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六四的啟示:國家能隨意以維穩之名,禁止我們說話嗎?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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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於1989年4月19日,北京天安門。 圖片來源:聯合報系資料照

1989年6月4日,坦克和槍聲震驚了全世界,血淚交織的悲劇讓全世界的人共感傷痛。

事隔多年,不少臺灣人會在6月4日這天,換上「勿忘六四」的大頭貼,抗議中共極權迄今的蠻橫無理;卻也有人認為紀念六四「是中國人的事」。我會對後者說,這事件中許多人的犧牲,彷彿定期提醒我們,不要步上後塵。

穿過集體失憶的莫比烏斯帶

在《重返天安門:在失憶的人民共和國,追尋六四的歷史真相一書中,作者林慕蓮提及:中國歷史宛如一種沒有始末、內外不分的莫比烏斯帶,無止境地循環著自我毀滅,這都源自集體失憶的後遺症。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臺灣。政治人物經常喜歡大聲疾呼「管過去那麼多做什麼」,因為他們害怕人民擁有記憶,藉此判斷對錯,並懂得向有責者追究;而這樣集結起來的人民,就能以滴水穿石之力,推翻各種政權。因此,追求政局的穩定,阻止不滿情緒在群眾之間蔓延,是不同政黨執政時的共同目標。

簡言之,六四對我們的啟示是:為了政權維穩,各種政府都有可能會毫不內疚地,使用他們握有的所有工具,來壓制不同意見。

比如2014年,太陽花學運民眾進佔行政院。在多數參與者並未主動挑釁襲警的情況下,卻發生了流血事件,超過百人受傷就醫,引發警方武力鎮壓違反比例原則的批評。若警方最終目的只是要讓在場民眾離開行政院,大可逐一將不願單純離開的人士架離,或以較溫和力度之水柱驅離,用警棍毆打學生頭部或以盾牌敲擊,似乎執法過當。

今年4月7日的言論自由日,總統蔡英文也曾提及:這兩天因為有收購臉書粉絲專頁,或者是金錢利誘,培養特定主張的網紅的宣傳,引起社會惶惶不安……利用臺灣的言論自由,侵蝕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我做總統會堅守立場,為民主奮鬥、戰到底。

如此「奮戰到底論」也引發批評,如楊照所述:說有些言論是被外力收買的,說有些言論在傷害臺灣,我們的總統意思是我們現在有太多言論自由了?所以接下來要做應該做的,是限縮言論自由,不准這些她認定被外力收買、會傷害臺灣的言論自由發聲?

以臺灣的地理背景與歷史發展來說,面對中共長久以來不斷高聲武力犯臺,且不斷培養在地協力者,這樣極端的言論透過四面八方入侵,持續分化臺灣社會對國族與民主的認同。我們對爭議言論的判斷及擬採取的措施,不免將一直處於「滾動式」修正。

因此,關於言論管制是否合理,其結論可以說是浮動的,會隨著時空與政局演進而調整,包括取決於爭議言論的散佈範圍,也取決我國社會與民主的分化程度,絕對不會只有一個永恆固定的答案。

以下,本文將試著爬梳言論自由的意義,及管制正當性的思考步驟,並試著在幾個案例之中提出不同想法,反覆思辨。

言論自由的意義

廣的來說,言論自由意味著我們可以擁有透過說話、著作、新聞報導或集會遊行等方式,表達一定想法的自由。保障暢所欲言的目的在於,「表達」本身除了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的功能,更可以透過意見的交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再來,這樣的交流,也能進一步形成各式輿論,促成各種公共議題的進行,毋寧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

不過,在網路論壇間常見的一種謬誤是:你如果批評他/她的想法,就是對其言論自由的侵害。舉「兩岸統一」與「滾回中國」這樣對立的說法為例,顯而易見地,「滾回中國」一詞固然粗魯,卻也沒有直接禁止提倡統一者的言論;統一論者也很難說隔著螢幕就會立馬心生恐懼,讓他輸入中文的手指馬上打結。

更重要的是,言論自由的功能之一,既然是希望透過意見交流,形成輿論,促成公共事務的遂行,那麼主張「我有我的言論自由,所以你不可以批評我」的說法是絕無道理的。換言之,公共事務的遂行,不僅需在議題上提出理論與證據,有時更植基於不同價值觀的互相交換,才能有機會進一步相互妥協。

我們是否能限制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需要權衡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的衝突。也就是說,當二者發生衝突時,並非以二擇一的零和模式解決,而應依具體個案的狀況,採取利益衡量的精神,盡可能讓兩邊的利益都能或多或少的實現。以司法院釋字第509號例,大法官就明示: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仍得對言論自由作成適當的限制。

甚至,司法院釋字第623號中,大法官更提到: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並非意味絕對不受任何管制,立法者在符合憲法第23條例原則之前提下,就可經由法律明確規定,給予適當限制。像是為防制、消弭兒少性交易的事件發生,法律就相關性廣告言論所為的隔絕措施,就是一種為了兒少身心發展等重大公益,所採取的必要手段。

精準來說,這樣權衡公/私益的觀察角度,運用了所謂「比例原則」的概念。其蘊含的思考步驟就是——先思考限制手段的目的是否正當,是否蘊含一定公益,緊接思考限制手段是否能達成限制目的,再來觀察所有能達成目的的限制手段之中,我們是不是選擇了侵害最小的那一個。最後要注意,因限制所增進的公益,是否確實優先於所限制的私益,避免輕重失衡。

攝於1989年4月19日,北京天安門。 圖片來源:聯合報系資料照

面對不喜歡的言論,我們是否能隨意立法限制?

過往,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用《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這樣的爭議言論。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445號中明白指出:在一開始申請集會、遊行的時候,主管機關若只是因為申請人有推動此一主張的想法,卻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毫無「明顯而立即危害」的事實,即不發給集會或遊行的許可,除欠缺管制正當性,也過度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違反了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把視野拉到也禁止爭議言論的德國,他們曾立法限制納粹思想的散播。德國刑法第130條第4項規定 ,禁止人民以破壞受害者尊嚴的方式,公然作成頌揚納粹的言論。(有沒有很眼熟,例如在臺灣發表支持武統的言論?)

然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09年的Wunsiedel判決中,卻表達合憲的立場,法院到底在想什麼?一言以蔽之,與前面大法官解釋相似,德國法院也做了「權衡」,認為言論若有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則得予以限制。

根據學者蘇慧婕的整理,法院表示:因為納粹政府從1933到1945年間的暴虐統治,構成了當今世人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負面認同,故當代德國對納粹的暴虐統治始終無法脫免歷史責任,德國憲法秩序中可說是內建「棄絕納粹不法政權」的基本預設,從而能藉此進一步正當化國家對特定言論的限制。

然而,如果只是思想氛圍和人民的安全感受到影響,尚不足證成言論限制的正當性,因為自由議論的空間,是對抗危險思想和極權意識型態的最佳武器,而單純由言論交換所引發的負面情緒,也是自由民主之下的常態衝突。不過,當言論產生煽動情緒,並激化違法行為等改變外部現實的效果時,為了防範法益的侵害,則有限制該言論的正當性。

法院進一步總結:基於納粹暴虐統治的歷史背景,頌揚納粹政權等特定言論,是有可能激起對立、引發犯罪等公益危害。因此德國刑法第130第4項的規定已合宜地在言論自由和和平保障之間,進行權衡,所以並不違憲。

因此,面對不喜歡的言論,我們真的可以隨意立法限制嗎?若當爭議言論的主張只是讓部分聽眾少了安全感,多了不悅感,並未對民主體制產生較明顯而立即的危害,依照我國大法官及類似德國判決的說法,就比較沒有介入管制的正當性。

攝於1989年6月6日,國父紀念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民主失靈與言論箝制間的永恆難題

言論自由並非無敵王牌,在偏頗資訊或分化意識流竄的今日,意見群體極化的問题,愈發強烈,且有正視之必要。換言之,政府根據政局的發展,不排除依照憲法比例原則的精神,取得重新調整言論自由市場的正當性。譬如限制特定爭議言論的主張,或令媒體開放時段(媒體近用),以利不同意見進行對話。

民主的政治過程之所以可貴,正是因為人民有機會面對不同立場的人們,透過真誠的對話與溝通,超越自己侷限的眼界與立場,一同面對共同體的未來,思考「共善」所在。因此,各種不同利益與價值,即有可能在完善的政治意識形成過程中,不斷凝聚與重塑。

然而如同美國Holmes前大法官所言:當人們堅信自己所說的是正確的,想要鎮壓不同的意見是很合於邏輯的。而危機狀態時所衍生的集體恐慌心態,不免放大了人民對國家安全受到威脅的想像,因此為了避免言論受到過度箝制,相關違憲審查,是不能輕易放棄的。

1989年天安門學運期間,王丹以「星子」為筆名在詩刊《季節雨》發表了新詩作品《沒有菸抽的日子》。而在臺灣的一波聲援中,歌手張雨生將此新詩譜曲演唱,詞裡面最後幾句提到:

去抽你的無奈,去抽那永遠無法再來的一縷雨絲;

在你想起了我後,又沒有菸抽的日子。

在那沒有菸抽,好比沒有充分言論自由的世界裡,我們理應在這雲霧逐漸飄散的故事中,慢慢看見一些啟示。

流轉在兩岸難以切割的歷史,國內派系的分分合合,國際局勢的詭譎多變,大法官與國外裁判指引了一些方向,讓我們在「避免民主失靈」和「避免過度箝制言論」這兩個載浮載沉的議題之間,持續掙扎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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