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年輕」「女性」錯了嗎?隱藏在課堂中的司法職業性別偏見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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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明文保障性別平等,在過去性別平權運動的蓬勃發展下,兩性受教權也逐漸走向實質平等。司法官(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係透過國家考試與訓練來公平取才,在兩性具有相同的教育與訓練條件下,近年來年輕檢察官的男女比例也逐漸達成平衡。

然而,以筆者過去的經驗來說,在職場潛規則以及社會深根柢固的刻板印象下,檢察官在司法工作的職場上仍然面對很多不公平的考驗。筆者於去年〈「女性檢察官」是一種特殊行業嗎?〉一文中,討論媒體報導強調「女檢察官」從而隱含性別歧視的用語,司法職場中所遇到的各種議論關於婚姻、年齡等八卦的偏見,以及當事人對於「年輕」、「女性」檢察官的成見。

除了職場上的考驗,在學術的殿堂之中,某些教師於課堂上發表的性別刻板印象言論,也可能潛移默化地埋下性別歧視與職場敵意環境的種子。比如日前,國立空中大學憲法課講師於課堂上公然發表有歧視女性司法官之虞的言論,引發一些法律系學生、法律從業人員的議論。

年輕女性通過國家考試錯了嗎?

依照國立空中大學憲法課程影片以及學生課堂筆記紀錄,竟然有講師於本應重視性別平權議題的「憲法」課堂上,公然發表以下言論:

如果台大畢業又是女生沒有當兵,22歲應屆就考上律師、司法官,受訓兩年24歲出來就能定人生死,缺少人生歷練,難怪被人說奶嘴法官。女生因為比較會考試、字又漂亮,所以司法官很多都是女生考上。

以上充滿性別歧視、且與我國司法實務現狀不符的言論,引發許多學生批評並在討論區中提出質疑。

首先,人生歷練與當兵與否並無任何關聯,要成為檢察官、法官,需要的是法律專業與獨立思考的訓練,而不是軍事教育。如今的大學發展也越來越多元,許多學生在大學時期有社團服務與工作的經驗;至於大學應屆畢業的學生,能夠在國家考試中贏過畢業多年的學長姊脫穎而出,那也是大學時期努力的成果。

所以,有沒有人生歷練和年齡未必有關,而人生歷練也未必和專業有關。更何況,今年通過的《國民法官法》規定,年滿23歲之人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而該法的立法理由便是「人民可以把社會的感覺帶進法院,期望判決可以比較符合期待」,可見立法者認為滿23歲的人就很有「社會的感覺」了,顯然年齡不是問題。

其次,國家考試的考評重點在於法律專業,例如個案事實與法律的涵攝、爭點分析與論點論述等,跟「字是否漂亮」並無關係。一個不具有專業學養而試卷言之無物的人,就算字寫得再漂亮,也不可能通過考試。更何況,會不會考試、字寫得是否漂亮,也和性別沒有關係,上開講師的論點,不但無稽,也帶有嚴重的性別刻板印象。

上開言論也似乎暗示通過國家考試的「年輕女性」不是憑藉專業錄取,並且以「女生會考試、字漂亮」等充滿諷刺性的歸因,來抹煞女性法律人於求學過程的努力與專業。

這些關於國家考試錄取性別比例的偏激言論,帶有不知從何而來的憤世嫉俗,也令人懷疑,其是否過去曾在國家考試的過程中受到什麼刺激?該檢討的,是通過考試的女性考生,還是不夠努力、程度不夠,反而將過錯歸咎於性別的論者?

優先選擇當法官,是因為女性「怕看屍體」?

該講師在憲法課堂上的驚人之語,除了以上對於「通過國家考試之女性」的偏見,還有以下與實務狀況不符的言論:

檢察官轉法官比較多的原因,因為檢察官有外勤要驗屍,就是因為女生比較怕看屍體,所以選擇當法官,不選檢察官。

只要稍有司法實務經驗者都知道,近年來從司法官學院結業的學習司法官,多數傾向選擇院方擔任法官、許多檢察官想要轉任法官的原因,主要在於檢方環境與資源日益惡化。(註1)這個現象的肇因在於體制問題,所以不分男女多數傾向選擇院方,跟性別完全沒有關係。

至於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的工作,筆者也曾詳細論述,值班勤務都是公平分配,與性別無關。而相驗作為一門專業,從事該工作者抱持的心理是「調查真相」,「敢不敢看屍體」是訓練與心態的問題,跟性別沒有關係。不論是害怕屍體腐敗的氣味與型態,抑或是因為迷信、鄉野傳說而產生畏懼,是人之常情。沒有經過相驗訓練的男性,恐怕比受過專業訓練的女性更害怕屍體。

以筆者過去的經驗為例,與我合作的法醫也有數名女性,足見「女性怕屍體」的性別刻板印象早就被打破了。在相驗實務上,連與死者最親近的家屬(不分男女)都聞之色變的水流屍、嚴重腐敗的屍體,對「女性檢察官」和「女性法醫」而言,並沒有什麼好害怕的。因為那是一份專業的工作,所受到的專業訓練就是「從屍體中找尋真相」。

該國立空中大學的講師所發表的言論,將體制沉痾造成的「學習司法官優先選擇院方」、「許多檢察官想要轉任法官」等現象,歸咎於「女性害怕屍體」,不但背離現實,造成年輕法律學子對於司法工作者的錯誤印象,更抹煞了女性檢察官、法醫的專業。

學術自由不該是性別歧視的護身符

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受到憲法保障,然而不代表大學講師可以恣意在課堂上信口雌黃,發表與司法實務工作的事實不符、歧視女性司法工作者、誤導法律學子的言論。

更何況,《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我國人民無分男女一律平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而性別平等不應該只是形式,更要透過教育來逐漸改變人們的性別刻板印象,以求在社會與職場上建立性別友善的環境。

筆者〈「女性檢察官」是一種特殊行業嗎?〉一文中所討論的司法職場性別敵意現象,不是存在於制度或法律,而在於人心。人們之所以不能將評論焦點放在工作專業領域範疇,反而著墨於性別、年齡、婚姻狀態等近乎八卦的議題,是因為「台灣社會仍然存在不少性別刻板印象,再加上某些媒體有意無意加深成見,導致我們距離真正的性別平等社會還很遙遠」。所以我們需要透過教育,將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價值在職場中真正落實。

然而諷刺的是,國立空中大學作為高等教育的學術殿堂,更是「國立」的大學,竟然在「憲法」的課堂上,出現了這等偏激又背離事實的性別歧視言論,且對於司法工作職場環境可能產生潛移默化的負面影響,加深性別敵意環境——學術自由不應做為護身符。

呼籲國立空中大學應該通盤檢討該校講師授課內容中出現的性別歧視言論,並在教學內容中落實性別平權的要求,以避免學術殿堂淪為性別敵意環境的溫床。


註1、關於檢察體系環境惡化的進一步分析參見拙作「檢仔聊齋」系列。

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計3年9月,具有刑事偵查、公訴與執行實務經驗。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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