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華視新聞YouTube
前不久《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一公布,立刻引來各界喧嘩及質疑,一切爭議來自條例第4條規定:符合第6至8條資格的聘約人員,得在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機關組織法規定之職等職務。再細查所提到的三條條文,不難發現要達到標準並非易事。
如第8條所列的三等聘約人員為例,以資格來看,至少要有碩士學位或通過相關執照檢定;以經歷而言,所需從事相關職務的工作時間至少也要達6年,各家媒體爭相報導的「三年成為公務員」等類似之語宛如天方夜譚,而第11條的例外進用規定,則為網羅特殊領域人才保留合法性。
筆者認為,政府先以具備相當學經歷作為篩選條件,其實也是民間企業常見的徵才標準,且相較於民間企業愛用的「三個月適用期」,以至少三年的時間評價或檢驗有無適當能力擔任或兼任機關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並無不妥,甚至有嚴格化之趨勢,且該條所述之意是以聘約人員身分擔任或兼任該職務,而不是媒體所述之公務人員。
另筆者再將「公務人員」四字在草案中搜尋,未曾看到類似「成為公務人員」之詞,取而代之的均是準用公務人員支薪標準、迴避義務、退休撫卹等相關規定,且也沒有明訂相關升遷管道,相關福利不如公務人員,卻遭到有心媒體操作為公務員的進仕之途,恐失公正。
以目前各公部門常見的約聘人員聘用作法多為一年一聘,即以去年度的表現或考績決定明年續聘與否,而此條例通過後則可由連續3年優等考績最長續聘3年,但同時仍可能受到預算編列影響,續聘的風險仍在,同時更是背負起代表國家的形象,甚至法律上的責任,其本質上與在民間企業服務並無不同,在社會氛圍下及工作環境中卻飽受歧視與攻擊。
且自此條例公布後,網路上各大電子報在特定媒體操作下,充斥著鍵盤鄉民對此條例的誤解與謾罵,認為政府將手伸進文官體制中,卻沒有求證與閱讀法條的基本作為,又若出現受惠族群是公務人員時,便開始攻擊公務人員既有之福利,究竟是否因自身缺乏身為聘約人員,甚至是公務人員的能力或潛力而生的自卑感所作祟?
筆者認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自民國71年以來未曾修正,至108年才有大幅度的、合時宜的修訂,而此條例的訂定,雖已將聘約人員的各項任用、契約、支薪、責任等明文化,但仍缺乏適度的福利政策、升遷管道、工作權的保障等,若能更全面的制定該條例,方能將專業人才留於公部門任用,同時將具新創性、開放性的想法帶入民眾印象中死氣沉沉的公部門體系,成為促進公部門的革新動力,並保障其原先即應享有的權利。
作者為自由作家
-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是開後門嗎? - 202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