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你兒子?(設計對白)圖片來源:路透社/達志影像
香港爆發反送中運動後,中國先是對內封鎖消息。等到紙包不住火,再出動黨媒,在中國和香港之間建構親子關係,稱香港為中國失散多年的孩子,而統一是認祖歸宗,所以港獨是數典忘祖,看不起自己的老爸,不孝令人髮指,「打殘都不夠」。
外人則難以想像,中國和香港兩個不同地域,怎樣產生親子關係?中國為什麼是男的,是什麼事情使它必定不是女的?是中國使不明的某地懷胎九月生出了港島、九龍,還是哪個中國人誕下了全體香港人?如果中國是老爸,那麼誰是老爸,是習近平、中南海、中共、中國領土、香港政府,還是中國人民?究竟黨媒主張香港人應該認誰老爸、替誰戴孝奔喪?中國網民義憤填膺,究竟是學阿Q精神勝利法、見人就以對方老爸自居,或替誰抱不平?要求民主又怎樣才能詮釋成不認老爸?
黨媒乞靈於傳統親權觀念,試圖建構出中共凌駕百萬港人意志的權威。要求鎮壓示威的依據,就是孩子不認老爸,豈有此理,那麼老爸有權打孩子。將治權類比於親權,當然有嚴重的適用問題。但這種不受限制的親權觀念本身的問題更大。在台灣,前述行為首先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禁止:它不叫行使親權,叫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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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孩子真有無限的權利嗎?以前台灣確實父母販賣人口從娼,習以為常,受寬容,不受處罰。吳念真散文《這些人,那些事》一書憶述童年在礦村,為文盲村民讀信、代筆,鄰居寡婦讓長女去陪酒賣身養家,一年一年把弟弟妹妹拉拔大了,家裡也蓋房,日子寬裕了。長女認識了對象,來提議贖身結婚。但因婚後就無法再賺錢供養娘家,寡婦否決,要長女再為家裡多熬些年,長女接受了。
過幾年,又有個外省人來提親,寡婦再度回絕。外省人回去以後,來了一封信。寡婦讓作者讀信,一聽到信中「虎毒不食子」幾個字,當眾哭倒。周圍成年人連忙打圓場,說作者年紀小不懂事,看錯了。中年回顧,作者認為,見到無情批判,不照實讀出來才算溫柔敦厚。然而父母親權和兒女人權確實有個平衡點,「虎毒不食子」這句話揭露了失衡、要求制衡。
如果老爸有權打孩子,那麼老爸的暴力也受政府的監督、法治的限制。中國面對香港示威,自認是老爸可以打孩子,那麼中國究竟是親子兩造之一,還是公正第三方?民主精神就是球員不能兼裁判,如果球員兼裁判,那麼暴力將沒有上限。
對於獨裁者而言,全國人民都是他的私人財產,他可以任意處置、不受監督。假使有人反對,獨裁者只要出動暴力就能解決。在民主國家,法律為暴力訂出了上限,警方執法須受比例原則等限制。港府出動警隊鎮壓示威,警員除去制服編號、頭盔蒙面,在執勤違法時使民眾無法個別指認,不受司法問責,不受社會監督,導致武力不斷升級。反送中運動初期提出五項訴求,包括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警方執法過當,就是要求失靈的民主恢復制衡機能。
結果港府拒絕,面對手無寸鐵的示威者,警方不但在街頭射傷救護員致盲,對毫無反抗的示威者也隨意壓制毆打、踩斷少女手指,拘捕刑求示威者打到多人嚴重骨折,還多次出動黑道隨機砍殺路人。這些戰爭罪行,向外界證明了這項訴求何等重要,它是民主與獨裁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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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在黨媒看來,公民不服從,就等於兒女「不認老爸」?究竟兒女「不認老爸」的行為是什麼,是什麼原因造成?「不認老爸」應該問罪嗎?如果老爸很暴力又不負責任,那麼「不認老爸」究竟有什麼不對?
要理解黨媒的論述,必須回溯過往文化。台灣的親權曾經無限上綱,來自獨裁戒嚴年代遺留的路徑依賴。當年既然民眾沒有人權,自然不會以人權對待兒女。文化遂圍繞著老爸的身分,建立起一整套行使權威的符號系統。父權透過至少三個階段施壓,將情緒勒索合理化:
第一階段,訴諸階級權威。
在親子協商中,迴避就議題本身表達需求和舉出理由說服,而是動輒脅迫兒女:「今天我再怎麼樣也是你老爸,你怎敢用這種態度跟我說話?」表面彷彿在程序問題上,要求兒女措辭禮貌、平等尊重;但兒女姿態再低,若在議題上沒讓步,說者也不會因此買帳。其實是在實質問題上,要求兒女無條件忍讓服從。這種修辭不但護航鎮壓,本身就是鎮壓。
第二階段,威脅解除關係。
在父權文化中,老爸身分可施加的嚴厲報復,是聲言斷絕親子關係,不認你這個兒子或女兒。最嚴厲的指控,也是指兒女忘恩負義「不認我這個老爸」。雖說此罪千夫所指,讀者會注意到,它本質仍然是老爸在描述兒女犯了不服從之罪,是前一階段的武力升級。
第三階段,訴諸暴力。
這種模式假藉管教之名,將暴力正常化,喪失冷靜論理表達意見的餘裕,一言不合就抄起扁擔、藤條,大叫:「拎北今天要將你好好來教訓,沒把你打死我就不是人。」馬上視為挑釁權威,而權威又攸關他那在外界已受盡踐踏的尊嚴,擴大成為生死存亡般的嚴重問題,所以一觸即發。
瞬間火力全開,可以逃避不上談判桌而解決衝突。而不上談判桌,給獨裁者帶來了說不盡的利益,無需理睬人民的利益與要求,可以為所欲為,所有權力屬於統治者,全部義務屬於人民。
所有邁向民主的變革,好比英國光榮革命,國王想要解決自身財務危機,就必須下放權力給議會和人民,這些變革正是逼著統治者必須上談判桌,跟人民代表平等協商。而另一條拒絕變革的道路,就是壟斷話語權、抹黑試圖談判的人民,把意見不一、拒絕服從,說成了「不認老爸」,罪該萬死。這三個階段,都是迴避協商,代以中傷和恐嚇。它毀滅了親子關係,在政治上也同樣失敗。
黨媒指控香港「不認老爸」,說穿了就是「香港示威群眾應該放棄民主要求,服從習近平意志,不服從就必須死」。如果簡化為一句話,那就是「示威就該被鎮壓」。「你不認老爸」意味著統治失敗的自圓其說,潛台詞:「我很獨裁」。
如果這項主張一旦脫下了親權的外衣,就顯得沒那麼理直氣壯了,那就代表說者的親權觀念需要跟上民主觀念。
實際上這句話術,也侵蝕了說者的民主觀念。如果說習近平是香港的老爸,所以香港必須服從習近平,那麼這敘述很明顯顛倒了因果關係,當然是因為要香港服從習近平,才會把習近平說成香港老爸,虛構了不可能成立的親子關係。香港人的老爸千千萬萬,這個在樓下提籠遛鳥,那個在菜市場擺攤賣西瓜,再怎麼樣老爸就不可能是習近平。
同時,用曖昧不明的「中國」一辭,混淆了權力在人民或在獨裁者手中的界線。中國人民說這句話的時候威風凜凜,儼然自己就是老爸。其實自己也是兒女,哪天老爸不開心,自己也得挨打。罵香港欠打,實際是說自己也欠打。只要主子想打就打,他們承認了這是不需要理由的。
醒醒吧,世界上沒有這種老爸。打人的老爸必須被制止。
打人的老爸必須被制止。圖片來源:路透社/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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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化的進程,和承認兒女人權的進展是同步的。
台灣在解嚴後,民國八十五年修民法,將子女監護權改為「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強調了「義務」。
南韓兒童人權報告《異常的正常家庭》一書談到,二○一三年漆谷虐兒命案,小孩曾向派出所報案繼母施暴,但因為父親否認而無效。另一次,舅舅看到孩子們瘀青而報警,警察上門時,父親謊稱是用雨傘阻止姊妹吵架造成,警方問小孩,小孩點頭後,警方就離開。一個月後,小孩死了。父母把殺死幼女的罪名推給長女,長女離家接受保護和心理治療後,才說出繼母施暴真相。學校、警察、民間團體、兒童保護機構、鄰居等,事前知道小孩受虐的成年人有三十七個之多,卻沒人能阻止。
二○一四年,蔚山七歲女童哀求想去郊遊,遭繼母打斷肋骨,插入肺中,出血過多而死。事前幼稚園老師發現,向兒童保護機構檢舉了虐待,兒童保護機構也介入,父親說:「小孩不乖,當然要管教。好不容易管好了,又被兒童保護機構打亂。」叫社工別再來。
二○一六年平澤的虐兒命案,案發前,小孩長期不上學,地區兒童中心懷疑有虐待,和警察一起上門。父親和繼母說:「我家的孩子我們自己管,沒事不要來干涉,以後沒證據不要來。」
這些命案發生,是因為外人都認同父母有權關門打孩子,所以放棄干涉,放任而不作為。OCED會員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中,法律明定禁止體罰者,平均每十萬名孩子受虐死亡者,少於O.五人。韓國沒有明文禁止,有一.一六人受虐致死,是二十九國第三名。家庭體罰和虐待,也埋下了兒童校園霸凌、成年後約會暴力、婚姻暴力等的種子,影響嚴重。
一九二四年國際聯盟發表《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一九五九年聯合國發表《兒童權利宣言》,一九八九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表明孩童不再只是管教對象,和大人擁有同等價值。基於禁止毆打成年人,也同樣禁止體罰兒童。用手、鞭子、棍子、鞋子、木杓打小孩,和無視、羞辱、責難、責任轉嫁、威脅、恐嚇、嘲弄,無論程度多輕,都是暴力。
一九七九年,瑞典立法禁止家庭體罰。一九八三年,芬蘭立法禁止體罰。二O一五年,南韓修《兒童福利法》明定「監護人不得造成兒童身體上的痛苦,或以言語暴力等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二O一七年,已有五十二國立法禁止體罰。像中國這樣傾舉國之力,為了挺送中,變相宣傳老爸有權關門打孩子,這背後要犧牲多少兒童人命,難以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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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老爸」應該問罪嗎?
單方面無條件要求「認老爸」,不是普世共通。民國九十九年,民法一一一八條之一,未受照顧的子女成年後「免除扶養義務」。
在德國,則是即使受到照顧長大的子女,也不必照顧年邁失能的父母,而由政府負起責任。
吳品瑜《許我一個夠好的陪伴:臺灣女兒、德國媳婦的生命照顧現場》自述赴德國照顧癌末的德國婆婆,親身體驗了社會福利國家,有完善退休養老制度、醫療、長照體系,由政府負擔照顧年老或重病等職責,看護資源完備。不再像台灣,把妻子、女兒、媳婦、未婚子女當成理所當然的免費勞力使用。婆婆垂危,大伯夫妻住得近、失業賦閒,照樣袖手旁觀,小姑依照原定計畫去英國度假,沒人罵他們不孝。反而鄰居看到有媳婦跑來看護,都大為吃驚,問她為什麼不讓看護做就好;或者直接以為她就是政府僱的看護。
長女一開始陪病折磨,告訴作者說:「奶奶生病了,沒有人願意打亂他們原有的生活計畫和步驟,只有你讓自己停留在這裡,而別人卻是一直前進的。你以後若是重病或重症,我會直接將你送進醫院或安寧病房,而不要打擾到我既定的生涯規劃。」
這番話石破天驚,會令數十萬艱苦看護之餘看盡臉色的台灣媳婦、女兒淚流滿面。「不認老爸」應該問罪嗎?不,「不認老爸」是兒女的權利。這位德國婆婆,年輕時受制於公婆小姑,度日艱苦,管教兒女異常嚴厲。兒女壓力極大,難以相處,成年後各奔東西。年邁由陌生人照顧,對兒女是較有人性的選項。作者從看護過程體驗到,把屎把尿照顧雖然已夠辛苦,但能滿足人性需求的,只有全人的關懷。父母照顧兒女,豈非也是這樣,只是給錢,或有吃有穿,若沒有關懷,那麼兒女對父母的感情也就無從釋放。
結尾女兒改變了態度,心甘情願說出願意承擔母親老後。說明了外界強加照顧義務,橫徵暴斂,只會讓兒女想逃,或是委屈,忍耐絕對有極限。解除強迫的義務關係,容許兒女表達真實的感受,才可能因為關愛的連結,而自願承擔部份的責任。一旦套上「不認老爸」的罪名,不問情由就要全社會對兒女興師問罪、千刀萬剮,親子倫理如此表面、空洞、高壓,足以扼殺真正的關係。
人權始於身邊微小之處。驚天動地的示威,可能始於兒童在家中開始受到一點點兒溫暖的對待。於是在成長過程中,他開始相信,想要活得像人,並沒有罪。
作者曾任《自由時報》主編、台北之音電台主持、《Premiere首映》雜誌總編、《明日報》、《蘋果日報》主編、金石堂書店行銷總監,現職寫作。獲《聯合報》等文學獎,著《帽田雪人》、《愛比死更冷》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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