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緊急法》:無濟於事的弦上之箭

葉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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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逃犯條例》修訂的抗爭(「反送中」)愈演愈烈,焦點早已經不止於條例本身以及對中國司法的不信任,轉而集中在特區政府的管治危機以及警察的暴力濫權。至今警方已經逮捕逾一千一百名示威人士,當中不少被控最高刑罰監禁十年的《暴動罪》。

儘管來自北京的訊息沒有指明處理「反送中」抗爭的最後期限(並非在10月1日國慶前),但是可以明顯地觀察到特區政府自8月30日之後,已經開始加快逮捕的速度與鎮壓的力度。

香港特區政府開始加快逮捕的速度與鎮壓的力度。圖片來源:路透社/達志影像

在8月31日的警民衝突中第二次使用水炮車,並且第二次射擊實彈(至今至少14次開槍)。為了嚇阻學生支持與參與9月2日開始的罷課行動,防暴警察甚至在校門口搜查學生的書包。這一切的舉措目的,在刻意展示權力並使示威者懼怕。因此引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的可能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升高。

《緊急法》是港英殖民地政府時代,為了因應當時約三萬名海員要求加薪以及改善不平等的歧視待遇所發起的罷工、罷市抗爭,在1922年2月所制定的法律。這個法律後來在1967年因文革蔓延到香港所引發的左派暴動中也曾引用,並飽受批評,在九七年後亦僅略為修改字句而繼續保留至今。

《緊急法》規定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出版及通訊的管制,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甚至授權進入及搜查市民處所等。《緊急法》限制民權與自由的惡劣影響不言可喻,學者羅永生因此批評保留該法代表香港「未經徹底解除殖民狀態」,延續了殖民威權管治的模式。其潛在風險敏感而飽受各方爭議。

事實上《基本法》第18條訂明,若香港內部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的動亂,「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其結果是可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目前北京要求特區政府「止暴制亂」,強調以美國為首的外部勢力對香港進行的「顏色革命」式的影響,但是一直沒有「一錘定音」定性目前的「反送中」抗爭,因此是否現狀是危及中國安全尚有疑慮。程序上定性及宣布緊急狀態的權力,也完全掌握在北京手中,林鄭月娥政府只能聽命行事。

目前主流傳媒對於實施《緊急法》多持清楚反對或至少保留的態度。泛民主派人士的強烈反對可以預期,即使連親建制陣營者也表示懷疑。

例如全國政協常委、星島新聞集團主席何柱國認為,現時無須動用《緊急法》;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亦認為,《緊急法》有風險效果亦成疑;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目前仍無須引用《緊急法》。黨媒《環球時報》則指,香港雖然情勢高度複雜但未到全面失控的局面,顯見連北京至今似乎也仍在觀察。

即使市民確實覺得香港陷入愈來愈亂的境地,而林鄭政府獲得北京同意引用《緊急法》,但是示威者會因此而不敢上街集會遊行嗎?筆者覺得不會,因為目前林鄭政府正在刻意操作一個危險的情勢,放縱其唯一可以依賴的警隊對市民加以濫打、濫捕、濫告(在8月31日周末前後的衝突中逮捕了約一百六十人),目的在透過強力的彈壓儘快維穩甚至結束抗爭。

然而每一個曾經錯誤地遭受到警察暴力的人,每一個透過電視螢幕目睹警察公然說謊、迴避責任的市民,每一個目睹這三個月來公義如何淪喪、是非如何不分的旁觀者,就可能成為下一個前線的勇武派,加入如潮水般的城市游擊戰。因此,儘管政府可能會引用《緊急法》,但是卻無法達到平息抗爭的效果。主張應儘快引用的論者,可能高估其治本的能力,卻低估了國際觀感與市民所受的影響。

引用《緊急法》的範圍應當如何?是全港(是否有必要?)抑或是部分地區?是全天候還是部份時間?歷時多久?儘管控制了社交媒體如Telegram、Facebook與「連登」討論區(LIHKG),無大台的社會運動仍舊會自主地產生新的溝通平台。拉了這麼多示威者進監獄,如何處理?本港人數龐大的外籍社群與跨國公司其權利是否受到影響?年底11月的區議會選舉還是否會如期召開?是否要例禁蒙面法?戴口罩難道不行?

凡此種種均可以看到引用《緊急法》的非預期嚴重後果,可能比其欲解決的問題還要多與複雜,所引發的民怨與政治衝擊可能更高於《逃犯條例》修訂本身。特首林鄭月娥的困境在於她想解決問題,卻又不聽民意,制度的窒礙讓她即使想辭都難以下台。

關於《緊急法》的討論,當然是一種試水溫的政治動作。換一個角度思考,這至少代表了林鄭月娥政府仍願意在香港的法律框架內思考與解決問題,避免直接引入解放軍干預的動作與衝擊。儘管最後決定權並不在她。

諷刺的是,近百年前的殖民地惡法,現在卻用來對付九七後的香港人。若香港因此進入緊急狀態,港人被捕後甚至可能送到中國審判,社會紛擾了幾個月,最後卻因此達到了「送中」的目的。百多年來香港人所珍視的自由與人權保障將受到《緊急法》的威脅,脆弱的民主基礎也將終結。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科學院客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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