資極高的獨立董事身分可能是認為這工作是否揭露不重要。管先生據說有外國國籍卻去當中央銀行理事也可能是不知道相關規定,也不知道有其他人放棄外國籍或被註銷立法委員資格。論文和徒孫論文有完全相同的圖表,也可能是一方不小心未註明出處。但是,一再地不小心就可能使人懷疑其誠信!所以管中閔先生不只該認錯、接受教育部算不上是懲罰的重選裁定,更可以嚴以律己,自我採行更嚴厲的懲罰,以懲罰自己來為社會示範維護信任的重要性。

 

 

 

 

作者為浩瀚經濟學海中一個小小書僮,曾批給露支風敕,累奏留雲借月章,浮塵俗世紛紛擾擾,惟互信智慧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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