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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七月一日上路,但前一天六月三十日的晚上十點仍不見條文,近午夜時分所有條文一公告,各界驚呆──一個當代法治社會從未看過的荒謬立法,幾乎可說是不擁護共產黨就該死的法律,簡直像是追求未遂者對被追求者和其他可能的對手發出的恐怖宣示:我愛不到香港我不能忍受!香港之所以不肯愛我,一定是有人搗亂!我對任何搗亂的人都不會放過!
有多荒謬?先來看一下實體法。
第一、哪些人會受這個法律規範?正常國家刑法的審判與管轄權原則是屬地原則,也就是在哪裡犯罪才會受該地的法律處罰。有的刑法也會加上一些屬人原則,例如公務員在境外犯某些罪,國籍所屬國也會有審判與管轄權。《港區國安法》所規範的對象是全世界任何人、公司、團體、法人,只要行為是「針對香港特區」,就會落入這個法律管轄,可說具有比海還寬的管轄權。
第二、有哪些犯罪態樣?本法有四大類犯罪,每類犯罪下又設各種細項犯罪態樣、內容包山包海。四大類犯罪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罪,每一大類下又分為各類小型犯罪,內容五花八門,罪名和要件都匪夷所思。
分裂國家罪就如同之前中共頒佈的反分裂法,任何主張自決、港獨、甚至以台灣經驗作為理論基礎論述的行為,通通可能構成分裂國家罪。不必有武力行為,甚至不必著手實施,只要有「組織」或「策劃」等預備行為就已經成罪,基本上就是我國過去刑法100條叛亂罪再現,而且處罰範圍比叛亂罪還要廣。
至於顛覆政權罪處罰任何不擁護中國共產黨政權的行為,同樣,無須以武力進行,只要有策劃、參與、組織,就可以構成。
恐怖活動罪除了處罰恐怖活動實施者本身,涵蓋最廣的一項是幫助恐怖活動行為,只要是幫恐怖活動組織或任何參與人員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或場所等,為支持、協助、便利行為,或者宣揚、煽動恐怖主義,通通都是犯罪。至於什麼叫恐佈活動,依照條文定義「脅迫政府或恐嚇公眾以實施其政治主張」就是恐怖活動,之前的反送中抗議,即被港府定調為「暴動」,即屬恐怖活動。所以,提供口罩給反送中的民眾、幫忙載運抗議者回家、捐錢給參與抗議者,提供場所給來台避難之人,都可能構成本罪。
至於所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最主要的打擊對象就是台灣,最令人瞠目結舌的叫誘發憎恨罪,本罪的要件是屬於外國或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或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有聯繫、共謀等關連,而用各種非法方法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共政府或港府反感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就是犯罪。
由於什麼叫非法方式沒有定義,所以若台灣人民在台灣、用自己的FB發表對香港事務的評論,引發香港居民對港府或中共不滿,因為FB是中國禁用的社群媒體,會不會被算成是不法手段十分難說,也有構成誘發憎恨罪的可能。
還有阻撓政策罪也是一絕。民主國家不可會有這種「阻撓政策罪」的立法,因為一個政策或法律的制訂、執行,一定會有不同的聲音。假設香港政府規定以後所有的電影都要送檢、確定政治型態沒有問題才能播出、且播出前要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而你身為外國人士,在台灣為文批評,結果引發香港人抗議,你也可能構成針對港府或中央政府推行政策進行阻撓行為。
看完了實體法來看程序:
第一、建置國家安全公署,直接跳過香港的司法而送中
香港的反送中運動,就是因為從港英政府以來司法獨立是香港核心價值,也是一國兩制中,香港與中國最大的制度差異處,而中國共產黨以黨領政、中國的司法又為政治所服務,不是獨立的審判機構,香港人為了不要被送往中國審判,所以才有反送中運動的發生。
此次中共制訂的《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建置了前所未有「國安公署」,該署可以直接管轄下列三種案件:第一、國外政府涉入的案件;第二、港府處理無效的案件;第三、國安重大威脅案件。這三類案件,由國安公署所管轄、直接跟香港司法脫鉤而送中,由中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來「指定」地檢署和管轄法院。雖然在說明中聲稱此公署會非常節制地僅在「少數重大危害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是說與做是兩件事,所以未來被定調為重大國安事件的案件,將會直接「送中」審判,剝奪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第二、非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即便由香港司法管轄也難再有審判獨立
《港區國安法》列的四類罪名與各項下設之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重大國安危害等級,就不必由國安公署處理,而由香港司法的刑事訴訟審理。但是《港區國安法》規定,這四種案件,作為控方律政司有權要求案件改由法官審理而非陪審團審理,至於由哪些法官組成審判庭,可以由特區行政長官(現為林鄭月娥)來「指定」。排除陪審制,可以由行政官員指定法官,已經失去了法定法官原則(也就是以抽象的原則如輪分、抽籤等方式決定何人審判何案件,以免藉由操控審判者來操控審判結果),在本法的案件中,香港作為法治地區的司法獨立性已經蕩然無存。
媒體記者打電話來訪問我:請林老師幫我們分析,台灣人民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觸犯該法呢?我說:一個正常的台灣人、行使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該有的言論和表意的權利的台灣人,只要關心香港的議題,就有觸法的可能。
簡單講,你要做自己,就可能會觸法,這是一個「不讓你做自己」的法律,也是一個讓你噤聲、讓你自我審查、讓你切斷對香港的援助、停止對香港關注的惡法,與其說它是一個法律,不如說是一種恐嚇,對世界各地人民要聲援香港人民的恐嚇,這是中共明知道要件荒謬,卻仍然立法的原因。
威權政體與民主整體之區別即在於政治異議者的態度,威權政體嚴格控制人民的政治生活,若有思想、言論與行動對政權具有威脅性,政府就加以鎮壓,法律不過是威權政府用來鎮壓異議者的工具。香港當初的一國兩制,其關鍵即在兩制,也就是香港不願意納入中國所屬威權政體的一環。如今,《港區國安法》已經徹底毀棄了兩制,粉碎了香港司法獨立與人權法治的核心價值。
面對香港遭到壓迫的現實,台灣一方面要繼續支持香港,噤聲不語正達到了中國以立法遂行恐怖壓迫、讓人人實施自我審查、孤立香港的目的。台灣人能做的事有很多,給受迫害的香港人支持,有計畫的提供庇護,持續討論香港的議題,並繼續在國際上為香港發聲;另一方面,要保護台灣的民主,防制中共各種無聲的入侵,檢討代理人法,在兩岸條例與外國投資的規定上,改革對中資管制的審查制度,維護科技研發和台灣產業的核心能力。
你害怕《港區國安法》嗎?不好意思,怕也要繼續關心香港,因為接受恐嚇不是台灣該有的選項。以前說反共的堡壘還會被嘲笑為戒嚴時期的思想,事實上,現今的台灣真的是反共的堡壘,也是最重要的堡壘,如蔣渭水先生所言,身為東亞第一關,台灣同胞需團結、團結真有力。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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