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月6日大搜捕——北京政權自我懷疑的可笑舉動

盧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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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美聯社/達志影像

1月6日清晨,超過五十名香港政界人士被上門拘捕,警方以他們參與 2020年7月間舉行民主陣營初選,而被控違反《國安法》,涉嫌顛覆國家被捕。提出和協調初選制度的前港大法律教授戴耀廷亦被拘捕;包括被委託進行民意調查的香港民意研究所主管鍾庭耀亦被帶走協助調查。四家媒體公司亦被警察持法庭手令登門,要求他們在限期內交出與案件相關資料——雖然警方在當日下午向外界交代,要求媒體交出的資料「與採訪資料無關」。

參與初選為何會變成涉嫌顛覆國家,懲治單位的理由是,戴耀廷計劃這個初選,一開始就提出了《攬炒十步曲》作為路線曲,登在2020年4月間的《蘋果日報》。由於香港立法會選舉是行比例代表制,相近光譜的候選者如果互相搶票,可能會導致一齊落敗,所以初選的目標是為了盡量配票,在正式選舉前,自行舉辦非正式選舉,進行超大型民調,找出最有可能勝出的人,奪取超過 35 個議席,掌握立法會直選部分的代表權。

香港民選議員的權力非常小,他們提出的議案,基本上都不能通過由小圈子政商專業界別產生的「功能組別議席」,因此立法會議員其實立不到法。這個代議政體的唯一阻擋功能,是審議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根據《基本法》,如果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可以解散立法會重選,期間政府預算將以與上年規模相約的緊急預算繼續運作;如果再選出來的議會第二次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就要被迫辭職。

2020年反對勢力民眾在武漢肺炎襲擊和香港特區加強打壓的低氣壓,希望憑多數民意,用殘缺的民主體制達成和平移除特首。有關計劃在公共領域醞釀時,中國方面的講法是「35+計劃」等於奪權。初選的結果也說明了主流民意的進步化,一些資深從政者在反送中示威期間表現不夠活躍,因而落敗;而在示威期間背負罪行或者活躍的年輕一輩則獲得授權。

見此形勢迫出來的新陳代謝,最後香港特區在選舉之前以疫情嚴重為由,強行將選舉推遲一年,半年之後,便以《國安法》為由拘捕幾乎所有參與初選的人物和機構。在通宵扣查之後,不少人獲得保釋候查,但被沒收旅遊證件,不能出境,而且下月要繼續至警署報到。

法理依據是當權者可以自己製造,所以不談也罷;但以常人邏輯視之,則可以映照出權力的隱密邏輯。有關方面在大搜捕當日解話,表示這些人有共同目標,要不顧一切(unconditional)以否決預算案的方法,阻礙政府運作,導致同歸於盡。首先這五十多人是否有「共同目標」就十分存疑,因為當中包括所有光譜的民主人士,從保守的大黨到激進的年輕人都有。

在初選之前,這些同屬抗爭者的參加者就曾經爭議是否要簽訂約章,承諾一旦可以進入議會就會動用權力駁回預算案。較進步的參加者就簽署了一名叫「墨落無悔堅定抗爭」的約章,承諾當選後「會」運用否決權;一些希望留下詮釋空間的就表示會「積極運用」否決權,也有一些反對強制簽約章,講個信字。所以從新聞歷史看來,這班人其實沒有共同目標。

戴耀廷的文章似乎也不是初選制度的理論基礎,至少沒有聽過初選參加者爭論行動和政綱是否符合戴耀庭的「攬炒十步」,每個參加者表達的東西似乎都有光譜深淺之別。另外,懲治機關一口咬定這些人要「不顧一切」(unconditional)阻礙政府運作,這只是刻意忽略了整個計劃是在要求特首回應反送中期間的「五大訴求」。

如果特首回應的話,立法會大比數通過否決財政預算案似乎不會發生。即其實這個鬆鬆散散的願景並不是unconditional而是conditional,只要政府滿足人民要求,立法會就不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就不會因而導致下台。

有關方面投射出來的話語,似乎是將他們描繪為不想談判的自殺式炸彈客,但事實上整個香港自2019年之後要求的就是談判和政府讓步,只是沒有發生,但參加選舉正是製造談判條件。整個行動等於特警將對面的談判者不由分說處決,反而證明了鎮壓是unconditional而非民主運動unconditional。

再者,這個計劃可以推演出來,是因為立法會本身就被《基本法》賦予了預算案否決權,此乃其法定職能。這個制度本身就預設了有「重置」的可能,即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意見極端不同而無法解決時,會有最後的解決路徑——特首辭職。其實那設計也是合理的,因為兩度組成的立法會兩次都否決政府預算案,代表政府的合法性已經完全喪失,沒有妥協可能,只有特首下台才可以重置政府合法性。

然而今日中國並不認同這套西式邏輯,儘管《基本法》是中國設定的,但強世功等中國學者認為,這是《基本法》受到當年中國自由化環境的腐蝕,即太過受西方三權分立邏輯影響,需要整治,否則憲政秩序就會自我瓦解。

在上述的推論下,如果特首下台本身可以由香港人(立法會和民意)自己推動,北京的中央權力,即其冊立權就會淪為橡皮圖章,會眼巴巴看著自己冊立出來的特首失去權力,這樣的香港就不再是中國主權單方面控制,而是達致了主權在民的實際獨立。而這個圖景還是完全根據《基本法》推演出來,即體制也許自己帶著了分離力的法理依據。所以後來的《國安法》可以被視為中國對香港憲制的大補丁(patch),要收回當初不慎或被迫給予香港的權力。

當然,香港懲治機關的層次並不是搞這些高層設計,而是誅心即可。所謂「犯罪意圖」的概念亦被廣泛應用於政治清算。「參加初選、想贏選舉」,以及「令香港憲制出現危機」之間,有很大的邏輯空白,就以「你有這樣的意圖」來連接,必須由懲治者自行演繹。

任何具民主成分的憲政體系都會有民意戰勝並更替領袖的常設機制,而香港已經不是根據定期的全民總選舉去決定誰是特首,而是被限制在最後的緊急狀態才會啟動,本來就屬於民主成分極低的體制。然而中國並不能接受這樣的權力更替路徑,因為讓機制運轉下去總有一日香港會自行運轉,將主權者排除出秩序以外。

因此中國實際上是不搞聯邦制,不允許出現像美國那樣的州政府有自己民主體系的情況。如果你真是想實踐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力,例如否決權,雖然是寫了在憲制文件,但仍然是危害國家。香港的各種設定,在字面上確實接近一個聯邦中具自主權力的部分,但中國政治永遠有「不滯於物」的境界。由於設定上這裡永遠有「潛在權力」,緊張關係和緊急狀態就永遠不能拔取,因為他永遠要防著假戲真做的可能性,要防止特區真的「特別起來」。

香港特區是中國主權的派生物,卻又永遠受到派生者的猜忌和圍堵,就此形成了一條自相矛盾但又自我運行的銜尾蛇。

作者為香港本土主義者、作家,評論人。關注中國殖民主義、香港主體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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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斯達